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2008淘汰落后产能下重拳 签订淘汰落后产能责任书
法制网讯 记者 史万森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内蒙古自治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内蒙古在确定2008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目标的同时,也制定刚性措施,涉及产品属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工商部门要督促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环保部门要吊销其排污许可证,电力供应企业要依法停止供电。对违反规定者,监察部门还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据悉,内蒙古2008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目标是:小火电45万千瓦、煤炭600万吨、炼钢10万吨、炼铁255万吨、水泥232万吨、焦炭130万吨、铁合金20.79万吨、电石55.78万吨、铜冶炼0.5万吨、铅冶炼5.2万吨、造纸1.7万吨、酒精0.5万吨。自治区要求各盟市按照自治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总体部署,制订淘汰落后产能量化指标,提出本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并与落后产能企业所在旗(县、市、区)政府签订淘汰落后产能责任书,明确淘汰时间、目标、要求,落实相关责任。
此外,自治区对加强对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妥善安置关停企业的职工,确保关停落后产能企业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顺利进行等也作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