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宜随意给商家挂“刑案多发”黄牌
国展肯德基店被挂“刑案多发”黄牌 摄影/记者袁艺
据媒体报道,由于一月之内连发两到三起盗窃案,却没有根据警方要求配备保安员
,北京朝阳区的某餐馆被派出所挂上了“刑事案件多发饭馆”的黄牌,个别涉事的小餐厅因此门庭冷落。警方认为,出此策略实属不得已,“不管怎么说这也是对前来就餐的老百姓负责”。
从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角度考虑,警方的出发点是善意的。然而,“刑案多发”这张黄牌高悬于门前,既是提醒公民自慎的“警示牌”,也是对相关餐馆的一张“警告牌”,客观上难免要实质性地影响商家声誉,在性质上类似于通过降低商家的名誉,对其进行了某种行政处理。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机制,《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公安机关对组织和公民施予行政处罚的基本依据;该法若无规定,则可依据《行政处罚法》进行治安处罚;如果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但是,给商家挂上“刑案多发”这张黄牌,从《治安管理处罚法》和《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中,目前并不能找到法律依据。
信誉是商家特别是餐饮业的生命线。鉴于此,我国《民法通则》特别规定了法人的名誉权:“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对于一个书面或口头声明而言,其内容“纯属陈述事实”还是“带有评论性质”,是区分“侵害名誉”与否的重要分界。公安机关有治安管理的法定职权,将刑事发案情况通报公民是其份内之事。因此,从细微处而言,如果其挂出的黄牌是标明“此地今年已发案三起”之类的纯客观描述,自然不会引发歧义。但是,“刑事案件多发饭馆”的标注,事实上已经不是简单的对“发案情况的客观陈述”,而成为对特定地域治安状况的一种“公共评价”,难免要带来法律风险。
更值得警惕的是,如果认可有关部门在特定商家门口挂出“刑案多发”黄牌的做法,将随之带来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可能被同业者“借用”为“打压对手的利器”,客观上导致公共治安权力介入经济竞争,造成对公共管理公正性的质疑;二是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制,“在哪家挂牌、什么情况下可以挂牌”等判断几乎完全取决于有关部门的自由裁量,若涉事商家缺乏救济和申诉渠道,久而久之,可能要滋生“权力寻租”的问题。
转换角度考虑,餐馆是公共服务地带,就存在发生盗窃案件的可能。对此,有关部门的社会治安职能也不必止于餐馆门前,贴出一张“安民告示”,警醒“公民自慎”,不妨更加积极主动一些。比如,可以针对案件多发的特点规律和具体情况,将“战线”延伸到餐馆里面,借助公共探头,有所侧重地“蹲点守候”等措施,果断出击,把为患社会的窃贼绳之以法,帮助商家和顾客解除安全威胁,真正地“保一方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