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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告工行小额账户收费 “较真儿”储户终审被驳

http://www.law-lib.com  2008-1-23


状告工行小额账户收费 “较真儿”储户终审被驳
 
法院:监管部门即代表储户与银行协商变更合同  


  法制网北京1月22日讯 记者李松 黄洁 继北京律师董某状告工商银行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和银行卡年费败诉之后,又一位“较真儿”的储户,因不满银行在没有告知的情况下擅自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且收取跨行交易服务费不提供发票的行为,再次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一并推上了法庭。记者今天获悉,当事人王某再次领取败诉判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银行“对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这一变更合同内容的行为已进行充分的告知,且程序合法”。
  储户王某是北京某公司的职员,2004年2月,王某在工行北京市朝阳区三元桥南储蓄所开立了一个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按照开户要求,王某填写了“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和牡丹灵通卡申请表。在申请表背面的《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牡丹灵通卡使用规定》中,第20条明确写着“本章程的修改或利率,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发生调整,一经公布即为生效,不再另行通知”。同时第21条还写明:“本章程由中国工商银行负责制定和解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在办理了全部手续后,2004年3月,王某如期领取了自己的牡丹灵通卡。
  在王某开立账户的一年半后,中国工商银行宣布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为此,工商银行向银监会报备了相关文件,并将方案同时抄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此后,工商银行连续在其网站、《北京晚报》、《北京青年报》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建议客户及时归并或注销人民币个人小额活期存款账户,特别是日均余额不足300元的账户。2006年3月,工商银行又在其各个营业网点张贴了公告,进一步敦促用户清理其小额账户。
  但是,王某并没有理睬银行的一再督促,直到2006年6月发现自己的日均余额不足300元的账户被银行直接扣划掉3元的小额账户管理费,此外工行北京市分行还曾经从其账户中扣划过牡丹灵通卡年费和跨行交易费。为此,王某将工商银行及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告上了法庭,并提出了多达六项的诉讼请求,包括双倍返还其小额账户管理费共6元,对各种收费服务提供发票,赔礼道歉,以及判令银行不得从其账户里任意扣钱,提供收取银行卡年费的收费依据、用处、账目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工商银行虽然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公司法人,但其所开展的业务中负担着很多的公共服务职能,而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就是为了履行这些公共服务职能而设。在程序上,工商银行在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前,已经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履行了报备手续,并按规定的程序在相关媒体和营业网点进行了公告,而工行北京分行则是根据中国工商银行依法获得批准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的决定收取该笔费用的,因此也同样合法有效。法院同时指出,虽然在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之前,储户已经填写了不包括此项收费项目的“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但也并不意味着合同的内容在银行发出收费公告后仍可以保持不变。因为上述合同的相对方人数数量巨大,且极为分散,考虑到实际操作的难度和可行性,逐一与合同的相对方,即储户进行协商并不现实,因此相关监管和主管部门对该收费项目的审核和批准的过程,就认为代表了广大储户与银行之间协商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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