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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正着手修改有关限制艾滋病感染者入境的法规

http://www.law-lib.com  2007-11-13


我国正着手修改有关限制艾滋病感染者入境的法规
 
 
    新华社北京11月12日电(崔静 宋云霄)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12日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透露,随着对艾滋病感染途径的认识不断加深,我国目前正在着手修改现行的有关限制艾滋病感染者入境的法规。

    毛群安表示,我国对艾滋病的认识有一个过程。在最初对艾滋病的感染途径还不清楚时,我国在传染病的防治过程中规定限制艾滋病感染者入境。根据现在我国对艾滋病的传播渠道以及艾滋病感染者对环境危害性的评估结果,目前我国已着手修改现行的有关限制艾滋病感染者入境的法规。

    针对目前社会广泛关注的我国艾滋病疫情情况,毛群安说,由于我国卫生部门加强了对艾滋病疫情的监测,因此,目前各地报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比过去有所增多,但这并不意味着目前艾滋病受感染的情况比过去严重。

    他指出,我国政府一直高度重视艾滋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特别是近年来实行了“四免一关怀”政策,在艾滋病监测和救治患者方面作出很大努力,艾滋病的防治工作出现了良好的态势。有关专家目前正在对我国艾滋病疫情进行评估,预计本月下旬将公布评估结果。

卫生部:我国正研究建立脑死亡判定标准

    新华社北京11月12日电(崔静 宋云霄)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12日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透露,我国已从技术角度拟定了脑死亡的判定标准。目前,有关推进脑死亡判定标准的工作正在专家层面进行进一步的研讨。

    毛群安指出,脑死亡实际上是随着医学的发展和进步,从医学层面上对人体死亡的新的判断标准,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以心跳呼吸判断一个人是否死亡。脑死亡与安乐死、植物人不同。

    毛群安同时强调,我国反对以旅游的名义跨国境实施人体器官移植,因为目前在我国,器官供给的短缺仍是影响器官移植的非常重要的因素。而反对以旅游的名义进行器官移植,也是世界卫生组织以及其他国家所遵循的共同原则。

    毛群安说,从目前情况看,我国器官移植的规范工作取得了比较好的成效。卫生部已出台规定,要求凡是开展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如要为外国居民进行器官移植,必须经卫生部审批。对经过认定开展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也要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对开展的每一例器官移植手术进行监控。

今年全国报告狂犬病病例人数比去年增加 农村为多发区

    新华社北京11月12日电(记者 崔静、吴晶)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12日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截至10月底,今年全国共报告狂犬病病例2717例,比去年同期上升2.41%,狂犬病病例多发生在农村地区。

    毛群安指出,目前我国狂犬病疫情最严重的5个省份是广西、贵州、四川、湖南和广东。报告病例数前10位的地级市是贵州毕节地区、广西贵港市、四川南充市、广东茂名市、广西玉林市、贵州铜仁地区、广西百色市、广西桂林市、贵州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四川成都市。报告病例数最多的10个县区是贵州毕节市、广西桂平市、四川仪陇县、贵州松桃苗族自治县、广西全州县、广西博白县、广西灵山县、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重庆市万州区和四川岳池县。

    毛群安说,近年我国狂犬病疫情逐年上升,疫情形势十分严峻。2000年后,狂犬病疫情上升趋势更加明显。2004至2006年,全国合计报告狂犬病病例死亡人数8403例,占同期各种传染病病死数的30.1%,高居37种法定传染病报告病死数之首。同时,我国狂犬病疫情波及地区也迅速扩大,1996年全国仅有98个县区报告狂犬病病例,到2007年,全国已有23个省份、195个地市的910个县区报告出现狂犬病病例。

    毛群安指出,我国狂犬病疫情上升的原因,一是目前养犬的人数较多,犬只的数量增加;二是一些犬只没有及时接种狂犬病疫苗;三是一些人被犬只咬伤后,没有及时进行暴露后的处置,没有及时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而导致发病。

    针对狂犬病的病例大多发生在农村地区,毛群安指出,这主要是因为农村地区养犬人数多,犬只的数量较大,此外一些农村居民对狂犬病的预防和救治缺乏认识,没有为犬只及时接种狂犬病疫苗,或在被犬只咬伤后处理不及时。

    毛群安表示,今后卫生部门将把预防控制狂犬病的重点放在农村地区,特别是在犬只养殖比较多的地区。向农村居民宣传预防控制狂犬病的基本常识,做好一旦被动物咬伤以后的药物供应,特别是在高发地区,要保证处置药物的供应。同时,要提高农村地区专业人员预防控制狂犬病的知识和技能。

    毛群安同时提醒广大养犬户,要严格按照公安、农业等部门的要求对犬只进行登记,定期为犬只接种疫苗,避免与其他来源不明的犬只接触;要看管好自家犬只,避免咬伤他人。此外,公众一旦被狗、猫等动物咬伤,应尽快到就近医院进行伤口清洗等暴露后处置,争取在24小时内接种狂犬病疫苗,不应自行进行伤口处理。
 
 

 

    近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负责人日前就《办法》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您能否介绍一下《办法》出台的背景?

    答:商业养老保险是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商业养老保险覆盖人群逐步扩大,业务规模迅速增长。2001年以来年均增长速度为15%,2006年实现保费收入626亿元,已积累养老保险基金2000多亿元。截至目前,有51家寿险公司开展了养老保险业务,其中太平养老、平安养老、中国人寿养老、长江养老、泰康养老等5家专业公司先后开业,形成多种主体共同经营养老保险的局面。保险业已开发养老险品种百余种,业务种类包括个人养老年金、团体养老年金和企业年金等。养老保险的服务领域在不断扩展。保险业一直在积极参与探索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途径,截至2006年底,已在18个省(市)的53个地(市、区)开展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主要是为政府提供精算和资产管理服务,为参保农民提供养老金给付和相关咨询服务,目前累计业务规模约为30亿元,覆盖人群近20万人。

    当前,养老保险发展面临难得的历史机遇。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保险工作,多次对养老保险的发展做出重要指示。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这对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但总体而言,商业养老保险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存在整体规模小、专业化程度低、外部经营环境还有待改善等问题。养老保险资金积累周期长,涉及面广,风险因素多,经营管理复杂,这些特点对养老保险的专业化和保险业更好服务于经济社会全局提出较高的要求,需要制定专门的监管法规。

    问:如何评价《办法》出台对规范和促进我国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的重要意义?

    答:《办法》是我国保险业第一部专门规范养老保险业务的部门规章,对于促进养老保险专业化发展、推动产品创新、规范市场行为、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权益、改善外部环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主要体现在:

    第一,规范发展。《办法》对养老保险业务经营做出全面而系统的规范,从产品类型、经营主体、产品管理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确立了我国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经营的基本制度,将极大地提高我国保险行业养老保险经营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程度。

    第二,专业化发展。《办法》凸现了专业化经营理念,支持专业养老保险公司发展,明确提出了养老年金的概念,制定了养老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框架,并在金融行业率先对保险公司经办企业年金业务进行规范,这将进一步推动我国养老保险的专业化经营。

    第三,诚信发展。《办法》强化了保险公司在养老保险产品设计和销售、个人账户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并要求保险公司加强信息和投资风险披露,防范业务经营中的误导行为,突出了对被保险人、受益人权益的保护,有助于加强行业的诚信建设。

    第四,创新发展。《办法》要求保险公司积极进行养老保险产品创新,开发满足市场需求的养老保险产品,鼓励保险公司通过提供多种养老保险产品和服务为个人、家庭、企事业单位提供养老保障服务,完善养老保障体系。

    问:《办法》在起草过程中体现了什么样的指导原则?

    答:《办法》的起草主要遵循三项原则:

    一是规范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办法》着力于规范养老保险业务的市场行为,促进保险业诚信建设,最大限度地保障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专业化发展原则。《办法》鼓励保险公司发挥专业优势,努力加强产品创新和经营管理创新,促进养老保险业务专业化经营,推动养老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成为寿险发展的新增长点。

    三是与现有制度有效衔接原则。《办法》与《人身保险产品定名规则》、《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及《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团体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章制度基本保持一致,力求对养老保险公司、寿险公司等所有经营主体从事养老保险业务实现监管尺度的统一。

    问:《办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办法》从经营主体、养老年金保险的产品管理和经营管理、企业年金管理业务等方面,对养老保险业务的经营行为做出规范,对保险公司的违规经营行为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办法》共六章五十一条,主要内容包括:(一)养老保险的业务类型;(二)养老保险业务经营主体范围和条件;(三)养老年金保险业务的产品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制度;(四)企业年金管理业务的规范要求;(五)对违反养老年金保险业务、企业年金管理业务、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护等相关行为的处罚措施;(六)《办法》实施时间等。

    问:《办法》在促进专业化经营方面,制定了哪些具体举措?

    答: 一是明确了专业化经营的基本要求。《办法》基于保护投保人利益,制定了不同种类养老保险业务在投保、核保、投资、退保和客户教育方面的经营管理制度要求,以体现行业的专业化优势和专业化形象。

    二是规定了专业养老保险公司的主体条件。《办法》明确了养老保险公司设立和经营管理的要求,包括机构设置、治理结构、风险控制体系建设等。

    三是推进产品管理的专业化。《办法》明确了养老保险业务包括个人养老年金保险、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和企业年金管理业务,同时将具有养老功能的个人两全保险纳入养老保险业务监管范围,并根据不同养老保险产品制定了相应的产品设计和销售的管理制度要求。

    四是推动养老保险专业化队伍的建设。《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养老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与管理,提高其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问:《办法》在促进业务创新发展方面,制定了哪些具体举措?

    答:促进养老保险业务创新发展是《办法》的宗旨之一,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突出了以市场为导向的养老保险业务种类。《办法》以不同的服务群体为出发点区分业务类型,并据此制定了产品管理和经营管理规范,突出了保险行业积极面向市场的业务发展理念。二是突出了对养老保险公司专业化经营的支持。养老保险公司作为专业化机构,是养老保险专业化发展模式新探索。为支持养老保险公司的发展,《办法》在严格规范其经营管理的同时,对公司在经营企业年金管理业务时,可以通过委托保险代理机构开展业务,通过销售模式创新支持养老保险公司开展企业年金管理业务。三是突出了养老保险产品的年金化领取。《办法》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含有终身年金领取方式的个人养老保险产品,这样可以充分发挥保险业的精算技术优势和经营管理优势,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提供伴随终身的老年收入,真正实现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障目的。四是突出了客户为中心的经营模式。《办法》规定对同一投保团体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成员,保险公司可以统一承保团体养老保险,为客户的投保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问:《办法》在规范、促进保险公司参与企业年金管理业务方面提出了哪些举措?

    答:企业年金是属于补充养老保险,和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共同构成我国养老保险的第二支柱。为更好地促进保险业参与企业年金管理业务,《办法》做了以下规定:

    一、在业务资格方面。《办法》强调保险公司开展企业年金管理业务须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资格认定后,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投资管理等有关业务。

    二、在业务销售方面。《办法》规定,养老保险公司可以不设分支机构在全国开展业务,且可以通过委托代理形式销售企业年金,并应按照规定与保险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三、在投资运营方面。《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在企业年金受益人选择投资方式时,保险公司应以书面形式明确投资风险,并规定在达到国家退休年龄的前5年,受益人自愿选择高风险投资组合的,保险公司应当提供《高风险投资组合提示书》,明确提示投资风险。

    四、在信息披露方面。《办法》规定保险公司不仅要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要求定期提交有关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同时要按有关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的有关报告,加大了对保险业参与企业年金管理业务的监管力度。

    问:《办法》在哪些方面体现了对消费者的保护?

    答:养老保险产品兼具保障和投资功能,具有周期长、专业性强、运行流程复杂等特点,作为普通的消费者难以全面理解。《办法》在产品管理、经营管理等方面突出了对消费者的保护。具体体现在:

    第一,明确了团体养老年金保险的权益归属,保护个人权益。《办法》提出了团体养老年金保险权益归属的概念,要求在合同中应当明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各自缴费部分的权益归属,被保险人缴费部分的权益应当完全归属其本人;被保险人在离职时,有权申请提取该被保险人的全部或者部分已归属权益;并且要求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合同设置公共账户的,被保险人缴费部分的权益不得计入公共账户。

    第二,控制投资选择的风险,确保养老保险资金的安全性并兼顾收益。《办法》规定,对于投保人或受益人具有投资选择权的养老保险产品,在合同约定开始领取的前5年内,保险公司不得向其推荐高风险投资组合;如果个人自愿并坚持选择高风险投资组合的,保险公司应向其书面提示投资风险,投保人或受益人应在高风险投资组合提示书上签字确认。

    第三,鼓励年金领取,真正实现养老的目的。《办法》规定了个人和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在领取时,可以选择由保险公司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而且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含有终身年金领取方式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

    第四,防范保险公司误导客户,减少纠纷。《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确保养老年金保险产品的说明书、建议书和宣传单等信息披露材料与保险合同一致,不得通过夸大或者变相夸大保险合同利益、承诺高于保险条款规定的保底利率等方式误导投保人;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养老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与管理,提高其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不得唆使、误导养老保险业务的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保险公司销售投保人或受益人具有投资选择权的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应当在投保人选择投资方式前,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明确提示投资风险,并由投保人签字确认。

    第五,强化信息披露,提高消费者知情权。《办法》规定保险公司销售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合同,应当向每个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部分个人养老年金保险应当提供保单现金价值表,且须向投保人提供领取金额示例,增加保单的透明性;保险公司销售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寄送保单状态报告、业绩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六,减少投保人随意支配养老保险基金的行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办法》规定团体养老年金保险的投保人退保的,保险公司应当要求其提供已通知被保险人退保事宜的有效证明,并以银行转账方式将退保金退至投保人单位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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