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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建部:坚决制止破坏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行为

    Law-lib.com  2021-2-19 10:30:55  法治日报——法制网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万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应充分认识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加大保护力度,坚决制止各类破坏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行为。根据《通知》要求,各地应严格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拆除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经认定公布的历史建筑,不得随意拆除和损坏历史文化街区中具有保护价值的老建筑。

    尽快完善保护名录

    据住建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各地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要求,积极推动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一些地方工作进展缓慢、存在漏查漏报等情况,拆除破坏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盗卖历史建筑构件和异地迁建等问题时有发生,对城镇风貌和文化遗产保护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为强化历史文化保护,出台了《通知》。

    而此次《通知》首要工作是,加强普查认定,尽快完善保护名录。

    根据《通知》要求,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普查认定工作,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对照《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标准(参考)》,查漏补缺,及时认定公布符合标准的街区和建筑,纳入保护名录。扩大普查地域空间范围,重点加强对历史悠久和历史建筑数量偏少的市县的普查认定力度,确保所有市县符合标准的建筑均纳入保护名录。延展普查年代区间,全面梳理和发掘不同历史时期的历史文化遗存,尤其是将近现代、新中国成立以后、改革开放以来有代表性的建设成果纳入保护名录。

    丰富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内涵和类型,及时将符合标准的老厂区、老港区、老校区、老居住区等划定为历史文化街区,将符合标准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居住建筑和交通、水利等工程设施等确定为历史建筑。创新工作方法,广泛动员公众参与普查认定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发动多方力量征集历史建筑线索。

    这位负责人强调,各地应于2021年底前基本完成现存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普查认定工作,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对保护名录进行更新、汇总、校核后报住建部。同时,建立长效机制,定期开展普查认定工作并补充保护名录。

    严格规范拆除工作

    伴随城镇化进程的加速,城市不得不开展大规模的旧城改造,不少历史文化街区、建筑被拆除或改建,以腾出土地给新建项目。在这个过程中如何保护历史文化建筑?如何规范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拆除工作?

    《通知》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经认定公布的历史建筑,不得随意拆除和损坏历史文化街区中具有保护价值的老建筑。不得假借“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名义,在历史文化街区内新建、扩建与街区保护无关的项目。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分析说,目前我国很多地方的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观念与方式非常落后。一方面,地方政府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重要性没有科学认识。城镇建设求大、求新、求洋、求怪,不注重传统街区和建筑的保护利用,使大量传统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被拆除;另一方面,文物建筑的保护主要针对建筑单体,建筑周边的街区环境、文化背景等缺乏保护。传统街区保护仍停留在街区立面改造上,对建筑功能、街区产业没有进行重构升级,起不到活化街区的作用,反而对历史文化街区原有的空间格局和建筑肌理造成破坏。

    为此,《通知》强调,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内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更新改造和拆除,要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不得不拆除的,应坚持先评估、后公示、再决策的程序,组织专家对拟拆除的建筑进行评估论证,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并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

    住建部还要求,各地住建及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定期更新、汇总、上报本地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台账。建立专家组定期巡回督导、社会公众监督等机制,加大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力度。对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破坏历史文化街区格局风貌、拆除或异地迁建历史建筑、盗卖历史建筑构件的,要依法依规及时通报处理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完善相关法律体系

    住建部有关负责人说,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是城乡记忆的物质留存,是人民群众乡愁的见证,是城乡深厚历史底蕴和特色风貌的体现,具有不可再生的宝贵价值。各地应充分认识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加大保护力度,坚决制止各类破坏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行为。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文钊认为,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整是导致我国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不到位的一个重要原因。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定义模糊不清,直至2008年国务院颁布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才明确了历史建筑与历史文化街区的含义。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的内容、方法与原则,则是在2014年住建部制定公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中才明确。但对历史建筑如何保护和利用仍没有明确的规定,历史建筑保护缺乏法律依据。《通知》可以看成是对这项工作的一个重要补充。

    刘俊海认为,长期以来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还不够重视,没有建立专门的保护机构和配置相应人员。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是一项长期的工程,需要持续的巨额资金投入,中央和地方政府尚未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设立专项资金。为此他建议,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同时要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资助、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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