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辽宁鞍山证券公司原总经理陈力等8人涉嫌以发售“高息债券转让单”等形式吸收公众存款高达151亿余元一案。
据中广网报道,1988年4月12日鞍山证券公司成立,开展自营、代理证券发行、买卖、还本付息业务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被告人陈力、宫鲁岩、汤涛等8人先后担任该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会计师等职务。
从1993年起,该公司以发售“国库券代保管单”等形式,通过站前营业部、陶官证券经营处等所属机构,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在武汉证券交易中心等机构进行证券回购业务。
1994年5月20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联合下发《关于坚决制止国债券卖空行为的通知》后,鞍山证券公司在未得到中国人民银行正式批准的情况下,使用“高息债券转让单”、“证券转让单”等凭证继续向社会公众出售高息债券。从1995年7月1日至2002年8月9日被撤销时止,发行债券金额总计人民币151亿余元。(田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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