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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警方对一被救轻生者处罚 法学专家认为不妥

http://www.law-lib.com  2004-5-20 9:36:10


来源:北京晨报
 

    据新华社昨日报道,合肥警方对一获救的跳楼轻生者处以治安警告的治安处罚,引起人们议论纷纷。关于对轻生者“先施救后处罚”是否合适的问题,有法学专家认为不妥。

    据报道,5月16日晚10时左右,合肥一名醉酒女青年情绪失控,称要跳楼。当地警方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将其救下。事后,警方决定以扰乱社会秩序对其处以治安警告处罚。

    对此种“先施救后处罚”的做法,北京大学行政法专家姜明安教授认为不妥。姜教授认为,如果是故意以自杀方式来扰乱社会秩序的,可以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但如果公民确有委曲而采取自杀行为,政府应当承担起救助义务,帮助轻生者解决问题,对其轻生行为有紧急救助义务,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而不是行政处罚。如果造成有关单位损失的,有关单位可以通过民事方式索要赔偿。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的;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等。(首席记者赵中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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