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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发布涉农村集体经济纠纷典型案例

    Law-lib.com  2025-10-22 15:19:41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为进一步加强司法审判与基层治理的协同联动,共同提升涉集体经济组织纠纷的源头预防与化解能力,今天(10月22日)上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山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案件审判白皮书》,并通报涉农村集体经济纠纷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案例1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宝山区某甲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涉及村民利益的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以及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农村集体财产,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决定处分的,构成越权代表。越权代表行为仅对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超越权限的善意相对人有效。

      案例2  某实业公司与潘某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集体企业承包经营是企业承包经营中比较常见的一种形式,是在特定历史时期出现的一种盘活农村集体经济、增加集体资产收益的方式。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到期或因其他原因终止后,承包方应将承包经营期间占有的集体企业的场地及其他资产返还给集体企业,同时还应根据合同的约定对承包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或审计。法院审理时应理清集体资产范围,例如集体所有的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等,对承包经营期间产生的资产负债归属进行确定,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案例3  某商业银行宝山支行与某制造公司、某实业集团公司、某经济合作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不同于营利法人,也不同于非营利法人,在法律上属于特别法人。其行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集体财产对外担保属于农村集体组织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村民大会或者成员大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讨论决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除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定对外担保事项,亦应经过村民大会或者成员大会讨论决定。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在审核担保人的股东决议时,应注意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殊性。

      案例4  宝山区某村民委员会与某玉器加工厂、钱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农村集体土地具有特殊性,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本案所涉租赁土地属集体土地,土地用途为农民住宅用地。宝山区某村民委员会将集体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出租给某玉器加工厂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禁止性规定,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应属无效。土地租赁合同无效,承租人投资建造的固定添附的费用系其实际损失,应由租赁双方按照过错程度分担。

      案例5  刘某与宝山区某村民委员会健康权纠纷案

      裁判要点

      村委会对于农村集体所属财产不仅有管理职责,也负有法律上的安全维护义务。一旦发生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事故,村委会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事发场地属某村民委员会所有,未能证明倒塌墙体系他人建造或所有,应认定事发场地上的建筑物归某村民委员会所有并管理,场地上的建筑墙体倒塌所造成的损害结果,理应由其对外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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