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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的衣钵与法学者的使命———《清华法学》发刊词

http://www.law-lib.com  2007-4-13


来源:检察日报   

我国法学之繁盛,百年以来或曾有之,于今承平之日,民康物阜,人文日新,立言之才辈出,唯恨刊载嘉言宏论之刊物少也,岂嫌其多,《清华法学》遂娩出焉。

昔子产相郑而铸刑书,晋叔向非之,子产以“吾以救世”报之,此一非一报,针锋相对,或为吾国法学之滥觞也。此后韩非、商鞅诸人,喜刑名之学,著书立说,倡言法治,法家遂兴。秦以法家之说兴国,灭六王,一统天下,然法家之说,司马谈谓之“刻薄寡恩”,以之为治,“可以行一时之计,而不可长用也”,阿房一炬,雄朝瞬息兴灭,影响所及,法学让位于儒术,数千年来未尝翻身也。

梁任公云:“我国当春秋战国间,法理学之发达,臻于全盛,以欧洲十七世纪间之学说视我,其轩轾良未易言也。”然则春秋以降直至晚清之所谓法学,实为刑名法术之学;所谓法治,亦与源自英国之现代法治大异其趣,有橘枳之别。“吾国崇古念重,法治主义之学说,终为礼治主义之学说所征服。门户之见,恶乎储胥,并其精粹之义而悉吐蔑之。而一切法律之事业,悉委诸刀笔之吏,学士大夫莫肯从事,此所以不能发达者一也。又法家言,主张团体自身利益过甚,遂至蔑视团体员利益,虽能救一时之弊,而于助长社会发达,非可久适。其道不惬人心,虽靡旧说之反对,势故将敝。”商韩诸子之后,古时专治法学而卓然成家者,未见其人;晚清沈氏独步天下,开启后世法学之先河者,唯此公也。

我国民国时期之法制,取法欧陆日本兼酌英美,迅速成长,法学亦逞一时之盛,著作迭出,精良扎实者虽非恒河沙数,也大有可观。以著作论,《民国时期总书目》法律分册收书四千三百余种,尚有遗漏,此不过历三十八年之成就也,论文更不知凡几。然而1948年孙晓楼主编之《新法学》诞生时,杨兆龙先生撰文《〈新法学〉诞生的前夕——法学界的贫乏》一文犹自痛诋法学内容陈腐、研究范围狭窄、法律技术机械、法律见解的肤浅、适应及创造能力的薄弱,深责“法学者之自满、保守及与一般社会生活之隔离疏远、忽视法律学理的研究、不讲法律制度的功能;法律教育之落后;社会上一般人之不重法与轻视法学专家”。今人临而思之,揽镜自鉴,不可不自我激励与鞭策,奋起而有所致力焉。

法学者之使命,在促成法治之世,成保障自由之功,如希腊神话中阿尔克墨涅之女仆格兰西丝,以言破除生产女神厄勒堤亚之束缚与咒语,使阿尔克墨涅摆脱苦痛,诞出婴孩,虽自己受变形而无悔焉。此婴孩者,民主、自由、法制与人权之谓也。

法学文章,大多求其经世致用,非风花雪月,吟物抒情者可比。顾炎武云:“文之不可绝于天地者,曰明道也,纪政事也,察民隐也,乐道人之善也,若此者,有益于天下,多一篇,多一篇之利矣。”方今之世,国家以“法治”相号召,法界同人,躬逢盛世,莫不自策骐骥,恐后争先。然而“今人著作,则以多为富”,篇什虽多,创见却少;篇幅虽长,见解却浅。有鉴于此,本刊特以鼓励原创为宗旨,期待宇内贤士达人不吝以有创见、有深度之佳构见赐。

吾清华以厚德载物立世,行胜于言,《清华法学》亦必以谨严求实自律,不以媚俗欺世邀宠。本刊虽学林新株,不敢后人,意将有所为焉。编辑部同仁在此敬告:吾刊不以源流、地域、亲疏划界自囿,必以开放之姿态,预留佳圃,鹄首以待,静候天下之医国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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