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理的重大涉黑案件
编者按 近年来,全国各级法院发挥审判职能,审理了大量案件,有力地保障了社会稳定、和谐,同时通过审判活动,充分展示了人民法院、人民法官“公正司法”的良好形象。为了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这里对近五年来不同类型、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进行回顾。
■2002年3月1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姜德平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罪,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死刑,另一主犯王家胜被判处无期徒刑。同案的其他19名被告人也依法受到刑事制裁。从1998年8月开始,被告人姜德平和王家胜,纠集10多名刑满释放人员和无业人员,以收取“保护费”、“号头费”等为由,大肆诈取采砂船船主现金;对拒交“保护费”的采砂船,则持凶器以暴力驱赶或实施抢劫,先后5次抢劫船主人民币4万余元,27次敲诈船主现金79万余元。
■2003年9月11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郑卫国等人上诉,维持原判。2003年7月18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挪用资金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并处郑卫国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占平、马新超、吕长江等3人也分别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其他28名被告人也被分别追究刑事责任。
■2003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刘涌案经再审后作出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其所犯其他各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刘涌系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应对该组织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其直接或者指使、授意他人持刀、持枪实施故意伤害犯罪,致1人死亡,5人重伤并造成4人严重残疾,8人轻伤,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依法应当判处死刑,且不具有不必执行死刑的法定或者酌定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2004年3月24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涉黑案件,被告人刘中东因涉及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7个罪名,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1万元、罚金1万元。
■2005年12月30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廉博伟等17人故意杀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进行二审宣判,判处主犯廉博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廉博伟是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应当对其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所有犯罪负责,其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非法买卖枪支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放火罪。
■2006年9月13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二审判决及核准裁定,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罪名,判处并核准马冰冰、丁海晖、马国栋、甘兴涛等被告人死刑,其他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等刑罚。甘肃省马冰冰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被告人共60人,其中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共26人。经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至2001年逐步形成以马冰冰、丁海晖为首,以马国栋、林少云等人为骨干,以马亦翔、马阿丹等人为主要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案涉及10余项罪名,其中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犯罪10多起,致死13人,重伤5人,轻伤5人,轻微伤4人。
■2006年5月31日,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等罪名,判处李伟、王前进、李亚等3名被告人死刑。此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并依法核准了对上述3名被告人的死刑判决。李伟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涉案被告人有31人。该组织在李伟、李亚、罗亮等人领导下共实施故意伤害犯罪4起,寻衅滋事犯罪20起,敲诈勒索犯罪1起,赌博犯罪1起,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犯罪1起,致死致伤多人。
■2007年2月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对岳崇东等12人的定罪量刑。2006年8月4日,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妨碍公务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岳崇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1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十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07年2月6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董宝军等人上诉,维持原判。2006年8月15日,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未遂)、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赌博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董宝军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以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李火有期徒刑三年。其他2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四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