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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贵州高院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典型案例

    Law-lib.com  2025-12-2 18:20:53  贵州高院


      近年来,贵州法院不断规范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工作、并创新工作方法。为让社会更加了解、关心和支持贵州法院稳就业工作,以及更好指导全省法院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工作,贵州高院以发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审判要件指南》为契机,精心筛选出2个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发布。本期典型案例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对标主流观点、明确裁判理念,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案例一

      闪付某甲、周某诉湖南某科贸公司劳动争议案——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的认定应进行实质性审查

      【基本案情】

      被告湖南某科贸公司代理了“美团外卖”平台在某县的外卖配送服务,公司分为业务部和配送部。2023年9月7日,二原告付某甲、周某之子付某乙(已故,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劳务协议》,约定甲方雇佣乙方为甲方提供劳务,期限为一年,自2023年9月7日起至2024年9月6日。配送服务工作班次分为早班、大早班、夜班、中班、深夜班,各班次上下班时间不一,但各班次内均要求完成单量为20单、在线时长为7小时、高峰期完成单量5单、高峰期在线时长为2小时,由组长进行排班。上线后由系统进行检测验证是否“骑手”本人上班,若请假或班次内有事,可口头向组长申请。薪资由车辆补助、油电补助、骑手活动激励、全勤奖励、时段奖励、支援补助、有责底薪(提成附加)、距离奖励(运单维度)、其他补款、计件提成、其他扣款、预支扣款组成。

      付某乙自合同签订当日即进行配送服务工作。其中,9月日完成单量4-27单不等,在线时长3.17-13.39小时不等;10月日完成单量1-23单不等,在线时长2.45-11.44小时不等;11月1日至17日日完成单量9-21单不等,在线时长5.62-9.11小时不等。2023年9月付某乙的服务费为688.50元,其中时段奖励26.50元、有责底薪(提成附加)1.257元、其他扣款595元;10月服务费为1.696.50元,其中计件提成136.50元、时段奖励110.50元、有责底薪(提成附加)1.550元、其他扣款100.50元;11月服务费为1.356元。付某乙在职期间订单统计表内容载明,付某乙骑手类型为“全职”;是否合格出勤包含“全天合格”“半天合格”“不合格”;签到结果;上、下半天出勤结果包含“已出勤”“未出勤”“请事假”;单量是否达标包含“是”“否”;时长是否达标包含“是”“否”等项目。

      2023年11月18日,付某乙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与案外人刘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并造成付某乙死亡的交通事故。次年3月1日,二原告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二原告之子付某乙与被告湖南某科贸公司之间从2023年9月7日至2023年11月19日存在劳动关系。该委驳回二原告仲裁请求后,二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遂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的认定应遵循从属性审查标准,重点审查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具有人身、经济和组织上的从属性。本案中,首先,付某乙与湖南某科贸公司均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次,关于人格从属性。根据付某乙与被告湖南某科贸公司签订《劳务协议》第二条“甲方安排乙方从事配送员工作。甲方根据经营需要或乙方的能力表现,可对乙方的工作进行变更。乙方有反映本人意见的权利,但未经甲方批准,必须服从”的约定,能够证明湖南某科贸公司对付某乙工作期间具有人身管理性及工作支配性。

      另根据付某乙订单统计表,能够证明其豪在被告公司担任全职骑手,出勤结果包括已出勤、未出勤和请事假等,出勤情况评价为全天合格、半天合格和不合格,任务单量及时长均有记录与评价是否达标,再结合付某乙及其余“骑手”工作实际,“骑手”们均有向组长履行请假报告的义务。虽然付某乙自备车辆从事配送业务,但是合理利用自有的生产工具是共享经济下优化资源配置的体现,相较于市场信息等核心生产资料而言,付某乙自备车辆的事实不足以成为否定劳动关系的独立要素。同时,在付某乙的订单统计表中均对其出勤情况、任务单量及完成单量进行了记录。因此,上述事实能够证明湖南某科贸公司对付某乙的工作具有管理性,可以认定双方劳动用工关系具有较强的人格从属性。再次,关于经济从属性。

      根据《劳务协议》“乙方需缴纳400元装备押金,入职分两月从工资里扣除;”的约定,湖南某科贸公司向付某乙发放工资,付某乙的工资薪酬包括全勤奖励、有责底薪(提成附加)、其他扣款等被内容,由平台以“服务费”名义每月定期发放,付某乙劳动报酬的发放具有持续稳定的特点。而湖南某科贸公司每月发放“服务费”中存在有责底薪(提成附加)、全勤奖励、其他扣款等内容,能够证明湖南某科贸公司对付某乙的工作具有奖励和扣款的权利,即具有奖惩制度,可以认定双方劳动用工关系具有经济从属性。

      最后,关于组织从属性。湖南某科贸公司代理了“美团外卖”平台在某县的外卖配送服务,公司分为业务部和配送部,而付某乙从事工作内容为美团外卖,并从事外卖配送工作,其工作内容系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综上,付某乙与湖南某科贸公司之间存在人格、经济和组织上的从属性,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双方签订《劳务协议》名为劳务合同,实为劳动合同。故法院遂判决付某乙与湖南某科贸公司自2023年9月7日起至2023年11月18日止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确认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能仅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名称来界定,而应当遵循从属性审查标准,即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支付报酬、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系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劳动者自备生产工具进行劳动,是对自有的生产工具的合理利用,是共享经济下优化资源配置的体现,相较于市场信息等核心生产资料而言,劳动者自备生产工具的事实不足以成为否定劳动关系的独立要素。用人单位若对劳动者工作具有奖励和扣款的权利,即具有奖惩制度,可作为认定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的因素之一。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以“服务费”等名义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系网络技术发展背景下的新型支付模式,该模式并不改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案例提供法院】

      一审: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二审: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二

      贵州某传媒公司诉黄某合同纠纷案——对于网络主播的“高额”违约责任,可以进行相应调减以平衡双方权益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17日,贵州某传媒公司与黄某签订《主播经纪合同》,约定合作期1年零4个月,采用“四个月+1”模式,前四个月为必播期,黄某需在固定直播期内完成每月26天、78小时的直播任务及最低3000元流水目标,若前两月黄某收益不足3000元,公司补足差额,公司则提供培训、推广等支持。同时合同约定,若黄某违约,需支付违约金(最高100万元或收益倍数的5倍),并承担律师费等损失。在合同履行期间,黄某因各种原因停播、延播,150多天里有效直播仅24天、64.22 小时,未达约定条件,且每月收益未达3000元。期间贵州某传媒公司虽进行了指导和集中推广,但未定向投流,也未补足前两月收益。2024年7月1日,贵州某传媒公司向黄某发出律师函。后双方就合同解除及违约责任产生纠纷,贵州某传媒公司遂诉至法院,诉请解除合同并向黄某索赔违约金3万元,并支付律师费5000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贵州某传媒公司与黄某签订的《主播经纪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黄某在合同约定的固定直播期内每月均未完成直播天数和直播时长客观属实,贵州某传媒公司基于该合同取得收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黄某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属于违约行为。有鉴于此,贵州某传媒公司主张解除合同于法有据。基于公平原则,综合考量贵州某传媒公司的实际损失(培训成本、推广投入等)、履约瑕疵(未补足收益差额等)、合同履行情况、黄某在校学生身份等因素,法院遂判决准许解除合同,并以合同约定收益保底标准为基准,按2个月收益酌定黄某应支付违约金及律师费。

      【典型意义】

      新就业形态背景下,劳动者与平台企业之间具有人格、经济及组织从属性的,认定存在劳动关系,若劳动者与平台企业之间系商事合作关系或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则按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处理,但在这种情况下,仍然要注重对新就业群体权益进行合法保护,避免利益失衡。主播经纪合同兼具劳务合作与商事经纪属性,主播需严守直播义务,经纪公司亦应履行合同约定,双方履约瑕疵可能影响违约责任的最终分配。针对直播行业“高额违约金”乱象,应结合合同履行情况、违约方过错程度、守约方实际损失及获益等因素进行裁量,避免机械适用合同条款导致权利义务失衡,尤其对缺乏议价能力的主播群体提供必要保护。该案明晰了网络主播经纪合同纠纷中违约责任的裁量尺度,强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恪守约定、秉持诚信原则。一方面,主播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约时需充分认识合同责任;另一方面,经纪公司签约时应注意评估签约对象履约能力,避免“高额违约金”条款引发社会争议,同时也应切实履行资源投入、收益保障等义务。综合考量多方因素调整违约金,既维护了合同约束力,又避免因高额违约金显失公平,对规范网络直播行业合同关系、平衡双方权益具有示范意义,为类案处理提供了“动态衡平”裁判思路。

      【案例提供法院】

      一审: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二审: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2025-12-2 18:20:53 | 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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