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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强和规范聘请退休法官从事调解工作

    Law-lib.com  2025-12-1 14:07:31  人民法院报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要求,充分发挥退休法官作用优势,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聘请退休法官从事调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健全受聘退休法官管理机制,加强工作保障,鼓励支持广大退休法官充分发挥政治优势、专业优势、经验优势,继续投身化解矛盾、维护公正、保障稳定、促进和谐的法治实践,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贡献“银发力量”。

      《意见》共六部分,主要包括总体要求、规范退休法官选聘、明确工作职责、加强管理监督、强化履职保障、加强组织领导等内容,对聘请退休法官担任人民调解员、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以及特邀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进行了系统规定和严格规范。

      《意见》要求,加强和规范聘请退休法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调解工作的部署要求;坚持严格依法依规,认真遵守和执行法律规定,严格执行相关组织人事政策,不断提高聘请退休法官从事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坚持择优与自愿结合,完善选聘条件和程序,在确保自觉自愿、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吸收更多退休法官从事调解工作;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不断完善制度机制,加强管理监督,强化履职保障,确保退休法官作用优势得到充分发挥。

      《意见》提出,受聘退休法官应当符合相关资格条件,一般需经退休法官个人申请或者组织推荐,由所在人民法院进行资格审查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批后,按相关规定履行聘任程序。受聘退休法官担任人民调解员、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的,主要从事参与矛盾纠纷排查、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化解矛盾风险隐患以及开展普法宣传等工作,担任特邀调解员的,还可根据人民法院安排,在立案申请、信访申诉接待、来信办理等环节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应当根据退休法官的聘任方式、岗位特点和身体条件等,合理安排工作任务,建立健全培训、监督、考评、奖惩等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受聘退休法官的日常管理。

      《意见》强调,各级人民法院及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设立单位应当为受聘退休法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设施设备等;聘请退休法官开展调解工作所需的经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保障;切实维护受聘退休法官及其亲属人身财产安全,积极协调落实好相关救助、抚恤政策。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积极争取党委、党委政法委重视和支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各有关部门要压实工作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协同做好退休法官聘任、培训、管理、保障等工作。要积极宣传受聘退休法官从事调解工作的经验做法、先进事迹,切实增强受聘退休法官的职业荣誉感和自豪感,为受聘退休法官从事调解工作、积极发挥作用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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