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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年度十大法律监督案例

    Law-lib.com  2026-2-2 20:08:44  检察日报社


      1

      检察机关依法对缅北果敢“四大家族”犯罪集团提起公诉、依法严惩,协同打击涉缅北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取得重大战果

      缅北地区因其特殊的历史、政治、地理原因,长期存在武装割据局面,形成了以白所成、魏超仁、刘正祥、刘国玺为首的“四大家族”。2020年,刘国玺去世,其家族势力逐渐被以明学昌为首的明家取代。“四大家族”不仅控制果敢老街的矿产、赌场、地产经营等,也是果敢地区电诈集团的靠山。

      2025年,随着多地检察机关对缅北果敢“四大家族”犯罪集团案依法提起公诉,缅北涉我电信网络诈骗问题治理取得重大战果——

      2025年9月29日,经浙江省温州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温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明家犯罪集团案。对明国平、明珍珍等11名被告人判处死刑;对杨正喜、傅成志等5名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罗建章、邱智等11名被告人判处无期徒刑;对毕会军、蒋吉等12名被告人判处二十四年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并相应判处罚金、没收财产、驱逐出境等附加刑。

      10月9日,福建省泉州市检察院对魏家犯罪集团成员及关联犯罪集团成员魏怀仁、魏青涛等人依法提起公诉;此前,福建省龙岩市检察院已对刘家犯罪集团成员及关联犯罪集团成员刘正祥、刘正琦、刘正茂等人依法提起公诉。

      11月4日,经广东省深圳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深圳市中级法院一审公开宣判白家犯罪集团案。对白所成、白应苍、杨立强、胡小姜、陈广益等5名被告人判处死刑;对李福寿、李志德等2名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郭建政、潘宪等5名被告人判处无期徒刑;对李龙华、罗文鼎等9名被告人判处二十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相应判处罚金、没收财产、驱逐出境等附加刑。

      2

      员工上班途中遇事故身亡,最高检遵循“有利于劳动者”立法本意抗诉使其被认定为工伤

      2025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采纳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意见,依法撤销原工伤认定、复议决定以及一、二审判决和原再审判决。最高法指出,谈某系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某市人社局应限期作出认定谈某伤亡事故为工伤的决定。再审判决之后,该市人社局依法作出谈某伤亡事故为工伤的认定。

      谈某生前系某科技公司员工。2016年9月26日,谈某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在上班途中,行驶至高速公路某处时,车轮驶入应急车道路面沉降区域,车辆底部与沉降区域边缘剐碰致车辆失控,谈某摔倒,当场死亡。

      交通管理部门于2016年12月7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为谈某的操作与此次交通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事发路段应急车道内的沉降区域与事故发生亦有一定因果关系。

      2017年,谈某父亲老谈向某市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认为,谈某因驾驶摩托车事故死亡,有关部门结论性文书无他人应负该事故大部分以上责任的结论,不能认定为谈某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其工伤申请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认定条件,不予认定。

      老谈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但某市政府认为市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符合法规规定。

      2018年9月,老谈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亦认为谈某死亡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其后,老谈又先后提起上诉、申请再审,均被驳回。

      2023年11月16日,老谈向湖北省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

      湖北省检察院审查认为,谈某交通事故因客观原因无法查明具体主要责任主体,在这种情况下人社部门负有认定工伤和对相关事实调查核实的责任。该案中,有关部门结论性文书无法明确谈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是否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情形,人社部门直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于是,湖北省检察院依法提请最高检抗诉。

      最高检行政检察厅收到湖北省检察院提请抗诉报告后,迅速成立办案组,经审查案卷,调阅道路交通事故案卷,与湖北省检察院办案人沟通,听取当事人意见等,明晰了争议焦点。最高检认为,老谈提供了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完成了基本举证义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谈某承担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则其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应属证据不足,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在穷尽调查手段,仍没有办法查清楚驾驶摩托车驶入应急车道与路面塌陷何者系交通事故主要原因的情况下,应当准确把握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精神,按照有利于职工的原则认定工伤。

      2024年12月,最高检依法向最高法提出抗诉。2025年6月19日,最高法作出再审判决,判决认为最高检抗诉意见正确。谈某系因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某市人社局应限期作出认定谈某伤亡事故为工伤的决定。

      3

      浙江检察机关深挖电子证据追漏罪,一隔空猥亵未成年人罪犯获刑六年半

      2025年5月13日,浙江省海宁市检察院出庭公诉的沈某利用网络猥亵儿童,强制猥亵、侮辱,传播淫秽物品一案当庭宣判。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全部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以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侮辱罪,传播淫秽物品罪数罪并罚,决定对被告人沈某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侦查机关查明,沈某使用社交软件搭识女性网友,胁迫多名未成年被害人与其裸聊或发送身体隐私部位照片、露骨视频等,对她们实施猥亵、侮辱,包括:对3名未满14周岁的被害人实施上述犯罪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在一名被害人满14周岁后,沈某再次实施上述犯罪行为,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通过社交软件向他人及聊天群发送、传播大量含有淫秽内容的视频,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面对着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海宁市检察院并未将目光局限于此,在审查中,检察官联合检察技术人员,通过对电子证据细致审查,发现沈某还存在向多人发送拍摄隐私信息请求以及传播淫秽物品等其他行为。

      追诉中,针对性侵案件言词证据易变、细节矛盾多的难题,检察机关深入挖掘电子数据中的有效信息,公诉人构建起“主观明知—客观行为—犯罪结果”的全链条印证模式,针对辩护人提出的“侮辱行为被猥亵行为吸收”的观点,公诉人明确指出,强制猥亵罪与强制侮辱罪保护的法益各有侧重,本案被告人的侮辱行为直接侵犯被害人人格尊严,具有独立的法益侵害性,不能被吸收;针对辩护人基于被告人系未成年人提出的“应当减轻处罚”意见,公诉人强调,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绝不意味着对恶性犯罪的妥协,被告人一人犯三罪、情节恶劣,依法不应减轻处罚,必要的刑罚亦是挽救。

      最终,检察机关成功追加指控了另外两起猥亵儿童犯罪以及传播淫秽物品犯罪,展现了检察机关在打击新型网络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精准指控犯罪以及贯彻未成年人特殊司法政策方面的综合履职成效。

      4

      保障2000万居民“菜篮子”,行政公益诉讼推动农贸市场食品安全问题从事后处置向事前预防转型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某农贸市场,是豫西地区最大的综合性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常年保障周边2000万居民70%的农副产品供应。

      2025年8月,在人大代表视察公益诉讼工作座谈会上,与会人大代表提出农贸市场部分商户存在经营不规范问题。随后,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检察院干警对线索进行初查。经初步调查,发现该市场内存在部分冷冻食品超过保质期等问题。经洛阳市检察院批复后,该院予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在省、市检察院的指导下,瀍河回族区检察院成立专案组,采用“实地走访+快速检测+调查问卷”相结合的模式进行调查,累计走访该市场43家商户,向50名消费者发放调查问卷,提取快检样本13个。专案组经调查核实,发现农贸市场存在三类问题:一是市场主办者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部分果蔬摊位未见食用农产品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二是入场销售者食品安全意识薄弱,部分冷冻食品超过保质期仍在销售;部分摊位未落实“三防措施”。三是快速检测覆盖率不足。

      检察机关认为,上述情形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规定,该院依法向区市场监管局制发检察建议。

      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开展农贸市场食品质量安全提升专项行动,累计发现问题商户17家,针对不同问题分别采取约谈培训、警告、责令整改、行政处罚等措施。

      为实现长效长治,瀍河回族区检察院与区市场监管局会签《关于加强协作配合依法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意见》,加强信息共享、线索移送等沟通协作,并联合区市场监管局开展普法宣讲。市场管理方充分借助“红黑榜”公示制度,进一步优化市场经营秩序。

      针对农贸市场监管要点,区市场监管局出台《农贸市场信用评级机制》,并进行定期巡查;联合市场管理方推出“入场检查+定期巡查+定向抽查”监管模式,实现市场重点食用农产品快检全覆盖及留样公示;针对群众关注的农药残留进行重点抽检,并将抽检结果进行公示,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通过本案办理,多方建立起涵盖制度协作、分级监管、社会监督的全链条治理体系,推动治理模式从事后处置向事前预防转型,有效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5

      四级检察机关合力审查10年前旧案,事故仿真模拟揭开“顶包”真相

      2025年2月26日,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陈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6月12日,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与此同时,尹某因虚假供述其为肇事车辆驾驶人的行为,涉嫌包庇罪,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至此,这起案发近十年的交通肇事案,在检察机关依法审查下,最终解开了“顶包”谜团,真相大白。

      2015年11月17日晚,在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2016年9月,更名为永年区),某油脂工厂股东陈某、该厂工人尹某以及在该厂卸货的杜某强和赵某强相约吃晚饭,并饮酒。

      当晚11时许,陈某驾驶小轿车载着尹某离开时发生追尾事故。经鉴定,尹某构成重伤二级,陈某伤势较轻,尹某的伤情符合事故发生时乘坐于车辆前排驾驶位置所形成的条件。据此,交警大队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认定,车辆驾驶人尹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负事故主要责任。

      2016年11月28日,尹某及其家属对上述责任认定提出异议,并向邯郸市永年区检察院提出控告。永年区检察院受理尹某控告交警违法行为案后,向永年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通知其纠正这一认定错误。

      随后,永年区公安分局撤销尹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对陈某涉嫌交通肇事案立案侦查。永年区法院审理该案后,判决陈某无罪。对于这一结果,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邯郸市中级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审查起诉期间,永年区法院建议检察机关撤回起诉,2019年8月8日,永年区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尹某不服该决定,逐级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邯郸市检察院、河北省检察院均维持原不起诉决定。尹某仍不服,最终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2021年4月26日,最高检普通犯罪检察厅审查后发现,谁是肇事车辆驾驶人系该案需要查明的关键事实,并指出当事人言词证据前后反复、司法鉴定报告存在矛盾等疑点。

      为探寻真相,办案检察官调取了案件现场照片、车辆照片、人体损伤照片、病案材料、医学影像片等材料,并与法医、司法鉴定机构共同进行研究。在补充收集小轿车3D扫描等材料后,检察机关通过交通事故案件仿真模拟,强化了成伤机制分析,最终认定副驾驶位置乘坐人员与车辆车顶向内变形处接触造成损伤的可能性很大。

      为进一步确定尹某的左眼伤情是否为在副驾驶位置处形成,办案人进行了重新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尹某的损伤特征支持其在车辆碰撞时处于副驾驶位置,不支持其处于驾驶人位置,强化了陈某是驾驶人的证据链条。

      2024年7月,河北省检察院复查认为,依据新的鉴定意见及其他在案证据,足以排除合理怀疑,认定陈某为交通肇事车辆驾驶人,应依法提起公诉。在河北省检察院向永年区检察院提出纠正意见之后,永年区检察院撤销原存疑不起诉决定,依法对陈某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

      2025年2月26日,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陈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6月12日,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与此同时,尹某因虚假供述其为肇事车辆驾驶人的行为涉嫌包庇罪,也受到应有惩处。

      6

      最高检成功抗诉一起25年前强奸杀人案,车超等人被宣告无罪

      2025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安徽省亳州市中级法院对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无罪抗诉的原审被告人车超、李勇强奸、故意杀人,原审被告人谢广英伪证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依法宣告车超、李勇、谢广英无罪。

      最高法再审认为,原判据以定案的有罪供述和证人证言系通过非法方法获取,依法应予排除;据以定案的足迹鉴定意见所使用的样本不具备同一认定的条件,该鉴定意见不应采信。另有依法获取的新物证及DNA鉴定意见等证据证明真凶另有他人,车超、李勇、荆献柱、车雪峰不是强奸杀害王某琳的凶手,四人确属无辜。谢广英也未作伪证。原判已对荆献柱、车雪峰宣告无罪,应予维持。原判认定车超、李勇犯强奸罪、故意杀人罪,谢广英犯伪证罪,确有错误,应予纠正。故作出再审改判判决。

      2000年1月17日,安徽省涡阳县赵楼村16岁女学生王某琳出门上学,但直到次日都未归家。王某琳的尸体后被人发现于赵楼村,身穿的两件毛衣被从下拉过头顶套着头,裤子脱至膝盖,下半身裸露在外,当地警方分析是他人企图强奸。据法医鉴定,王某琳系他人用钝器作用造成颅脑损伤而亡,在尸体北侧发现一块带血砖头,经鉴定,砖头上的血迹血型和王某琳的一致。

      同村的车氏兄弟车超、车雪峰以及车雪峰表弟李勇、车雪峰战友荆献柱被列为犯罪嫌疑人。同年12月4日,4人因涉嫌强奸罪、故意杀人罪被逮捕。

      2001年12月27日,车超和荆献柱被判处死刑,李勇因案发时未满18岁,和“望风”的车雪峰一同被判处无期徒刑,车雪峰的母亲谢广英因犯伪证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后经安徽省高级法院两次发回重审,2004年4月,亳州市中级法院改判荆献柱和车雪峰无罪,对车超、李勇、谢广英维持原判。2004年6月29日,安徽省高级法院终审判决改判车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其余维持原判。

      判决后,车超和狱外的家人持续申诉。2019年9月12日,安徽省检察院对该案作出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决定向安徽省高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020年3月30日,安徽省高级法院驳回车超等人申诉。

      2024年6月,最高检向最高法提出抗诉。

      2025年9月28日,最高法在亳州市中级法院对原审被告人车超、李勇强奸、故意杀人,原审被告人谢广英伪证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依法宣告车超、李勇、谢广英无罪。

      据悉,2019年8月21日,李勇被判无期徒刑后多次减刑出狱。2022年3月9日,车超减刑后刑满释放。

      7

      最高检依法抗诉胡某生等与斯曼特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明确董事不应为股东出资不实“背锅”

      2025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采纳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意见,判决胡某生等3名董事(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对斯曼特公司损失的10%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其他3人作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在原再审生效判决中,上述6名董事均须对公司全部损失——股东欠缴的近500万美元出资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起曾引发“董事怎能成为‘背锅侠’”热议的案件,在最高检抗诉的指导下,最终回到了“良法善治”的轨道——对于董事的归责,要限定在过错相当、与违反勤勉义务相一致的过错责任范围内。

      2015年1月,因商业环境发生变化,斯曼特公司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破产清算时,破产管理人注意到公司股东仍欠缴近5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于是以公司名义,就上述欠缴出资向胡某生等6名董事主张连带赔偿责任。

      历经一审、二审之后,案件进入再审程序。2019年6月28日,最高法作出再审判决,认定胡某生等6名董事因未能履行向股东催缴出资的勤勉义务,应对股东欠缴的近500万美元出资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胡某生等6名董事不服上述生效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检察监督。

      最高检受理该案后,于2021年3月29日举行公开听证会。历经多次调查核实、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和最高检检委会讨论决定,最高检以“公司董事未尽催缴义务所承担的责任应当与其义务的性质相适应,再审判决判令胡某生等6名董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向最高法提出抗诉。

      最高法开庭审理当日,承办该案的最高检院领导出庭依法发表抗诉意见。此后,最高检院领导列席最高法审委会会议。2025年1月,最高法作出再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改判胡某生等3名董事就公司10%的损失,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其他3人作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不承担赔偿责任。

      8

      14名离职技术人员非法获取估值3亿余元技术信息,上海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内鬼”侵犯商业秘密案

      2025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上海市检察机关办理的甲公司侵犯某知名公司商业秘密案作出判决,14名被告人十日内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该案中,被非法获取的技术信息估值达3.17亿元。

      被告人张某原系某知名公司射频芯片开发部门负责人,离职后创立甲公司,并在新公司成立前后拉拢原同事周某甲、刘某、周某乙、顾某等人加入,任命4人担任高管并负责相应技术部门。其间,张某等5人经共同商议,决定研发与某知名公司同类的Wi-Fi芯片。

      此后,为了缩短研发周期、迅速投入量产、加快吸引融资,经张某指示,周某甲等人以良好的薪资待遇、发展前景等为条件,继续招募某知名公司员工高某、王某等7人加入甲公司。7人在离职前后应甲公司要求,自行或者勾结仍在某知名公司任职的员工赵某、屠某,以截屏、抄录、微信传输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某知名公司技术信息,用于甲公司芯片研发。

      2024年4月10日,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对张某等14人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向商业秘密权利人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并重点对涉案技术信息是否具备非公知性和同一性进行审查。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内鬼”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一方面,涉案技术信息多达40余项且属于尖端技术,为此,办案组聘请了多名通信行业的资深专家,借助专家“外脑”对技术事实提供专业解读意见,通过反复、交叉论证研讨,为后续法律定性分析奠定坚实基础,确保法律判断的精准性;另一方面,被告人有14名,分别涉及不同的技术信息侵权,办案组要精准区分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发挥的作用,认定每名被告人的涉案秘点及其估值金额。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还针对被害企业内部管理漏洞精准制发检察建议,为企业提供“漏洞报告”,更为企业“免疫系统”提供“升级蓝图”。

      2025年7月28日,上海市第三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的起诉意见和量刑建议,认定14名被告人均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其中,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万元;周某甲、刘某、周某乙、顾某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三年,并处罚金150万元至120万元不等;高某、王某等9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被宣告缓刑,各并处罚金100万元至20万元不等。法定期限内,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

      9

      福建两级检察机关接力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帮助16.6万名残障人士告别“无声呼救”难题

      2025年2月21日,福建省卫健委、福建省检察院、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在该省急救中心举行“沟通无障碍 急救零距离”全省院前医疗急救系统无障碍呼救功能启动仪式,标志着福建省、市、县三级急救中心无障碍呼救功能实现全覆盖,16.6万名听力、言语障碍人士告别“无声呼救”难题。

      这一成果与福建两级检察机关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不无关系。2024年5月,福建省石狮市检察院在“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专项监督中,系统性地发现了120急救电话存在的困境:作为至关重要的生命通道,120急救电话对听力、言语障碍人士长期存在难以逾越的障碍。由于传统急救系统仅支持语音通话,这一群体在紧急情况下无法自主呼救,急救响应延迟将直接危及生命。这一严峻现实,构成了“无声呼救”的民生痛点。

      通过召开听证会、联合市残联与急救中心深入研讨,石狮市检察院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当地有关部门积极回应,于2024年7月创新上线“听障人士呼救平台”,使当地800多名听力、言语障碍人士得以通过文字实现“一键呼救”。

      2024年9月,福建省检察院与省残联联合调研揭示出更严峻的全省图景:全省91.6万持证残疾人中,有16.6万听力、言语障碍人士,而全省71家120急救中心中,多达63家的系统不具备完善的文字呼救功能。面对这一关乎重大公共利益的系统性短板,福建省检察院于同年9月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程序,并于11月与省卫健委等主管单位进行磋商,正式将问题提升至省级层面解决。

      在推进工作的过程中,为缓解资金压力、节约时间,福建省检察院基于石狮经验,创造性提出了“系统嫁接”方案:在各地原有急救系统端口接入“一键呼救”微信小程序,如同“搭积木”般增加文字呼救模块。这一方案得到了省卫健委的采纳,极大地节约了成本并缩短了建设周期。

      在检察机关与主管单位的协同推进下,解决方案迅速得到技术验证并全面部署。至2025年2月14日,福建省71个急救中心全面开通无障碍呼救功能,其中33家通过微信小程序、38家通过手机短信受理报警,在全国率先建成了省、市、县三级院前医疗急救无障碍呼救系统。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残联副主席王永澄对此高度评价,认为福建省检察院充分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法定职责,并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福建经验”。

      10

      全国首例过度医疗民事公益诉讼案彻底结案,三倍惩罚性赔偿金遏制过度医疗冲动

      2025年5月26日,随着涉案医院惩罚性赔偿金全部支付完毕,这件由湖北省黄石市检察院提起的全国首例过度医疗民事公益诉讼案,历时两年多的时间,至此彻底结案。

      2023年4月14日,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向黄石市检察院移送某医院过度医疗的线索。

      2022年11月,黄石市卫健委组织相关专家随机抽查涉案医院125份病历,认定其中113份病历存在对未达到手术指征、不符合手术条件、有手术禁忌证的患者实施手术及违反诊疗流程实施手术等过度医疗违法行为,严重危害患者生命健康,加重患者就医负担,严重扰乱医疗秩序。而在此前,涉案医院曾多次受到行政处罚,但每次只被处罚数万元,处罚力度对于该营利性医疗机构来说“不痛不痒”。

      针对现有行政处罚不足以有效惩戒涉案医院过度医疗行为的情况,黄石市卫健委在移送线索时表示:“检察机关能不能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助力惩戒、遏制过度医疗行为?”

      为了依法审慎、准确认定过度医疗行为和查实有关情况,黄石市检察院商请黄石市卫健委委托具有医疗鉴定资质的机构,对125份抽样病历中明显违反诊疗规范的过度医疗行为及相应费用进行评估。经过评估,黄石市医学会在《医疗技术专家咨询意见书》中表示,上述125份病历中,存在对“未达到手术指征”“无手术适应证”“有手术禁忌证”患者实施手术的过度医疗行为,占抽取总样本的49.5%,涉及的医疗费用为17万余元。

      2023年8月28日,黄石市检察院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于同年8月29日发布公告,公告期满后无其他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23年10月25日,黄石市检察院以涉案医院为被告向黄石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涉案医院支付惩罚性赔偿金53万余元。

      2024年4月19日,黄石市中级法院公开审理此案。2024年5月27日,法院作出判决,支持黄石市检察院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2024年7月11日,黄石市检察院、黄石市中级法院联合向涉案医院发出建议书,建议涉案医院依法依规经营,严格遵守诊疗规范和操作规范,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其后,黄石市检察院、黄石市中级法院联合开展“回头看”发现,涉案医院通过股权变更、管理层更换、邀请专家开展全员培训,建立完善岗位职责、诊疗规范、操作规范、手术分级与授权管理、医疗安全警示等一系列规章制度的方式进行了整改,整改成效得到了卫生执法部门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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