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上午,杭州互联网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由院长、二级高级法官陈增宝担任审判长,公开审理公益诉讼起诉人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诉广东某公司、无锡某公司、武汉某公司、北京某公司、安徽某公司、刘某反电信网络诈骗民事公益诉讼案,当庭判令六被告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公益损害赔偿金共计50万元。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夏涛、检察员汤秋静等出庭履行职务。
杭州市、区两级部分人大代表、电信从业者、街道、社区工作人员及中央、省、市三级媒体记者等近百余人现场旁听庭审。
案情速递
公益诉讼起诉人诉称:
2023年7月至8月期间,杭州市滨江区等地发生多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诈骗人员伪装成购票“黄牛”在微博发布信息,并通过涉案1068号段伪装成某票务平台发送演唱会、体育赛事等门票购票成功短信,致使受害人对虚假票务信以为真,遭受财产损失。经调查,广东某公司、无锡某公司、武汉某公司、北京某公司、安徽某公司与原河北某公司(该公司已注销,相关人员贾某已另案处理)通过签订系列服务协议形成了短信服务平台的层层转租转借链路,该链路中的上家均会指定下家使用固定号段,最终达成接入平台的指定码号层层转包出租的效果。涉案10687415、10684500码号共计发送涉诈短信6525条。
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中应起到“反诈看门人”的作用,既是技术防御的第一道防线,也是法律义务的关键履行者。六被告违法转租码号,未履行相互之间合同禁止转租转售的约定,对短信内容、提供者真实身份和客户合同等均未履行严格审核义务,未遵守国家《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未依法落实反电信网络诈骗防控规定。其违法行为客观上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了路径渠道,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财产权益和财产安全,也危及公众对1068码号短信息的合理信赖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反电信网络诈骗需要齐抓共管、群防群治,有效阻断诈骗短信、电话诱骗被害人,是反电信网络诈骗的首道防线,也是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六被告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批准非法转租、转售电信码号资源,未依法落实反电信网络诈骗防控义务,扰乱电信资源管理秩序,破坏行业公平竞争环境,客观上为电信诈骗提供了便利条件,侵害了社会公众的隐私权益和潜在的财产安全,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一
涉案行为属于未经批准
违法转让、转租、使用码号资源
广东某公司、无锡某公司、武汉某公司、北京某公司通过签订合同,将涉案1068号段交由北京某公司实际运营使用。北京某公司通过付费获取并使用其他数十家码号公司的106号段码号资源,同时在其短信平台为其下游公司开通100余个账号,违反了国家规定的符合资质的一家单位原则上可获得一个1068码号资源,违规扩大了该号段的使用范围。原河北某公司无电信业务经营资质,通过层层授权实质上获得1068码号资源的使用权。上述行为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关于取得电信资源使用权的使用人不得擅自使用、转让、出租电信资源的规定。
同时,广东某公司、无锡某公司未对短信内容进行严格审核,也未建立有效的预警监测机制,导致诈骗短信通过其短信通道传播,给受害人造成财产损失。武汉某公司、北京某公司、安徽某公司未充分履行合作方身份查验义务,使得诈骗短信绕过监管进入短信发送渠道。原河北某公司通过伪造合同、规避短信内容过滤系统等手段实施违法行为,导致了诈骗短信的传播。
二
涉案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1.涉案行为扰乱了国家对码号资源的管理秩序,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破坏了码号资源的有序管理和合理配置,破坏了通信行业的公平竞争环境,违背了国家对通信资源合理配置的初衷。
2.涉案行为破坏了网络秩序和信息安全,不仅削弱了公众对短信通信的信任,破坏了网络环境的可信度和稳定性,对网络秩序造成了重大冲击,还可能对社会整体的通信安全和交易安全产生负面影响。
3.涉案行为侵害了社会公众的隐私权益和潜在的财产安全。各被告未对合作方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导致第三方公司随意发送短信,致使大量用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收到包含虚假信息的短信,并引发多起诈骗案件。受害者因轻信短信内容而遭受经济损失,凸显了涉案行为对公众财产安全的直接威胁。即使各被告公司与诈骗行为无直接关联性,但其放任行为仍在客观上为诈骗活动提供了传播途径。
三
六被告主观上存在过错
六被告在码号资源的管理、使用与短信内容的审核、防控上,均存在不同程度的主观过错。这些过错不仅体现在对法律规定和监管要求的漠视,也体现在对业务风险的放任上,未依法落实反电信网络诈骗的防控义务,最终导致了电信网络诈骗短信的大规模传播,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权益,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
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额的认定
因本案涉及两个码号资源违规使用行为,故法院综合考量各被告违法违规行为的特点和获利情况、主观过错和恶意程度、涉案行为的影响范围以及造成损害的治理和修复费用等因素,在合理范围内酌情确定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公益诉讼起诉人请求判令六被告在国家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以及赔偿公益损害赔偿金,均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并当庭宣判。
在数字化浪潮奔涌的今天,通信码号资源作为国家基础性公共资源,绝非可肆意转租牟利的私有商品,更不应沦为诈骗与虚假信息传播的通道。码号资源的违规转租与滥用,不仅严重扰乱国家电信管理秩序,破坏行业公平竞争生态,更直接侵蚀社会信任根基,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温床”。反电信网络诈骗需要齐抓共管、群防群治,有效阻断诈骗短信、电话诱骗被害人,是反电信网络诈骗的首道防线,也是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真正的通信服务,不在于端口数量之多、通道之广,而在于合规运营、安全可控;真正的商业创新,不应是规避监管、层层转包的“套路”,而应立足于诚信经营与用户权益保障。当码号资源成为灰色产业链中的“交易标的”,当短信端口变成诈骗信息的“传送带”,其所损害的不仅是公民财产安全,更是整个社会的通信安全基座与数字信任体系。
国家设立公益诉讼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公平正义,保障法治实施。本案判决不仅是对个别违法主体的惩处,更是对通信行业违规乱象的严厉警示。每一段码号都是数字安全的托付,每一次发送都是社会责任的承载。运营商应强化端口管理与技术防控,服务提供者应严格落实实名制与内容审核,广大用户也应提高警惕、积极监督。唯有让合规成为习惯、让责任贯穿始终,才能筑牢通信安全防线,亿万民众才能在数字时代真正拥有获得感、幸福感与安全感。
专家点评
程啸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本案是人民检察院依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法律的规定,在履行反电信网络诈骗职责中,针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公益诉讼。不同于一般的反电信诈骗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本案是针对未履行法定义务的电信业营业者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
在本案中,诈骗人员伪装成购票“黄牛”在微博发布信息,并通过涉案1068号段伪装成某票务平台发送演唱会门票购票成功等短信,致使受害人对虚假票务信以为真,遭受财产损失。这种群发诈骗短信的行为是《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明确禁止的违法行为,该行为极大的损害了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普遍的侵害了所有接收到此类短信的人民群众的生活安宁(隐私权),并极大地增加了广大人民群众遭受诈骗的风险。此外,该行为也损害了案涉的某票务平台等合法经营的公司的商誉(使人误以为该公司泄露个人信息等),已经严重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这些直接实施诈骗行为的违法犯罪分子,当然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然而,他们之所以能够顺利地实施群发诈骗短信的行为,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本案中作为电信业营业者的被告未经批准非法转租、转售电信码号资源,未依法落实反电信网络诈骗防控义务,甚至是提供帮助的行为,才直接导致了公共利益被损害的结果。因此,本案被告存在明显过错的违法行为与电信反诈领域特定公共利益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他们应当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本案针对这些违法的电信营业者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是从源头上抓住了预防、遏制电信诈骗行为的关键环节,有助于强化电信业务经营者严格履行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义务,最终实现保护广大民事主体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标。从这个角度上,我认为,本案对于未来我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民事公益诉讼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日期:2025-10-13 20:37:14 | 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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