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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等:警惕不法分子销售所谓“原始股” http://www.law-lib.com 2008-1-7 最高法等:警惕不法分子销售所谓“原始股” 最高法等四部门联合打击非法证券活动
法制网北京1月6日讯 记者王斗斗 周芬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证监会四部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重拳打击非法证券活动。这是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法院了解到的。 近期,一些不法分子编造公司即将上市或发行股票等虚假信息,以转让股份的方式通过中介向公众销售“原始股”。对此,《通知》指出,公司、公司股东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应当追究其擅自发行股票的责任;公司与其股东合谋实施上述行为的,公司与其股东共同承担责任。 对于非法证券活动的性质认定问题,《通知》明确,擅自发行证券的,根据犯罪事实,依照刑法分别追究擅自发行股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未经批准经营证券业务,涉嫌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照证券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非法证券活动是否涉嫌犯罪,由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认定。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认为需要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进行性质认定的,行政主管机关应当出具认定意见。 新老证券法的衔接空隙成为证券违法者常钻的“空子”。由于相当一部分违法活动发生在新证券法实施之前,违法者常以新证券法没有溯及力为由提出抗辩,对此,《通知》明确,在修订后的证券法实施之前发生的擅自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行为,也应予以追究。 关于非法证券活动受害人的救济途径问题,《通知》明确规定,如果非法证券活动仅是一般违法行为而没有构成犯罪,当事人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请求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