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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央行制定规章防范支付风险 非银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放存管账户

    Law-lib.com  2021-1-29 12:33:13  法治日报——法制网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周芬棉

    为了防范支付风险,加强监管和监测客户备付金,严防资金被挪用或洗钱等不法行为发生,中国人民银行修订2013年施行的《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于近日发布新规即《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日终后全部集中存放于其在央行开立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办法》将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万亿备付金被监管

    对于普通大众来说,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就是微信支付中的零钱,或是支付宝中已付货款的资金。按照《办法》的解释,所谓客户备付金,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少军说,非银支付机构绝不只是微信等几家,央行曾对200多家支付机构发了牌照。绝大多数非银机构服务的对象是特定范围的客户。单个客户的备付金有限,但所有客户的备付金加起来,就是一笔不小的金额,如果任由各支付机构以自己名义分散存放,风险隐患巨大。

    事实上,《办法》发布之前,央行一直在积极推行备付金专户专存的工作。央行有关负责人介绍说,人民银行已于2019年1月14日组织非银行支付机构完成客户备付金集中交存工作。

    央行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12月末,非金融机构存款(支付机构交存央行的客户备付金存款)近1.77万亿元。

    非银行支付机构早有客户备用金挪用爆雷先例。据投融资专家阮万锦律师介绍,2017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曾集中公布一批支付机构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的事件,其中湖南星广传媒有限公司因挪用、占用备付金2363余万元,造成备付金资金缺口超2355万元。

    被点名的支付机构还包括:上海畅购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广东益民旅游休闲服务有限公司、浙江易士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西安银信商通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安易联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西支付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等。上述7家支付机构合计挪用占用备付金近20亿元。

    “随着支付机构数量的快速增长,资金规模日益增大,挪用等不法行为的发生,催使监管部门出台规章,规范化、严监管、强服务,成为监管工作的出发点及愿景。”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说。

    构建三方监管框架

    央行负责人称,与原规章相比,《办法》主要明确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规定备付金全额集中交存至人民银行或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二是规定客户备付金的划转应当通过符合规定的清算机构办理。三是详细规定了备付金出金、入金以及自有资金划转的范围和方式,明确了支付机构间开展合规合作产生的备付金划转应当通过符合规定的清算机构办理。四是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各方对于客户备付金的监督管理职责。五是增加备付金违规行为处罚条款。

    在杨兆全看来,《办法》明确了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三方管理职责,形成了三方监管制度体系。

    阮万锦说,非银行支付机构必须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1个专门存放客户备付金的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活动进行全面监督管理,并开展检查。

    刘少军认为,清算机构的作用在“幕后”,客户感觉不到,但所有的支付、结算,都要通过清算机构进行。在备付金监管中,清算机构负责对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中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和划转进行监督,监测私自挪用、洗钱等相关风险。

    备付金银行对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中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和划转进行监督,监测相关风险。

    据央行有关负责人介绍,《办法》优化了三类特定业务账户管理规定。特定业务对应的是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对这部分资金明确设立相应的账户。根据《办法》,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是指非银支付机构为客户办理跨境人民币支付、基金销售支付、跨境外汇支付等特定业务时,已从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付出或者尚未向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归集的待付资金。

    据介绍,开展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可以选择1家满足要求的商业银行开立1个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确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再选择1家银行,再开1个专用存款账户作为备用账户;从事基金销售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可在满足要求的商业银行开立1个基金销售支付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展跨境外汇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原则上可以选择不超过2家满足要求的商业银行,每家银行可开立1个跨境外汇支付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强化各方法律责任

    对备付金严格监管体现在整个《办法》中,在“监督管理及罚则”中相关规定最为集中。

    例如,对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和特定业务银行违反备付金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约谈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整改的依据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再如,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借用、占用客户备付金的,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办法》还明确不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清算机构违规从事或变相从事备付金业务的,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终止相关业务,并依据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办法》同时规定了阻碍、干扰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备付金检查行为的处罚,明确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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