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贵阳11月18日电(记者 何云江)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对该院受理的一起国家刑事赔偿案件首次进行公开听证后,18日宣布处理结果,决定由赔偿义务机关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和白云区人民法院共同向无罪被关押681天的赔偿请求人谭榜林赔偿3.36万元的经济损失。
2000年8月,贵
阳市白云区青年谭榜林在一起斗殴案件中涉嫌故意伤害他人,同年9月被白云区检察院批准逮捕。2001年6月,白云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谭有期徒刑3年,并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5200多元。谭榜林不服判决,上诉到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去年6月以当地公诉机关指控谭榜林故意伤害罪的证据相互矛盾,不能证明为由,终审判决谭榜林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从被刑事拘留到无罪释放,谭榜林前后共被关押681天。接到贵阳市中院的判决后,谭开始向白云区检察院和白云区法院申请,要求赔偿其被关押期间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万多元。白云区检察院和白云区法院以谭故意作虚假供述,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为由,于今年4月决定不予赔偿。
贵阳市中院受理此案后,于今年9月10日首先进行公开听证。听证会上,谭榜林和白云区检察院、法院有关人员都充分陈述了各自看法。
贵阳中院认为,申请人谭榜林称其所作有罪供述是在被限制人身自由后所为,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作了无罪辨护。按照举证倒置原则,两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的辨称理由没有举证证明不存在刑讯逼供的事实,且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申请人存在故意作虚假陈述的事实,故不予采信。贵阳中院赔偿委员会决定,撤销两赔偿义务机关所作出的不予赔偿的共同赔偿决定书;由两赔偿义务机关共同赔偿谭榜林被限制人身自由681天的赔偿金,共计3.36万元。两赔偿义务机关分别各承担1.68万余元。驳回谭榜林关于律师代理费、交通费、打印费等其他赔偿请求。
贵阳市中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刘明说,由于目前中国《国家赔偿法》和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中对于国家赔偿案件的具体程序都没有专门规定,因此国家赔偿案件如何体现司法的公平、公正、公开,是一个值得探索的问题。对这类案件首先进行听证,让双方都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看法,不仅有利于增加执法的透明度,也体现了法律对于公民个人合法权利的尊重。尤为重要的是,此类案件实行举证倒置,有利于处于弱势地位的赔偿请求人维护自己的权利。(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