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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门拒查律所欠缴社保费 法院:有违政策方向

http://www.law-lib.com  2007-12-14


劳动部门拒查律所欠缴社保费 法院:有违政策方向
 
律师部分劳动权益处在法律保障空白地带  


  法制网北京12月13日讯 记者李松 黄洁 律师事务所不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规定的劳动监察范围之列,劳动局就可以对中途停止缴纳社保费用的律师事务所置之不理吗?北京市先知律师事务所张律师认为以此理由拒绝监察属于行政不作为,遂将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了法庭。今天上午,张律师的主张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获得支持。法院认定,律师以自己的劳动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属于社会劳动者的范畴,其劳动权益应当得到劳动保障部门的维护和保障。劳动部门拒绝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劳动监察不符合当前政策方向。
  张律师,是北京市先知律师事务所的一名专职律师。从2005年8月起,先知律所开始为其所内的律师缴纳社会保险,并作为缴费单位在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了养老和医疗等社会保险登记。但是,从去年4月起,律所却开始欠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据张律师说,这是因为律所将律师向所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擅自挪用了。对于此事,张律师曾多次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反映和投诉,但劳动局却以律师事务所欠缴社会保险费用不属于劳动部门监察范围为由,拒绝对此事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为此,张律师以劳动部门行政不作为为由,将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劳动部门依法履行劳动监察职责。
  我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也就是说,如果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既不属于企业,也不是个体工商户,也就不能适用劳动保障监察制度。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也正是依据这一理由,拒绝了对先知律师事务所进行劳动保障监察的要求。
  但是,劳动部门所依据的这项看似充分的理由,今天被法院以“不符合当前政策方向”为由彻底推翻。法院指出,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立法宗旨,凡是缴费单位都具有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强制性义务。先知律师事务所已经在社保机构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了社会保险并实际缴纳了社会保费用,交费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就应该受《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相关社保征缴法律规范的调整和约束。劳动部门作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的主要负责部门,应该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进行监督监察。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适用范围为由,拒绝对涉案律所欠缴社保费用行为履行劳动监察的职责是不符合当前政策方向的。
  据此,法院判决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先知律师事务所拖欠社会保险费的问题履行劳动监察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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