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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脑死亡”是死亡吗 工伤认定中的死亡标准之争

    Law-lib.com  2022-11-25 14:28:20  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法治周末》记者 刘希平

    “脑死亡”算不算工伤认定中的“死亡标准”?这一话题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近日,在今年湖南省长沙市“以案释法”典型案例评选中,长沙宁乡市司法局承办的一起涉及“脑死亡”工伤认定的行政复议案,获评“十大典型行政复议案例”。

    那么,“脑死亡”被认定为工伤缘何会存在争议?各地对类似案件又是如何定性的?

    职工突发脑出血而死亡

    人社部门不予认定工伤

    2020年2月27日上午,宁乡市某食品公司职工何某像往常一样来到公司车间生产岗位上班。临近中午时,何某突然出现头痛等不适症状,同事见状赶紧拨打120急救电话。

    随后,何某被送至宁乡市人民医院抢救。医院入院诊断何某“左侧丘脑-基底节区脑出血并破入脑室系统、脑干出血、脑疝形成、高血压2级极高危组”等。虽然几经抢救,但是何某最终还是去世了。

    3月2日,宁乡市人民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该证明载明何某死亡日期为“2020年3月2日3时4分”。

    3月5日,何某所在单位宁乡市某食品公司向宁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宁乡市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宁乡市人社局受理此案后,立即展开了调查。

    3月31日,宁乡市人社局认为何某虽然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但从发病至死亡的时间已经超过48小时,该局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2020年7月13日,何某之妻褚某委托湘潭莲城司法鉴定所对何某死亡原因、脑死亡时间作出文证审查意见。7月22日,湘潭莲城司鉴所作出《文证审查意见书》认定:“何某死因为脑出血、脑干出血、脑疝形成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脑死亡时间推断为2020年2月28日15时11分许。”

    之后,褚某将宁乡市人社局起诉至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宁乡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我国法律对自然人死亡标准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和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的立法目的考虑,应对自然人死亡这一概念作出有利于工伤职工的解释,认可自然人脑死亡作为判定死亡的标准。宁乡市人社局在调查中已经了解到何某可能存在脑死亡的情形,但未进一步调查核实,在工伤认定中排除可能存在脑死亡的情形,直接以临床死亡的时间作为工伤认定的事实依据,其以此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属于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2020年9月18日,长沙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宁乡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对何某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2021年2月25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

    重新调查不予认定工伤

    行政复议责令重新认定

    宁乡市人社局收到法院二审判决书后,立即重新启动了对何某的工伤认定程序。

    2021年4月13日,宁乡市人社局对湘潭莲城司法鉴定所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同时,宁乡市人社局还就何某是否存在“脑死亡”和“脑死亡”的具体时间,向宁乡市人民医院进行函询。宁乡市人民医院复函建议称,该院对死亡判断标准为心脏停止跳动的生理死亡标准。对脑死亡的认定,该院建议以《中国成人脑死亡判定标准与操作规范(第二版)》为标准。

    2021年4月27日,宁乡市人社局对宁乡市人民医院医生罗某进行调查询问,罗某述称“何某于2020年2月27日进入宁乡市人民医院治疗,2020年2月28日上午8时许,何某呼吸机无自主呼吸触发,升压药物维持血压”。

    2021年4月29日,宁乡市人社局再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褚某不服,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宁乡市人民政府复议后认为,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具有既判力和约束力,行政机关应尊重并按要求执行。

    本案中,宁乡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已被生效裁判撤销,且法院责令宁乡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宁乡市人社局应按要求执行。关于如何执行生效裁判,案涉判决明确核心要点有二:一是在我国法律对自然人死亡标准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和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的立法目的考虑,应对自然人死亡这一概念作出有利于工伤职工的解释,认可自然人脑死亡作为判定死亡的标准;二是关于宁乡市人社局质疑湘潭莲城司鉴所作出《文证审查意见书》的推断,宁乡市人社局应就何某是否存在脑死亡情形以及脑死亡时间进一步调查核实。

    据此,宁乡市人社局重新启动工伤认定程序后,应就何某是否存在脑死亡以及脑死亡时间是否发生在突发疾病48小时之内予以调查。综合全案证据来看,宁乡市人社局重新启动工伤认定程序后,虽对李某、罗某等进行了调查,但现有证据仍不能证实被申请人已查实上述事项。在此情况下,宁乡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仍属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2021年6月18日,宁乡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后,撤销了宁乡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宁乡市人社局重新对何某作出工伤认定决定。2021年6月29日,宁乡市人社局对何某作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

    “脑死亡”能否认定为死亡

    平息争议亟待完善标准

    《法治周末》记者注意到,“脑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脑死亡”时间能否认定为工伤中的死亡时间等问题一直饱受争议和关注。

    媒体披露,2014年,广东省始兴县一公司员工何某加班时突发疾病,送医院抢救后死亡,脑死亡时间在“48小时”内,而心肺死亡时间在“48小时”后。

    事发后,始兴县人社局同样以临床宣告死亡时间超过48小时为由拒绝认定为工伤,家属不服决定,向韶关市人社局申请复议被驳回,后将韶关市人社局告上法院。

    几年后,类似的案件又出现在福建省南平市。2016年5月,南平市某医院职工蒋某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第二天,医院判定蒋某脑死亡,之后家属坚持治疗,数天后,她因心肺死亡离世。南平人社局不予认定蒋某工伤后,蒋某家属将人社局告上法庭。延平区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且脑死亡为不可逆状态。“不论从人文关怀角度,还是医学学术角度,将蒋某脑死亡时间作为本案工伤认定的抢救无效死亡的时间界定标准,更符合人情和学理。”

    资料显示,1959年,法国学者首次提出“昏迷过度”的概念,并开始使用“脑死亡”一词,凡是被诊断为“昏迷过度”的病人,苏醒的可能性几乎为零。医学界接受并认可了这一提法。但死亡的标准究竟应该是脑死亡还是呼吸心跳停止,法律界至今对此仍有争议。赞成者认为,脑死亡为不可逆状态,将这个时间作为界定标准认定工伤,合情合理。反对者认为,我国尚没有脑死亡的立法,脑死亡也没有正式引入临床或司法实践中,还是应该坚持以呼吸、心跳停止为判定死亡的标准。

    记者调查发现,有少数法院在判决中也没有将“脑死亡”判定为工伤认定中的死亡标准。

    某地法院曾在判决中认为,目前我国尚没有脑死亡的立法,脑死亡也没有正式引入临床或司法实践。无论在临床医学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坚持以呼吸、心跳停止为判定死亡的标准。

    某媒体评论员刘昌松认为,世界上已有80多个国家在立法上采纳了“脑死亡”标准。我国立法之所以尚未确立该标准,应该同医学伦理和传统观念等因素有关,因为患者呼吸、心跳还有即放弃抢救,国人普遍还难以接受,但采纳“脑死亡”标准是大趋势。

    “对死亡时间进行解释时,按照有利于职工的‘脑死亡’标准,是符合立法精神的。”刘昌松说。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副教授郑爱青认为,医学上是接受脑死亡概念的,应该尊重专业人员的意见,认可脑死亡概念。

    有法律专家认为,死亡的认定标准,涉及到公民的重大人身权益,建议由有关国家机关尽快出台标准,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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