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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二中法院改革裁判文书 附录法律条文增强透明度

http://www.law-lib.com  2008-9-9


上海二中法院改革裁判文书 附录法律条文增强透明度
 
让裁判依据在文书上一目了然  


    上海二中院近年来开展的在裁判文书后附录“法官后语”、对案件的裁判进行“判后答疑”等裁判文书改革举措,使得因为看不懂裁判文书而抱怨法律冷漠的当事人越来越少,而收到裁判文书后心服口服的越来越多。

  2004年初,上海二中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宣判被告人武某有期徒刑1年,这是上海法院首例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审判的拒不执行判决案件,也是该院法律文书附录法律条文的第一案。

  武某作为一家房地产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指使下属人员将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房产低价销售,并将房款转移,致使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其中,“情节严重”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必要条件之一,但对于什么样的情节属于“情节严重”,刑法并未做出明确界定。刑法实施近五年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上述《解释》,对刑法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如何认定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五种情形属于“情节严重”。二中院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后确认,武某身为被执行单位的主管人员,在明知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的情况下,故意低价销售被查封的房产,并将售房得款人民币400万元移作他用,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应依法处罚。在该案的判决书后,法院附录了《刑法》和上述《解释》的相关法律条文,与判决书中的有罪认定互相呼应。武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直坚持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在签收判决书时,他将判决理由与文书后附录的法律条文一一对照,认真阅读,发现法律规定得如此详尽,与自己的行为完全都吻合,于是当庭表示不再上诉。

  之后,该院循序渐进推进裁判文书附录法律条文的改革,附录法律条文的裁判文书类型和数量逐年扩大:2005年,将适用范围从刑事一审案件扩展到民商事一审裁判文书;2006年,在刑事一审、二审改判和民事、行政一审的裁判文书中普遍推行附录法律条文;2007年要求二审改判的民事、行政判决书一般也要附录法律条文。经过四年的不断推进,该院附录法律条文的裁判文书数量逐年上升,目前已经基本在所有裁判文书上普及附录法律条文。

  在裁判文书上附录法律条文,对于法官而言,能够更好地展示裁判思维,对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而言,能够更好地读懂和理解文书内容以及判决依据,并且亲历直接的法治教育与宣传,法治意识得到提高。在美国科勒公司诉浙江海欣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等专利侵权纠纷案中,二中院在该案判决书后附录相关法律条文,将专利侵权的认定要件、侵权的法律责任、赔偿数额的确定等法律规定具体列示在判决书中,从而配合判决书的说理部分,更明确、直观地阐明了判决的法律依据。案件判决后科勒公司寄来表扬信,认为上海二中院公正高效地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体现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司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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