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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对涉未成年人有组织犯罪从重打击

    Law-lib.com  2020-12-25 15:04:33  法治日报——法制网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朱宁宁

    制定反有组织犯罪法,是落实党中央关于扫黑除恶决策部署、遏制有组织犯罪滋生、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22日,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在分组审议时,与会人员认为,草案系统梳理了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有关规定,总结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内容比较详实,总体可行。与此同时也对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建议。

    值得一提的是,分组审议中,多位委员关注到涉未成年人有组织犯罪问题,建议完善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等有组织犯罪相关规定。

    “当前,不少地方在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被胁迫、利诱参与、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现象,这严重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严重危害社会和谐稳定。”吴玉良委员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对利用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有组织犯罪从重处罚。

    鲜铁可委员也认为应当在草案中增加对通过欺骗、胁迫等方式使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或者有组织犯罪者以未成年人为侵害对象的从重处罚的内容。“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均有从重处罚的精神。草案也应该从特别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对上述涉及未成年人的有组织犯罪从重打击。”鲜铁可说。

    草案第十三条规定,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对在校学生的防范教育,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防范机制,既要包括学生作为有组织犯罪行为受害者的防范,也要包括学生作为有组织犯罪行为实施者的防范。”刘修文委员认为,应当明确教育部门对在校学生参与有组织犯罪的防范义务,建议在草案列举的学校依法防范和报告的情形中增加“学生参与有组织犯罪的”。

    审议中,还有委员建议对有关定义进一步完善和明确。

    此次草案的一大亮点,是对“有组织犯罪”进行了界定,即“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犯罪,以及由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黑社会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同时,将“恶势力组织”上升为法律概念,即“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在徐显明委员看来,草案目前有一个问题需要完善和补充。“既然把有组织犯罪狭义地限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中,那就应坚持当初刑法立法时惩罚有组织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则,即凡是有组织的犯罪,组织者、领导者对参与犯罪的其他人犯罪行为的后果应该承担全部责任。这也是打击有组织犯罪在司法上最重要的原则。而这条原则目前并没有在草案中得到体现。” 徐显明建议增加条款把这一原则补充进去。

    鲜铁可指出,草案将有组织犯罪分为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相关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黑社会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两部分。而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罪名本身就涉及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因此,该罪与境外黑社会组织实施的犯罪是否存在一些交叉,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厘清。

    “在现实中,惩治犯罪需要把恶势力组织犯罪和青年团伙犯罪区别开来。”李培林委员主张对恶势力组织的定义再严格一些。比如,界定为“经常纠集在一起且纠集者相对固定的团伙”。另外,在“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之后还应该加上“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这样有利于把一般的团伙犯罪与恶势力组织犯罪区别开来。”李培林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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