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
限定他人购买指定电表
本报讯记者昨天获悉,市一中院审结了天津赛恩新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供电公司不正当竞争案。法院认定,北京供电公司限定他人购买指定电表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其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北京市朝阳区在进行农用电网一期改造工程中,原告天津赛恩公司曾分别与朝阳区小红门供电所等5个供电所签订了电表购销合同。2002年11月,北京供电公司下属的朝阳供电分公司下发了“京供朝阳[2002]24号文件”,明确限令所属供电所只能购买由其指定的厂家的表具。后北京供电公司朝阳供电分公司下属的小红门供电所等单位向天津赛恩公司出具公函,声明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在二期农用电网改造工程中将不再向天津赛恩公司购买电表。朝阳供电分公司隶属于北京供电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天津赛恩公司认为,朝阳供电分公司的行为是典型的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客观上导致了5个供电所与其终止合同,故请求法院判令北京供电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2000元。
法院认为,农用电网二期改造所需电表应由农民自行出资购买,北京供电公司及其下属朝阳供电分公司无权为农民代购电表。朝阳供电分公司下发文件的行为限制了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权利,构成不正当竞争,北京供电公司对此应承担责任。由于天津赛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其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故对原告索赔2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