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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作协副主席作品被侵权获赔18.3万元

http://www.law-lib.com  2004-7-30 10:02:57


新华网北京7月29日电(吴杰、李京华)山东省作协副主席、作家李贯通状告北京广播学院研究生杨新磊、北京飞天电视艺术中心、北京广播学院、广西电视台、宁夏电视台侵犯其著作权纠纷案终于有了结果。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判决,除宁夏电视台外,杨新磊等四被告侵权事实成立,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3万元。

    据法院介绍,今年4月,山东省作协副主席李贯通以侵犯著作权将北京广播学院研究生杨新磊、北京飞天电视艺术中心、北京广播学院、广西电视台、宁夏电视台告到海淀法院。李贯通为中篇小说《天缺一角》的作者,小说于1998年获得鲁迅文学奖,而被告未经李贯通许可,擅自将该小说改编成同名电视剧,并在广西电视台播出。

    法院认为:在作品上署名的人为该作品的作者。对电视剧作品而言,制片人为电视剧的著作权人,联合摄制单位亦为电视剧的著作权人。由于杨新磊未经李贯通的许可,擅自将该小说改编为6集电视剧,并通过广西电视台播出了由6集剪辑成2集的电视剧《天缺一角》,其行为侵犯了李贯通对小说享有的著作权。飞天艺术中心是电视剧《天缺一角》的联合制作单位,其行为未经著作权人李贯通的许可,故该中心的行为构成了对李贯通对小说享有的著作权的侵犯。

    法官还认为,杨新磊作为北京广播学院的在读研究生,其所在学校的教师明知其行为而未提出异议时,可以确信这一行为得到学校认可。北京广播学院对杨新磊在电视剧中将北京广播学院影视艺术中心署名为联合摄制单位,并使用学院的拍摄许可证是知道并认可的,故学院的行为侵犯了李贯通享有的著作权。而广西电视台未尽到审查义务,并将这部电视剧从6集剪辑为2集播出,导致未经李贯通许可的电视剧的播出,其行为构成对李贯通享有的著作权的侵犯。

    另一被告宁夏电视台与在电视剧《天缺一角》联合摄制单位中署名的宁夏电影电视剧制作中心不是同一法人,宁夏电视台内部也没有宁夏电影电视剧制作中心这一部门。宁夏电视台没有宁剧审字第005号发行许可证,杨新磊在本院开庭时承认其在署名时冒用了宁夏电影电视剧制作中心的名义,宁剧审字第005号发行许可证是其编造的。原告李贯通也无证据证明宁夏电视台播出了电视剧《天缺一角》,故宁夏电视台未构成对原告李贯通著作权的侵犯。(完)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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