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正草案24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修正草案共7章50条,进一步发挥村民自治在基层治理中的作用,提升基层治理效能,切实推动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完善村民委员会组成和职责,修正草案明确村民委员会主任可以由村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交叉任职;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近亲属回避。完善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设置,增加下设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人居环境委员会的指引性规定。
村民委员会选举是实行村民自治的重要环节。修正草案增加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近亲属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为缓解乡村治理人才不足,规定从事村务工作一年以上的非户籍人员经村民同意可参加选举;规定每一村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候选人不得接受委托投票。
议事协商是村民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途径。修正草案规范村民会议的召开频次,规定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增加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涉及村庄规划、建设等乡村建设重要事项、重点帮扶人员和方案”等职权;规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当先经村党组织研究讨论,将“四议两公开”工作制度法治化。
修正草案对“村民委员会工作的保障”设立专章,明确村民委员会日常运转经费、成员基本报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并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村集体经济收入应当适当用于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村民委员会运转保障以及误工人员补贴;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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