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金凤区法院:50名缓刑罪犯无一重新犯罪
专管员帮教机制让“缓刑等于无罪”走出误区
按以往判处缓刑通知其户籍所在地的做法,甘肃省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的打工人员霍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提起公诉,霍某主动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法院判决宣告其缓刑后,霍某在银川自然形成了“脱管”。但宁夏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没有一判了之。
缓刑帮教专管员根据主审法官的考察建议,到霍某在银川的居住地了解情况,落实帮教。霍某的房东和居住地村委会写出书面帮教承诺后,法院才判决霍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期内,霍某打算回老家甘肃。缓刑帮教专管员告知其需到当地公安机关报到,并及时通知了当地公安机关,实现了缓刑人员帮教的有机衔接。
近日,银川市金凤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徐荣光给记者举出这样一个案例说,判前建档考察,判后回访帮教。
法院建立缓刑帮教专管员制度半年来,已对50名宣告缓刑的罪犯进行跟踪帮教,至今没有一人重新违法犯罪。
过去百姓常说“被判缓刑实际上就是无罪”
2007年前10个月,金凤区法院审理判决各类刑事案件174件209人。其中,24%的罪犯被宣告缓刑。而在此之前,该区法院宣告缓刑的罪犯有的年份高达百分之三十以上。
对此,新任金凤区法院院长严立祥告诉记者,宣告缓刑的实质要件是要具备“罪犯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而如何判断“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是适用缓刑正确与否的关键。
在法律对“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通常的做法是,由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对罪犯的主观感知进行判断。法院对罪犯适用缓刑也往往是一判了之,“不管不教”。有的法官甚至认为,法院只负责审判,对宣告缓刑的罪犯,日常监管是公安机关的事,与法院无关。
不仅如此,在流动人口日趋频繁的情况下,负责对缓刑人员进行日常考察的公安机关也只能是监督管理本管辖区的缓刑人员,造成许多被判处缓刑的罪犯游离于司法机关的监管之外,有的重新违法犯罪,也就出现了老百姓常说的“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实际上就是无罪”的尴尬。
现在判管结合代替了“一判了之”
面对缓刑罪犯监管出现的种种脱节,法院如何走出一判了之、“不管不教”的被动局面?
2007年5月,长期在基层法庭担任庭长的徐荣光出任金凤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后,从庭里仅有的3个审判员中选出一名具有多年刑事审判经验、热心罪犯帮教工作的法官作为缓刑帮教专管员,专门负责对拟判处缓刑和判处缓刑的罪犯“适用缓刑是否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判前考察和判后帮教,并根据公安机关的意见,审查撤销缓刑或宣布缓刑期满。
有了缓刑帮教专管员,金凤区法院提出了罪犯缓刑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分别审查的思路。
主审法官负责缓刑形式要件的审查,缓刑帮教专管员则根据主审法官提出的建议,对拟判处缓刑的罪犯实质要件进行审查。通过考察罪犯是否能够落实帮教措施,了解罪犯的群众评价,对“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作出判断,并以此出具符合或不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书面建议,作为法庭宣告缓刑的依据。没有缓刑帮教专管员的意见或建议,法庭不得对罪犯宣告缓刑。
为此,金凤区法院适时出台了缓刑帮教工作暂行规定和宣告缓刑运行机制流程图。制作了缓刑帮教专管员意见书、缓刑法律告知书、缓刑帮教回访笔录、缓刑帮教庭长告诫谈话笔录、单位缓刑帮教承诺书、亲属缓刑帮教承诺书等。
罪犯宣告缓刑后,法院向罪犯发出缓刑法律告知书,使其明白判处缓刑的法律意义和法律责任。
缓刑判决生效后,刑庭庭长对每一名宣告缓刑的罪犯进行一次告诫谈话,要求其珍惜机会,认真改造。
缓刑期内,选择被宣告缓刑罪犯在缓刑期内实施的违法行为和被法院撤销缓刑执行刑罚的鲜活案例,进行警示教育。
50名罪犯的缓刑档案凸显细致入微的帮教
在50名缓刑罪犯的缓刑档案里,记者看到缓刑人员登记表、判决书、缓刑人员亲属帮教承诺书、缓刑人员单位帮教承诺书、法律告知书、思想汇报、回访笔录、宣告缓刑期满通知书等材料一应俱全。
金凤区某医院医生贺某怀疑他人与其丈夫有外遇,使用语言威胁,强行索取他人财产(未遂)。庭审中,贺某亲属和所在医院向法院作出书面帮教承诺。法院根据罪犯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其具备帮教条件,判处贺某缓刑。
贺某被法院宣告缓刑后,所在医院安排专人帮教。贺某则定期主动向回访的法院缓刑帮教专管员汇报思想。不久前,贺某被医院聘任为妇产科主任。
金凤区公安局、检察院、司法局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充分肯定了法院建立缓刑专管员帮教新机制的社会功效,认为做好缓刑罪犯的帮教工作,不仅需要司法机关的相互协调配合,还需要做好流动人口、宣告缓刑人员的信息通报、缓刑期满宣告等后续工作,防止监管脱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