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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二中院:涉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异议案件九成被裁驳

    Law-lib.com  2020-12-22 16:00:50  法治日报——法制网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伟伦

    通讯员 曾小华 侯成成

    夫妻一方被确定为被执行人的,法院如何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以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同时依法保障另一方的合法财产不受侵害,是社会群众广泛关注的问题。

    涉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异议案件九成被裁驳、涉夫妻共同财产执行近八成异议主体为被执行人的配偶、 被执行人配偶提出异议案件中九成以上标的为房产……12月22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涉夫妻共同财产执行裁决案件情况新闻通报会,通报了该院近年来审理相关案件的特点,并结合审判实践作出相关提示。

    据介绍,2019年1月至2020年10月,二中院审结涉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裁决案件共31件。其中,驳回28件,支持2件,撤回1件,分别占比90.3%、6.5%、3.2%。上述执行裁决案件中,7件异议主体为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24件异议主体为被执行人的配偶,异议请求均为申请法院中止对夫妻共同财产或属于其个人财产的执行。

    通过梳理分析,北京市二中院发现,此类案件多针对房产执行提出异议。案件主要有三种类型,分别为民事金钱债权执行案件、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和申请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案件。

    在被执行人的配偶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提出排除执行异议请求时,常见的异议理由主要有四种:法院查封的房产虽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但系被执行人配偶的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财产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名下,但并非夫妻共同财产,而是配偶的个人财产;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法院不能执行属于配偶的财产,要求执行过程中分离出属于配偶的财产份额;法院执行的房产系被执行人配偶及家人生活必需的唯一住房,不应执行。

    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时,追加理由主要有两种,分别是被执行人恶意向配偶转移财产或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对此,法官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的,法院可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以及其配偶名下的共有财产。被执行人的配偶以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为共同财产为由,请求排除执行的,不予支持。配偶不服执行异议裁定的,可向执行法院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

    也就是说,夫妻一方为案件被执行人的,法院不仅可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亦可查封、扣押、冻结其配偶名下的共同财产。

    同时,法官提醒,执行异议程序不解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被执行人配偶在请求法院中止对夫妻共同财产执行时,通常还会请求法院确认其财产份额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需要注意的是,执行异议程序中不解决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确定问题,亦不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双方已经离婚,前配偶可以通过起诉离婚后财产纠纷确认其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份额,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当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保护属于前配偶的财产份额。

    还需要注意的是,被执行人配偶通过离婚诉讼取得确定房产享有所有权的生效判决,亦不当然阻却对共同财产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前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该法律文书系就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权属纠纷以及租赁、借用、保管等不以转移财产权属为目的的合同纠纷,判决、裁决执行标的归属于案外人或者向其返还执行标的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应予支持;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唯一住房”,法官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建议,被执行人配偶要诚信主张权利,莫以夫妻共同财产作为规避执行的挡箭牌。部分被执行人错误地认为只要其配偶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提出案外人异议,就能够中止执行,故而滥用异议权利企图拖延执行。实际上,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的,法院可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以及其配偶名下的共有财产。被执行人的配偶以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为共同财产为由,请求排除执行的,不予支持。因此,希望被执行人不要抱有逃避执行的侥幸心理,与配偶同舟共济、共渡难关、积极履行才是正道。

    北京市二中院执行二庭庭长孙涛表示,法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财产过程中,同样会依法保障被执行人配偶的合法财产权益。原则上,法院在处分被执行人财产时,一般会依法保留其配偶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被执行人配偶若持有生效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确权判决,亦可向执行法院请求中止执行其财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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