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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为市县政府上“发条” 行政执法考评分值不低于15%

http://www.law-lib.com  2008-8-13


宁夏为市县政府上“发条” 行政执法考评分值不低于15%
 

  法制网银川8月12日电 记者 周崇华 率先在全国提出建设“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今天召开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将目标锁定市县政府:市县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年度考评中,行政执法考评分值要在年度总体目标考核中占有不低于15%的比重。

  依据今年5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政府常务副主席齐同生提出,通过健全行政决策机制、提高立法和规范性文件质量、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监督机制和增强社会自制功能,全面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

  今后在宁夏,市县政府及其部门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考试不合格的,不予任命;不参加依法行政集中培训的,不予提拔使用;公务员年度法律知识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称职。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要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决策。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依法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处分。市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经法制机构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发布实施。其规范性文件发布后,要在15日内报上级政府备案。凡是社会组织能够自律解决的事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市县政府及其行政机关不得通过行政管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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