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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关心的十三个重要问题,答案来了!

    Law-lib.com  2024-3-11 9:25:20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一、能动司法的内涵是什么?

      二、为什么要抓诉源治理?

      三、1-5号司法建议都说了些什么?

      四、如何让行政案件上诉率降下来?

      五、怎样做实“有信必复”?

      六、如何把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做实做优?

      七、环境资源案件具体有哪几类?

      八、人民法院案例库、法答网、裁判文书网各具什么功能?

      九、为什么要落实院庭长“阅核”?

      十、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重构带来哪些变化?

      十一、“审限内结案率”为何能有效治理“年底立案难”?

      十二、执行工作有什么新进展?

      十三、改革完善公告送达机制带来哪些变化?


      一、能动司法的内涵是什么?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人民法院肩负重大责任!

      主题教育中,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以扎扎实实“学思想”促进“强党性、重实践、建新功”,在深入调研基础上提出以能动司法扛起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赋予人民法院新的更重责任,破解制约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瓶颈性问题,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所谓“能动司法”,是指司法审判工作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切实做到讲政治、顾大局,通过积极主动地发挥审判职能,有力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人民根本利益,反对机械司法、就案办案。服务大局上,坚持法的本质要求、明确规定,紧扣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履职尽责,强化司法政策供给,以高质量司法审判助推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促进治理上,坚持“抓前端、治未病”,主动融入和促进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立足司法办案促推良法善治。个案审理上,坚持“案结事了、政通人和”,注重实质性化解矛盾,以“如我在诉”意识,在法律框架内努力寻求案件处理的最佳方案,实现司法办案“三个效果”统一。履职方式上,坚持双赢多赢共赢,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势,在党的领导下推动形成法治建设合力。能动司法的本质,就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审判领域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实践。

      二、为什么要抓诉源治理?

      2013年以来,人民法院收案年均增长13%,呈爆炸式增长,2023年达到4557.4万件,法官年人均办案357件。案多人少等突出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制约着人民法院办案质效的提升。特别是,如此多的纠纷进入法院,反映出“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落实还不到位。2023年诉至法院纠纷诉前调解成功1199.8万件。这些纠纷,如相关领域治理措施加以完善,抓早抓小,应当并且可以在村镇、社区、行业专业领域得到化解,就不至于激化、复杂化,最终诉至法院。

      坚持能动司法、发挥调解作用,是“抓前端、治未病”的重要方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就是要早调解、早化解,让矛盾不激化、让纠纷少成讼,防止我国成为“诉讼大国”。人民法院必须把指导调解的法定职责担起来。我们在巩固诉调对接工作成效、推进“总对总”(是指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金融监管总局等单位建立的矛盾纠纷化解协调联动机制)多元解纷的同时,推动把诉调对接的“调”向前延伸至村镇、社区,做实预防在前、调解优先,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司法部召开全国调解工作会议,对扎实做好调解工作、促推诉源治理作出部署安排。江苏等地党委领导带头抓、务实做,都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作为“枫桥经验”发源地,浙江持续发扬光大,深化共享法庭建设,推动纠纷解决网络和机制在城乡基层发挥实效。

      司法建议重在解决前端带有普遍性的社会治理问题,让矛盾纠纷止于未萌。通过研析同类案件多发高发背后的社会治理短板,各级法院发出司法建议,促进解决不同领域、行业、系统在制度规定、监管落实等方面的症结,就抓住了治本之策。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加强和规范司法建议工作,并示范带动,先后向有关主管职能部门和企业发出1-5号司法建议,地方法院跟进落实,与相关部门协同推进,取得良好成效。

      三、1-5号司法建议都说了些什么?

      针对“一房多卖”等引发商品房买卖纠纷、预售资金监管使用制度落实不严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向有关主管部门发出1号司法建议。建议:健全合同备案与预告登记衔接机制,完善预售资金监管统一立法并强化监管,推进预售信息查询,规范合同文本。

      针对近年来我国信用卡纠纷迅猛增长反映出的授信审查、自行催收、金融风险隐患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向有关主管部门发出2号司法建议。建议:加强对信用卡及信用类消费贷业务监管,优化银行内部相关考核,提升银行自行催收和解纷能力。

      针对电影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行业组织作用发挥需加强、行业惯例尚未形成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向有关单位发出3号司法建议。建议:践行鼓励创新创作的行业惯例,加强电影著作权保护,善用技术措施、创新许可机制,在作品中宣传知识产权保护。

      针对融资性保证保险所涉借款综合成本过高、相关案件调解难度大、诉讼目的难实现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向5家保险公司发出4号司法建议。建议:合理厘定保证保险费率,注意防范因构成强制搭售而使保证保险合同被撤销的不利法律后果,加强对保证保险业务的风险管理,强化保证保险纠纷前端治理。

      针对我国超龄劳动者用工在工伤认定、社保缴纳等方面存在的堵点,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向有关主管部门发出5号司法建议。建议:进一步规范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用工关系,完善参加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推进基本养老保险信息查询和权利告知工作。

      1-5号司法建议发出后,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国务院大力支持下,各相关职能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主动回函答复,积极协同落实。今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相关被建议单位等参加的座谈会,共商建议落实问题。目前,一系列制度举措有力推进,成效初步显现。包括:网签备案和预告登记信息共享已实质启动;多部门拟就信用卡纠纷源头治理联合发文;多部门组织开展了打击院线电影盗录传播专项行动;有关主管部门已研究制定将诉源治理纳入保证保险日常监管的具体举措;对超龄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进行深入调研,拟尽快出台政策措施,等等。

      四、如何让行政案件上诉率降下来?

      近年来,全国法院行政案件上诉率高的问题比较突出,2021至2023年行政案件年均上诉率为51.83%,过半数案件的当事人提起了上诉,远高于刑事、民事案件的11.23%、9.98%。行政诉讼是“民告官”,无论是老百姓不服上诉,还是行政机关不服上诉,影响的都是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甚至是对党和政府的信任信赖。主题教育中,最高人民法院将行政案件上诉率高的问题纳入专项整改,经过综合施策,去年同比下降1.68个百分点。

      做实行政审判争议实质化解。一审裁判不支持老百姓诉求的,须耐心释法说理,既要解“法结”,更要化“心结”;一审裁判不支持行政机关的,也不能一判了之,要会同行政机关从源头查找问题、改进工作,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加大调解力度。2023年,全国法院一审行政案件调解与撤诉率为25.1%,同比上升2.8个百分点。浙江法院开展防止程序空转专项治理,全省一审行政案件调解与撤诉率达38.8%。

      更加重视行政争议诉源治理。2023年新收一审行政案件中,涉及“城建”、“资源”等五个行政管理领域的案件占比58.5%。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及行政管理领域案件数量较多的国家部委等构建“3+N”府院联动机制,与司法部举办首届全国行政审判行政复议工作同堂培训,统一行政执法司法标准,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江苏、山东等省份推动实现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全覆盖,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解于萌芽。西安中院就劳动争议多发问题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司法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函提出18项改进措施,联动开展诉源治理,半年内当地诉至法院的劳动争议纠纷从2022年同期的5218件降至4436件。某省行政案件上诉率一度高达95%,法院专题分析后报告党委政府,会同行政机关落实依法行政、实质解纷,现已降至63.8%。

      五、怎样做实“有信必复”?

      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无不盼望诉求得到回应、圆满解决。主题教育期间,我们调研发现,最高人民法院每年30万件来信,60%为重复访,地方法院情况类似。群众来信得不到及时回复,必然重复信访、越级告诉。长此以往,损害的是司法公信力,侵蚀的是党的执政根基。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经慎重研究,决定推进落实“有信必复”。涉诉信访无不是群众烦心事、揪心事,必须以“就是头拱地也要把人民的事办好”的决心和气力推进“有信必复”,再难也要做到、做好!为此,制定人民法院办信规程,明确要求群众来信7日内程序性应复尽复、3个月内实质性答复、未办结的每月反馈进展;同步升级涉诉信访信息管理系统,线上办理既保障办信质效,也实现可追溯可监督。去年9月以来,全国法院7日内程序性回复19.1万件,期限内回复率91.4%;实质性答复10.7万件,期限内答复率95.6%。因来信不复、回复不及时导致的重复信访、矛盾累积问题得到初步治理。

      及时复信是基础,实质化解才是根本。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法院领导要带头接访、包案化解,申诉多年的难案要尽力公开听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监督员、律师、街道社区代表等多方参与,摆事实、举证据、释法理,努力做到既解“法结”、更化“心结”。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带头,全部定点包案,成功化解一批陈年积案。各地法院推动化解一系列难案老案。内蒙古法院对某小区业主因房产合同纠纷无法办证的来信,积极办理、多方协调,帮助700多名业主拿到房产证,群诉群访得以化解。安徽法院办理某科技公司来信,认真研判,加强督办,仅用半月即完成厂房腾退执行工作。

      六、如何把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做实做优?

      实践中,一些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在创业发展过程中,因管理不当,违法经营陷入困境。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须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落实真厚爱真严管,对于符合条件、依法视情认为可以挽救的,应采取措施促其合规整改、规范发展。

      做好刑事涉案企业合规。对依法可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用好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督促涉案企业真改实改、合规经营。检察环节推进企业合规尚未完成的,审判环节可视情接力推进。某创业板上市公司在检察环节合规整改未达标被公诉,四川法院并未一判了之,而是接续推动该公司真合规真整改,最终经评估合格判决免予刑事处罚。该公司合规后生产经营逐步恢复,2023年实现产值近3亿元,数百名员工全额发放工资、缴纳社保。将合规改革拓展至民事、行政、执行等司法审判领域。这方面案件多且复杂,合规改革空间广阔,目前已办理此类合规案件1711件,促使一批企业走上合规经营、健康发展之路。报告中“纺织印染企业合规案”就是典型。推动个案合规向行业合规延展。针对办案发现的行业性普遍性问题,通过司法建议等方式,携手监管部门推动相关行业企业依法规范经营、防范法律风险,由点及面实现“办理一起案件、扶助一批企业、规范一个行业”。某食品外包装罐加工企业污染环境被公诉,浙江法院促其解决管理漏洞、实现技改增收,合规整改后依法从轻判罚。案件办结后,法院会同主管部门对同类企业进行指导,助推合规建设,促进产业绿色转型,以个案合规带动行业合规。

      七、环境资源案件具体有哪几类?

      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环境资源案件包括环境污染、生态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气候变化应对、生态环境治理与服务等五大类型。环境污染案件,指向大气、水等环境介质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一定损害的案件,包括污染环境犯罪及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等案件。如山东法院审理的放射性污染预防性公益诉讼案、上海法院审理的“洋垃圾”案等。生态保护案件,指破坏生态系统多样性、景观多样性以及影响生态系统功能正常运行等案件,包括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生态破坏责任纠纷等案件。如云南法院审理的绿孔雀案、江苏法院审理的放生外来物种案。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案件,指在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产生的,与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密切相关的案件,包括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矿业权纠纷等案件。气候变化应对案件,指涉及排放温室气体、臭氧层损耗物质等直接或间接影响气候变化的案件,包括碳排放权交易纠纷、碳汇交易纠纷等涉碳案件。如报告中提到的“弃风弃光”案。生态环境治理与服务案件,指涉及利用税费、配额等规制措施以及第三方治理、绿色金融等市场机制,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的案件,包括环评案件、排污权交易纠纷等案件。

      2023年,各级法院审结环境资源案件23.2万件,同比下降5.8%。其中,审结涉环境污染案件5386件、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案件17万件,同比分别下降11.5%、8.2%。反映出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引下,人民法院坚持以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注重发挥典型案例指引、示范、警示、教育等功能,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自觉普遍增强。同时,全年审结涉碳案件108件,同比增长21.3%,这与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密切相关,也对司法服务保障提出了新课题新要求。

      八、人民法院案例库、法答网、裁判文书网各具什么功能?

      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部指导性案例,法官办案须依法参照;同时收录各级法院和社会各界、有关单位推荐,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定,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权威案例,为法官办案提供参考。法官审理案件须先查阅案例库,参考或参照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否则要说明理由,理由成立可以作为新的案例入库,或替代原案例入库,确立新的裁判参考。案例库向社会开放,供当事人诉讼、律师办案、学者科研、群众学法使用。当事人、律师通过查阅入库案例可以明确诉讼预期,减少无谓的起诉、上诉、申诉、信访等。

      法答网是最高人民法院依托内部办案网,为全国法官提供法律政策运用、审判业务咨询答疑和学习交流服务的信息共享平台。2023年7月1日正式运行,纵贯全国四级法院、横跨各业务条线,受到普遍认可和欢迎。运行以来,法答网累计咨询28万件,答疑23万件。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梳理、提炼有共性、高频率的提问,进一步总结修改或起草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促进统一法律适用。

      裁判文书网是四级法院依法公开生效裁判文书的平台,旨在以司法公开促司法公正、为社会运行提供指引。下一步,人民法院将持续深化司法公开,在增加上网文书数量、实现审判领域全覆盖、丰富案件类型基础上,推动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文书更多上网;同时,强化涉案当事人隐私保护,隐去相关识别信息,确保当事人及其家人生活工作、企业单位经营发展不受文书上网影响。

      九、为什么要落实院庭长“阅核”?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人民法院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健全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取得积极成效。但从近年情况看,实践中也出现一些偏差,有的法院只重放权、忽视监督,有的院庭长不想管、不敢管、不会管问题突出,由此带来审判质效下滑、裁判标准不一、文书低级错误等问题,屡受诟病。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提出“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与时俱进深化贯彻司法责任制要求,把“全面”、“准确”落到实处,强调院庭长须落实“阅核”职责,实现放权与监督的统一。

      “阅核”首先源于院庭长的法定职责。我国院庭长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不仅依法享有法官审判案件的权力和责任,还负有院庭长对审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的权力和职责,这就要求通过“阅核”等方式压实院庭长法定的、更重的责任。“阅核”根本区别于“审批制”。院庭长不同意审判组织意见的,不能直接调整、改变裁判,但可建议复议、提请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报请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整个过程全程留痕。审委会的决定,院庭长和审判组织必须执行。院庭长在职责范围内,对裁判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阅核”不是“一刀切”。各级各地法院人案结构差异较大,应坚持“因地制宜,动态调整”原则,结合本院审级职能、人员规模、素质能力、机构设置、案件数量和主要类型等因素,因人因案施策,合理确定案件阅核范围和方式,并根据案件评查等情况,有针对性调整阅核范围。实践表明,阅核对于提升案件质量、统一裁判尺度、防范廉洁风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发挥了积极作用。

      十、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重构带来哪些变化?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建立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含31项指标),在提升审判质效、助推公正司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实践发展,由于相关指标关联性、协调性不足等问题,影响了对案件质量的全面客观反映、不利于法官积极性充分调动。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调研论证基础上,坚持质量优先、兼顾效率、注重效果的导向,重构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分类设置质量、效率、效果三大类、29项指标。去年7月在部分省(市)法院试点,10月在全国法院试行,并进一步优化、调整,确定26项指标,今年1月在全国法院施行。新的指标体系更加精简,更重对审判质量的评价,弱化考核排名,设置指标“合理区间”,防止盲目追高,既减轻基层负担,更突出对全国法院审判质量的科学评价和价值导向作用。指标体系重构,设置了“案-件比”,用老百姓的一个“案”子,与经历若干司法程序统计的多个案“件”之比(老百姓起诉一“案”,一审案结事了就1个案“件”,如果上诉则成为2个案“件”,申诉则成为3个案“件”,那么“案-件比”即为1:3),引导法官将目光从“案件结没结”转向“矛盾解没解”,力争把每一办案程序、环节工作做到极致,避免“一案结多案生”;设置审限内结案率,取代年度结案率,防治“年底立案难”;将一审服判息诉率改为上诉率,更直观地以当事人是否满意来评判案件质量;将发回改判率单一指标改为被改判率、被发回重审率,引导法官可改判的不发回,减少当事人讼累;等等。指标体系的重构、优化,带来一系列积极变化。去年全国法院21项指标同比趋优。其中,“案-件比”逐月改善,对防止程序空转、促进矛盾纠纷实质化解发挥了积极作用;上诉率下降0.18个百分点(相当于上诉案减少3.43万件),二审开庭率增长10.55个百分点,再审审查询问、听证率增长3.04个百分点,审判质量明显提升;审限内结案率增长2个百分点,平均结案时间下降6.82%,法官人均结案数增长13.42%。

      十一、“审限内结案率”为何能有效治理“年底立案难”?

      结案率是评价法院和法官审判工作效率的重要指标。长期以来,结案率按照“已结案件除以已受理案件”来统计,这就意味着年底新受理的案件,因为不可能很快审结,就会拉低“年度结案率”,一些法院不得已在年底少收案、不收案,这反映的是评价指标不符合司法规律造成的问题。

      在重构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时,我们将“年度结案率”调整为“审限内结案率”,看每一个案件能否在审限内办结。这样的话,各级法院、办案法官就不用考虑月底、季末、年底新收案件对结案率的影响,进而做到应收尽收、应立尽立。同在审限内结案,从效率上比看,还要看谁审理案件期限更短!从实践情况看,2023年底,全国法院立案形势整体平稳,“年底立案难”问题初步得到有效治理。

      十二、执行工作有什么新进展?

      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各方面大力支持下,推动形成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建设网络查控系统,推行线上司法拍卖,推进失信联合惩戒,加强执行监督规范,执行工作取得长足进步。但是,仍有多重因素导致执行难,切实解决执行难仍需久久为功、有力推进。

      截至今年1月底,执行积案仍有3000多万件,“老赖”840万人,限制高消费1416万人。为解决执行积案,最高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和执行司法解释关于提级执行、指定执行的规定,力推异地法院交叉执行,不同法院间将本院部分难以执行的案件移交其他法院执行,加大执行力度,形成有力监督,减少不当干扰。去年10月以来,异地交叉执行案件10767件,取得实质进展4203件,执行到位206.7亿元,交叉执行取得阶段性明显成效,一批长年未能执结的大案难案得以化解,在全社会营造了尊重法律、尊重裁判、尊重执行的氛围。

      有全国人大代表建议,细致甄别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原因、完善失信和限制消费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深入调研,明确提出区分有财产不履行的“失信”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失能”,建立失信惩戒分级分类机制和信用修复机制,对“失信”加大惩戒震慑力度,对“失能”不纳入失信名单,彰显执行工作的规范化、人性化。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部署推进执源治理,推动在立案、审判阶段就注重相关案件会遇到的执行问题。研究出台财产保全意见,推动提升诉前和诉中财产依法保全,充分发挥财产保全在保障执行、化解纠纷、促进案结事了方面的积极作用。去年,全国法院执结案件976万件,执行到位金额2.26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6.4%、13.1%;执行完毕率同比增长2.85个百分点;初次执行结案平均用时同比缩短5.1天,执行工作质效显著提升。

      十三、改革完善公告送达机制带来哪些变化?

      公告送达是法律规定的一种诉讼文书送达方式,是指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用公开宣告的方式予以送达,经过法定时间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是否及时规范,直接关系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和诉讼程序顺利进行。近年来,公告送达面临新问题:一方面发布周期长,大部分都是纸媒发布,版面有限且为线下操作,严重拖长公告发布周期,多为数周甚至更长;另一方面受制于部分媒体发行量、访问量较少,“公而告之”作用难以有效发挥,实践中以不知公告、未能出庭应诉为由提起再审申请不断增多。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改革完善公告送达机制,将主要由纸媒发布改为除法律明确规定外一律网上发布,并推动全程网上操作,做到“当天收稿、当天发布”,实现即时转发、快速传播和便捷查阅,发布效率显著提高;同时,知晓面明显扩大,明确法院公告限定在人民日报、新华社等18家中央主要媒体和3家中央政法新闻单位的主要报纸及其网络媒体平台上发布,中国法院网发布公告同步推送门户网站,“公而告知”效果不断放大;费用标准大幅下降,将公告现行费用标准下调1/3,大幅减轻当事人经济负担。今年1月1日以来,中国法院网通过新机制发布公告19万余条,发布时间平均缩短约20天,累计为当事人减少费用支出约1750万元,有效实现“降费提速”,让法院公告改革成果真正惠及人民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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