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审议通过 将惠及631万老年人
今年8月1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在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力度、政府责任、优惠优待的内容及享受优惠优待的年龄范围上都有较大的突破。条例实施后,辽宁全省631万60周岁以上老年人将享受到新的在医疗、乘车等方面享受到新的优惠政策。
〈〈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1988年7月30日通过的《辽宁省老年人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立法背景]
维护老年人权益的法律要“年轻”
当“少生快富”成为人们共识的时候,当我们正在津津乐道20年里成功控制了近3亿人口的时候,人口老龄化———却在悄悄而迅速地向我们逼近,容不得回避。
按照国际上划分人口类型的标准,当一个国家或地区60岁以上人口所占比例达到或超过总人口数的10%,或者65岁以上人口达到或超过总人口数的7%时,其人口即称为“老年型”人口,这样的社会即称之为“老龄社会”。
根据国家统计局最新的统计数字,截止目前,我国六十岁以上的人口已经达到1.53亿,占总人口的11.6%。刚刚出台《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辽宁省,目前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口数为631万,已占全省总人口的14.7%。
以上数据说明我国已经迈入老年型社会的门槛。
据了解,这是全世界唯一一个老年人口超过1个亿的国家,这相当于整个欧洲老年人口的综合,是亚洲老年人口的一半。
根据人口学家预测,2010年,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为12.3%、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为8.1%;到2020年,上述比例分别为16.7%和11.5%;到2050年分别为29.9%和22.7%。也就是说,每三个中国人中,就有一个老年人。
面对这样一个老龄化形势,我们目前有多少有关养老的问题需要急待解决。这其中,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引起了更多人的目光,这自然也引起了立法机关的高度关注。
依法保障老年人权益,是关系到千家万户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大事,也是涉及民生的大问题。
在这一大背景下,《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于8月1日应运而生。
[开门立法]
立法过程广泛听取民意
在今年1月份召开的辽宁省人大会上,尹松励等几名人大代表曾建议修改实施了近20年的《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尹松励代表曾在会上说:“辽宁省曾于1988年制定了《辽宁省老年人保护条例》,对于保护我省老年人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至今已有20年,由于立法之初的人口、经济、社会条件等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原有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新情况的需要,不能全面地保障老年人的权益。这部《条例》实施后一直没有修订,有些内容已经过时了。”
关于如何修订这部《条例》,尹松励还提出了具体的修订内容。他认为,在修订这部法律时,要增加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为老年人提供方便的强制性规定;用法律条文明确规定扶持社会化养老事业;制定对被遗弃、虐待老人进行救助的措施;支持培养为老年人服务的专门人才;采取措施扶持老年人就业。
在人大代表的提议下,今年1月28日新产生的辽宁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将制定一部新的《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作为一号地方性法规。
在〈〈条例〉〉的立法过程中,辽宁省人大实行开门立法、民主立法,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辽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立法二处刘晓东处长说: “〈〈条例〉〉(草案)经二审后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150多条意见和建议,其中有部分内容吸纳进了〈〈条例〉〉〉当中。”
辽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李小平说:“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公益性单位对老年人减免的费用如何承担问题,一度成为关注的焦点。为此,我们组织召开了由省、市、县三级财政部门和三级医疗主管部门及医疗单位等公益性单位参加的座谈会,经大家讨论研究,最终确定了由政府‘埋单’的方案。这一过程也是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的过程。”
[六大亮点]
以人为本突出时代主题
李小平对记者说:“《条例》以体现国家立法精神、充分吸纳保障老年人权益政策文件的有关规定和切实解决老年人权益保障方面存在的实际问题为三大基本原则,在权益保障的力度、政府责任、优惠优待的内容及享受优惠优待的年龄范围上都有较大的突破,共37条,主要有‘六大亮点’。”
亮点一、强化了政府责任,体现“让发展成果惠及于民”的时代主题。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对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成绩显著者给予表彰;将老年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老年人口数量的增长和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增加。
特别是条例规定,公益性事业单位对老年人实行优惠优待所减收的费用,由政府部门给予保障。
同时,《条例》还规定政府要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要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在医疗保障中的缴费水平、报销范围和报销比例等方面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这即体现了政府对老年人权益保障的重视程度,又彰显了‘让发展成果惠及于民’的时代主题。”李小平说。
亮点二、“常回家看看”理念彰显人性关怀。
刘晓东处长说“近年来,因家庭结构、工作模式等变化,独生子女大量增加,出现了大批的“空巢老人”。树老怕空心,人老怕冷清。养老不仅仅是指满足老年人的衣食需求,关注老年人情感需要对于保证他们安度晚年具有更重要的意义。为此,《条例》规定了子女对老年人有‘常回家看看’的精神慰藉义务。”
刘晓东处长所说的“常回家看看” 精神慰藉义务是指条例的第三十一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精神慰藉义务,与老年人不在一起居住的,应当经常问候、看望。”
亮点三、扩大了老年人享有的优惠范围和优待内容,并具有很强的可操件性。
特别是《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未满七十周岁的老年人到公立医疗机构就诊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乘城市公交车和到一些收费的公共场所享受半价优惠。
“原有老年人优待政策只体现在七十岁以上的老年人乘公交方面享受半价优惠,这一规定无论在优惠范围还是优待内容上都有了新突破。”李小平主任说。
同时,《条例》还规定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设置优待服务窗口和通道,或者采取其他优待服务措施。
另外,<<条例>>规定外埠老年人也可在乘城市公交车和到一些收费的公共场所等方面享受与本省老年人同样的优惠。
亮点四、强调了对贫困老年人,特别是农村贫困老年人应给予的关注。
《条例》对贫困老年人这部分特殊群体在医疗、住房、供暖、殡葬和应急救助等方面给予了特殊照顾的规定。
亮点五、针对优惠和优待内容,在作出统一规定的同时允许差异性。
〈〈条例〉〉规定,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扩大老年人享受优惠优待的范围,增加老年人享受优惠优待的内容。
亮点六、对非营利性老年人活动场所的费用实行优惠,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老年人”的良好氛围。
〈〈条例〉〉规定,对非营利性老年人活动场所的水、电、燃气、供暖、固定电话、有线电视等费用,应当按照当地居民生活收费标准收缴。
[专家看法]
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迫在眉捷
记者在采访过程中,辽宁一法律专家对说:“〈〈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优惠范围和优待内容等方面有了很大突破,是一个可喜的进步,这也必将对做好辽宁全省的老年人工作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这位专家说:“但是,按照法律规定,地方性法规的立法不能超越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因此,对于一些诸如老龄工作机构、社会保障机制等方面的问题,〈〈条例〉〉便不能触及,而这些问题恰恰是能否做好老龄工作的关键所在。因此,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经迫在眉睫”
据有关资料报道:目前,县级都建有老龄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但老龄办隶属关系不一,体制不顺。老龄办有单独设立,作为市政府统一管理老龄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有由政府办或民政局代管的,自已独立开展工作的;有作为民政局的一个科室,一切事宜由民政局确定;也有在民政局设老龄科,老龄办与其合署办公, 实为股级建制;还有的老龄办虽有牌子、有班子,但其工作由民政局一个科承担。办公室级别有科级、有副科级,也有股级;办公室人员编制配备上,设在民政局,作为一个科室的,大多数是用民政局的行政编制,单独设立的,大部分人员性质是事业编制。编制人数绝大多数县还是老龄委刚建立初期的编制数,大县3人左右,小县1-2人, 有的县只有一人,还是民政局的一个科长兼的。县级老龄委主任是由常务副县长兼任的,也有的由德高望重的县处级离退休老同志担任,副主任由政府办、组织、民政、人事、劳动保障、老干部等部门的负责人兼任,也有些县设有专职副主任,具体负责老龄工作开展。由于体制不顺,管理不统一,级别不统一,在一些县老龄委的职能不能履行,老龄工作很难开展下去,老龄办名存实亡;有的县老龄办主任是民政局长兼任的,具体工作无人做,所以不能适应新形势下老龄工作需要,也不利于老龄事业发展。
我国现行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制定于1996年。近年来,在每次全国人大会议期间,都有代表联名提出关于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制定养老服务法的议案。代表们在议案中提出,随着我国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老年人权益保障问题变得日益突出和重要。目前实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条款比较原则,缺乏明确的法律责任,需要修改完善。
据了解,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曾列入国务院2007年立法工作计划。目前,有关部门已开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