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辽宁省从事饮食、娱乐和洗浴等行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如果容留他人吸毒或提供其他便利,将被处以最高3万元的罚款。
昨日,记者从辽宁省政府获悉,省政府第181号政府令———《辽宁省禁毒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4月15日起开始实施。
服务场所不得容留人吸毒
在去年查处的吸食、注射毒品的治安案件中,发生在宾馆饭店、娱乐服务场所的共有1461起,占毒品治安案件总数的41.13%。
针对上述问题,《规定》指出,从事旅馆、娱乐、餐饮、洗浴、医疗、医药、交通运输、房屋租赁等行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其他便利。违反规定者,将对当事者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最高3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戒毒后再触毒将劳教
《规定》对介绍、教唆、引诱他人吸毒者也明确了严厉的处罚措施,最高处罚金额也达到了3万元,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辽宁省还将对需要送入强制戒毒所的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实施强制戒毒。如果强制戒毒后又吸食、注射毒品,将对其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场所中实施强制戒毒。
“隐君子”工作受限制
在未戒除毒瘾之前,有关单位应当禁止为“隐君子”安排以下工作:火车、机动车、飞机、船舶等的驾驶、指挥;与电力、煤气、石油、化工、仓库等相关的操作、保管工作;重要的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的操作;高空及地下作业;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的生产;医疗救护、药品制剂和教学、财务、保密、保卫工作;广播电视节目主持、播音及信号传送、监控工作;涉及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的其他岗位。
任何个人不得开戒毒机构
任何个人不得开办戒毒医疗机构或者从事戒毒脱瘾治疗业务。申请设立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开办戒毒脱瘾治疗业务,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
《规定》明确未经省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擅自设立戒毒医疗机构的,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此外,生产、经营麻醉药品的单位如果防范措施不力,致使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失社会,将被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杨海峰)
《华商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