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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性立法何时出台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三问

http://www.law-lib.com  2008-1-21


专门性立法何时出台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三问
 

   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消解法院诉累之苦的一个重要尝试和探索。然而,这中间各种调解机制如何并行不悖?效力怎么认定?司法审判应怎样与之衔接?

法制网记者 袁定波

  农村土地发生纠纷,怎么处理能将矛盾减至最小?婆媳纠纷、夫妻吵架,是否都要去法院解决争议呢?新年伊始,最高人民法院举办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论坛,以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主题,旨在探索司法、仲裁、调解的分流与合璧——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律师参与调解等这些调解机制怎么运行?效力怎么认定?和司法审判怎样相衔接?
  记者就这些问题采访了相关人士。

  一问:调解主体如何确定

  由于经济迅速发展,纠纷的不断增多,人民法院收案数量大幅增加。人民法院作为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防线,怎样应对“诉讼爆炸”呢?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冯晓光认为,在利益诉求多元化,矛盾特点多元化的今天,社会纠纷不是仅靠法院一家就能够解决的。
  “新时期,引发矛盾纠纷的背景往往非常复杂,诉讼的解决方法尽管是最有力度的解决方法,但不一定是最合适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张雯认为,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十分必要的,但即便是在北京,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组织机构设立也还存在问题,组织机构还不是十分健全,人员配备和资金也不是很有力。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展了律师和解和法官助理参与的立案后和解制度,形成了大调解机制。2007年,朝阳区法院立案前调解8549件,立案后法官的调解达到两万多件,全院调解率达到63.7%。此外,朝阳区成立了人民矛盾化解中心,还成立了和解小组。
  农业部经营司经营体制处副处长刘春明也提出,针对当前农村土地问题较为突出,农业部通过试点,力图建立起相应的农村土地纠纷解决机制。有不少地方建立了仲裁员培训制度,形成了解决土地承包纠纷的新体系。“但是否应当进行地域管辖,仲裁机构设在哪一级,是否依托农业部门设立目前尚有疑问。”刘春明说。
  “委托律师调解的保障机制,如律师调解经费、效力、管理等方面问题需进一步完善。”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曹阳说。
  整合社会各方力量形成多元化调解合力是很有必要的,就调解员是否应该专业化问题,张雯认为,调解人员不一定要高学历,而应强调大众化,然后再提升他们的专业性。
  国家工商总局市场监督司合同处处长陈祥林建议,应尽快建立调解员制度,规定这部分人应该具备怎样的素质、应符合哪些要求。

  二问:与司法审判如何衔接

  “避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各成体系,如何建立互动衔接是主要问题。”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翁爱珊说。
  据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上地人民法庭设立了特约调解员制度,调解成功就和解,调解不成功再退还法庭进行诉讼。调解期内无法调解成功的迅速转到法庭,达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
  “当事人处于优势,可以自主选择,同时也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该法庭副庭长戴国说。
  记者了解到,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建立综合性纠纷解决机制,确定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形成良性互动。
  “什么事都找政府并不利于矛盾的解决。”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研究中心副主任赵振华说。能进入行政调解范围的争议纠纷究竟有哪些?赵振华认为,普通的民事纠纷应当以人民调解为主。行政调解更多的应针对人民调解解决不了的、相对专业的问题,同时加强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处理行政争议的能力,把行政争议消灭在行政管理过程中。
  国家人事部人事争议仲裁中心何庆介绍说,从现行实际运行情况来看,人事争议仲裁与司法的衔接存在大量问题。因为两者衔接口小,不少法院对当事人起诉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予受理,当事人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维护。如何强化人事争议仲裁权威性,节约司法资源和当事人维权成本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近几年来,劳动争议的案子每年以24%的速度持续增加,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明后年劳动争议案件将急剧增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劳动法室主任王文珍指出,劳动争议案件依仲裁规则所作出的裁决,到了人民法院依据民事法律审判,往往会出现不同的结果。劳动仲裁程序怎么改,仲裁裁决和司法审判如何衔接,这些都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

  三问:专门性立法何时出台

  “应强化人民调解立法。”司法部基层工作指导司助理巡视员李冰说,我国宪法、民事诉讼法、继承法、婚姻法等都有涉及人民调解的规定,但缺专门性的立法。现在,人民调解的专门性立法条件已经具备。目前,人民调解法草案已经报到国务院法制办,争取纳入今年全国人大立法规划。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副主任张根大说,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最高法院“二五改革纲要”确定的50项改革项目之一,也是2008年的重要工作项目。
  张根大表示,下一步整体改革步骤初步设想分三步走:近期将以出台有关司法解释为突破口,解决各种纠纷解决机制和司法工作的衔接问题,在现行法律框架内作出相应改革;中期将以推动政策规范出台为重点,争取社会各界对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支持;远期将以推动立法为目标,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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