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贷款不再是违规那么简单
企业严重亏损濒临倒闭,负责人无奈靠骗取银行贷款勉强支撑,本以为最多算违规,没想到企业和个人均构成了犯罪。8月29日,江苏省泰兴市法院以骗取金融机构贷款、信用罪分别判处泰兴市长寿面粉有限公司、江苏华晨食品有限公司以及公司负责人印永晨刑罚,两家公司分别被判处罚金80万元和50万元,印永晨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早在2001年,泰兴市长寿面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寿公司)及其投资成立的江苏华晨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晨公司)就处于严重亏损状态。身为两家公司负责人的印永晨不甘心企业倒闭,遂故意隐瞒亏损实情,骗取多家银行贷款,靠“拆东墙补西墙”维持经营。然而印永晨并不知道,随着《刑法修正案(六)》于2006年6月29日正式施行,他的行为已从违规走向犯罪。
2006年7月7日和8月8日,印永晨在明知长寿公司严重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仍出具虚假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给中国农业银行泰兴市支行,谎称公司的负债率为66%,效益呈正值,先后骗取贷款200万元和235万元。而根据银行贷款的规定,申请贷款单位的负债率不能高于70%,效益必须呈正值,否则不能贷款。
8月4日,印永晨以同样的手段,骗取泰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杏信用社贷款215万元。8月6日,印永晨又隐瞒华晨公司亏损实情,利用虚假产品购销合同,在缴纳500万元保证金后,骗取中信银行泰州分行银行承兑汇票1000万元。
案发后,警方委托审计部门对长寿公司和华晨公司2001年10月至2006年8月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了审计。审计报告表明,截至2006年8月底,两家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为180.56%,经营亏损达9000多万元,已严重资不抵债。
法院审理认为,长寿公司、华晨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印永晨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给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并且情节特别严重,均已构成骗取金融机构贷款、信用罪。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长期以来,一些单位和个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严重地危害了金融安全。然而,在《刑法修正案(六)》出台之前,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如果行为人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使是使用了欺骗的手段取得贷款并造成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重大损失的,也不能定贷款诈骗罪,只能视做违规行为。2006年6月29日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六)》弥补了这一漏洞,其第十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如此一来,那些和本案一样,即使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使用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并且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也将构成犯罪,从而更有效地震慑和惩治欺诈贷款行为,保障金融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