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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还款并非恶意 银行要求解除房贷合同被驳回

http://www.law-lib.com  2007-11-22


逾期还款并非恶意 银行要求解除房贷合同被驳回
 

  法制网北京11月21日讯 借款人先后7次未能按期偿还房屋贷款本息,但事后全部补齐。此种情况下,银行可否解除借款合同,要求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近日对此给出了答案,借款人事后补齐还款金额的行为表明其还本付息的意愿,且不能证明其丧失了还款能力或恶意不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不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法院依法驳回了银行的诉讼请求。
  2004年4月25日,张某与银行、房地产商签订了一份《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张某以其所购买的一套面积为90平方米的商品房作为抵押,向银行借款31万元,贷款期限为30年。合同还规定,若张某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不按照合同约定还本付息时,银行可以行使抵押优先受偿权。房地产商则为该合同中的所有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及张某应付的其他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合同签订后,银行向张某发放了贷款。2005年1月,张某未能按时偿还当期本息,房地产商代其支付了到期本息及罚息。2006年5月,张某又未能按时偿还当期本息,仍由房地产商代还。其后,张某还曾经5次逾期还款。但是,2007年6月4日,张某一次性还清了所有的逾期本息及罚息。
  为此,银行却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张某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法院认为,银行与张某签订的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张某虽有连续5次、累计7次逾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情形,但事后全部偿还了相应的逾期贷款,表明了其还本付息的意愿。而银行也没有证据证明此后张某仍有欠款或逾期的情况,且并未显示张某存在丧失还款能力或恶意不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的状况,因此不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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