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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企业所得税五年内税率从15%增加至25% http://www.law-lib.com 2008-1-8 国务院:企业所得税五年内税率从15%增加至25%
法制网北京1月7日讯 记者陈晶晶 新企业所得税法已自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有税收优惠政策如何与新法相衔接,成为广大企业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记者今天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国务院已就此发布过渡政策通知,原享受15%优惠税率的企业,将在新法实施5年内逐步过渡到25%的法定税率。 通知规定,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按照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文件规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在今年1月1日起5年内,逐步过渡成25%的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按2008年18%税率、2009年20%税率、2010年22%税率、2011年24%税率、直至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优惠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此外,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通知详细列出了《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列举了实施过渡的30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涉及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设在海南岛等特定区域企业原来可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均按该表执行。 通知强调说,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有关收入和扣除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上述过渡办法计算享受税收优惠。过渡优惠政策与新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新设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
法制网北京1月7日讯 记者陈晶晶 记者今天从国家税务总局了解到,根据国务院近日发布的相关规定,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将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务院通知规定,在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次国务院通知中所指的高新技术企业,不仅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还要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目前这两个文件尚未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