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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无罪 控方坚持抗诉 港商黄子峰涉嫌合同诈骗案昨二审开庭

http://www.law-lib.com  2003-10-26 23:41:53


记者 郑义 

 
本报讯  港商黄子峰涉嫌合同诈骗于前年因证据不足而一审判决无罪释放后,检方坚持抗诉,广东省高院昨天赴深圳中院主持二审。

据深圳检方原指控,1996年2月,香港威达国际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黄子峰及董事王春明,伙同梁奇闻、乔紫琳,以深圳市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某局长联络其它业务的传真文件为凭,伪造商检局与该公司合作成立“两地车牌年度检验中心”的协议书,引诱深圳新君怡公司在香港成立伟怡国际企业有限公司,并与威达公司签订合资经营合同。之后,伟怡公司按合同规定先后三次将总数490万港元汇入威达公司账户或交予梁、黄,但威达公司并未按合同规定履行购置设备、租赁场地等义务,而是将上述款项私分或用于个人还债,黄、王构成合同诈骗罪。

一审庭审时,检方出具所谓商检局与威达公司的协议书,指出根据警方鉴定为复印文本,其中商检局方签署落款疑为黄的笔迹。此外,商检局某局长证实从未将两地车检验业务招募外资或与他人合作。

深圳市中级法院一审后认为,构成诈骗罪的前提是明知项目为虚假,但仍以虚假项目诱骗他人投资。本案中,检方出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黄子峰、王春明伪造合同。因此判决黄子峰、王春明无罪,并当庭释放。

随后,检方决定抗诉,被广东省高级法院接纳。因黄、王办理取保候审,不能离开深圳,二审法官遂前往深圳中级法院借一间审判庭开庭。昨天不知何故,王春明未能如期到庭。法官宣布单独审理黄子峰。

随后,案件争议围绕检方提供的传真、协议书副本的鉴定证明力、是否能够证明黄有伪造事实的行为而展开。

黄辩称,从协议开始到自己被抓一切都很短暂。首先,这个项目系王春明联络取得,王称认识商检局长有这样一个项目。因为此前,中国商检和深圳商检在香港设立了一个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经营两地车检验业务。他还在一酒店与商检局局长见过面并就此事谈判过,故这个项目并非子虚乌有。其二,他当时为了接下检验两地车这笔大生意,想到商检局可能会派人来谈业务,他还出资200余万元用于新办公司的装修等。从伟怡公司得到的490万元港币,100万给了乔紫琳用来购设备,另外280万为了所谈项目买地、宴请、购设备等,另外110万仍在公司没动。若是诈骗,得不偿失。此外,黄还表示,亦不相信王等人有欺骗行为,因案发过程正值“复活节”香港放了五天长假,而定购机器等事项有拖延。但此时伟怡公司担心受骗就在此期间报警了。后他们一到深圳即被警方控制。但被捕后,他们与警方一直较配合,希望澄清事实,但有关业务从此中断,难以讲清。
 
深圳法制报 200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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