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31日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号,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解释二》),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人民法院应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劳动争议解释二》,进一步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系统性针对性解决实践问题?本栏目特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陈宜芳撰写评论文章,敬请关注。
以高质量司法助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陈宜芳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基于社会矛盾的主要变化,从初心使命出发,从国情实际出发,提出民生是最大的政治、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等一系列重要论断,从实现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幸福安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深刻阐明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性、必要性。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要“完善就业优先政策”,提出“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31日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号,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解释二》),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等工作,先后制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发布劳动争议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加强劳动争议案例入人民法院案例库工作。新时代新发展阶段,劳动关系的内涵和外延都有了显著变化,人民群众的权益诉求更加丰富多元,对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坚持问题导向、回应实践需求,通过发布《劳动争议解释二》进一步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系统性针对性解决实践问题。
一是司法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和高质量充分就业。高质量发展和高质量充分就业犹如舟水相依、互动共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关键在于经济循环的畅通无阻”。形成经济循环的畅通无阻,离不开整个社会的长期发展动力、能力和活力,而民生建设也是生产力、社会福利也是竞争力。社会保险为劳动者提供生病有医保、年老有养老金、失业有基本生活费用的兜底保障。《劳动争议解释二》聚焦解决劳动者有关欠薪、工伤保险待遇的后顾之忧,保障和改善民生。规制承包人、被挂靠人、关联单位相互推诿或者直接将法律责任推卸到没有实际偿付能力主体等违法行为,依法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工伤保险待遇等基本权益。明确规定承包人、被挂靠单位将其承包的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个人或者允许其挂靠的,承包人、被挂靠单位应承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等用工主体责任。当关联单位均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主要根据用工管理行为,同时考虑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因素确认劳动关系。劳动者请求关联单位共同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引导用人单位更好履行稳岗扩岗社会责任。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易导致劳动关系不稳定,既不利于劳动者就业也不利于用人单位发展。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在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不存在“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及“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时,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据此,《劳动争议解释二》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明晰了应认定为“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避免用人单位规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有利于引导劳动者遵纪守法、用人单位正常连续用工,保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二是坚持统筹劳动者权益保障和用人单位发展。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筑牢和谐之基。解决侵害劳动者权益突出问题,切实织密扎牢劳动者权益保障网。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关系存续的,如果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行使终止权,有违用人单位不得任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则。《劳动争议解释二》通过拟制续订方式解决了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用工适用劳动合同法中“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问题。明晰“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不能”的适用情形,集中回应实务中有关“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争议,力求统一“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不能”的裁判规则。人力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第一资源。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通过向劳动者提供住房、车辆等特殊待遇吸引人才,与其约定服务期限。虽然劳动者依法享有劳动合同解除权并自主择业,但在劳动者违约的情况下仍应当赔偿因此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诚信原则要求劳动者、用人单位恪守信用,按照自己作出的承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劳动争议解释二》根据公平和诚信原则,明确劳动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既有利于劳动者诚信履约,亦不违反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应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由于劳动合同是双务合同,劳动合同的订立需要劳动者的配合,则二倍工资罚则的适用需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利益。《劳动争议解释二》规定不予支付二倍工资的具体情形:一是用人单位对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存在过错的情形,例如存在劳动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负有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责任;二是劳动合同期限依法自动续延的情形下,劳动合同期限依法发生变更,双方权利义务明晰,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二倍工资;三是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通过统一裁判规则,实现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在推进共同富裕中持续激发发展动力的目的。
三是把握好维护社会秩序和激发社会活力的关系。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提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同时保持社会的动态平衡和适度张力。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促进机会公平制度机制,畅通社会流动渠道”。竞业限制制度旨在保护用人单位竞争优势与劳动者合理流动之间实现制度平衡。《劳动争议解释二》规定,在劳动者未知悉、接触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情况下,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条款也不生效,对劳动者没有拘束力。在劳动者属于竞业限制人员范围的情况下,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等内容应与劳动者知悉、接触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相适应,超过部分无效。基于用人单位对承担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合理控制的客观需求以及劳动者忠实义务的内在要求,明确在职期间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劳动争议解释二》通过细化竞业限制制度适用规则,满足知识密集型经济发展与劳动者职业自由选择的客观需要,既避免了竞业限制制度适用的泛化扩张,又回应了劳动力高度流动化背景下知识产权等保护现实需求,体现了劳动者职业自由与用人单位竞争优势保护之间的制度平衡。
总之,《劳动争议解释二》的出台,进一步表明最高人民法院践行“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重在推动问题真解决、让群众真受益,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展现司法担当。我们要坚持干字当头,上下联动,重点在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保障劳动者权益等方面持续用力,积极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日期:2025-10-20 12:05:26 | 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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