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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南省修订统计管理规定 建立与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现代化统计制度

    Law-lib.com  2023-8-3 11:20:55  法治日报-法治网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邢东伟 翟小功

    统计数据是海南对外展示自由贸易港建设成果的重要载体。近年来,全省各级统计机构聚焦重大决策部署,提升统计监测服务水平,不断夯实统计工作基础、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充分发挥经济发展“温度计”、社会事业“晴雨表”和宏观决策“信号灯”的作用。

    2023年7月21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海南省统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共25条,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规定》提出,加强统计基础建设,规范统计调查管理,提升统计监督效能,为海南自由贸易港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统计保障。

    统计纳入法治轨道

    统计工作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综合性、基础性工作,统计数据是实施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依法统计、依法治统是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根本保障。

    《规定》于1997年10月24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历经两次修正、一次修订,现施行版本为2016年修正版。2017年国务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来,海南省尚未对《规定》进行修改。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统计工作高度重视,陆续出台多份重要文件,对统计工作作出重要安排。海南省委书记冯飞、省长刘小明多次专题调研统计工作,并对统计工作进行研究部署,要求全省各级统计机构结合海南自贸港推进统计工作创新,为省委、省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以高质量统计服务助推海南高质量发展。

    修订《规定》,是海南省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重要文件精神,强化统计监督职能,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保障统计数据质量,护航海南自贸港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

    据介绍,修订《规定》,也是适应海南省统计工作新形势,更好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需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不断推进,对统计制度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统计监测、统计数据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急需完善法规制度予以规范,进一步发挥统计服务保障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作用。

    《规定(修订草案)》历经征集需求、开展调研、起草初稿、征求意见、修改完善五个阶段。于2023年5月11日经八届省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7月21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规定》。

    加强统计基础建设

    据了解,此次修订《规定》,坚持“小切口”“小快灵”的立法思路,立足于提升海南省统计工作能力和发展水平,坚持问题导向,通过健全统计基础保障机制、规范统计调查管理、提升统计监督效能,进一步优化统计管理体制,提升统计数据质量,充分发挥统计在海南自由贸易港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其中,在健全统计基础保障机制方面,《规定》主要从统计数据收集、管理、共享、运用、公开等环节,进一步加强统计基础建设。

    《规定》提出,在数据收集方面,细化统计资料填报渠道,规定统计调查对象通过国家统计联网直报系统、海南统计大数据平台等渠道提供真实准确的统计资料;在数据管理方面,要求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对统计数据质量进行全流程管理,强化统计调查制度设计、数据采集、审核验收、质量核查、执法监督等方面的质量管控,保障统计数据质量。

    在数据共享方面,《规定》要求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建设全省统计信息管理平台,实现部门统计信息资源共享,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同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统计机构提供基本单位行政登记等信息。

    《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围绕海南战略定位,加强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等统计,拓展统计调查领域,优化统计监测评价体系,推进制度集成创新,建立健全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相适应的现代化统计制度。

    《规定》还明确,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制定并公开年度统计资料公布计划,并按计划要求定期向社会公布统计资料。

    保障统计的独立性

    着眼于更好发挥统计的参谋助手作用,服务海南自贸港建设的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规定》围绕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实施统计调查,进一步加强统计调查项目管理。

    《规定》明确,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对其必要性、可行性与科学性进行论证。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实施机关履行说明调查有关内容、提供指导培训等义务、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依法委托社会调查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统计调查。

    而且,规定在实施统计调查时,统计调查对象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迟报、漏报、虚报、瞒报、拒报统计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统计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统计工作的一项基本职能。为进一步提升统计监督效能,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规定》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机制。

    不仅如此,《规定》提出建立约谈机制,政府统计机构可以对未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存在严重统计违法行为的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统计机构、有关部门的负责人进行约谈。

    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必须保障统计的独立性。《规定》明确四种禁止性行为,包括不得将政府统计机构作为完成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相关指标目标的牵头单位、责任单位等,不得以工作考核等方式干扰影响统计人员或者统计调查对象独立填报数据等。

    同时,《规定》要求,加强统计监督和其他监督贯通协调,将统计监督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考核、评价、任免、奖惩部门负责人的重要参考;建立健全统计信用制度,加强统计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推进统计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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