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报
企业销售人员是企业生产经营中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是企业与市场联系的纽带,对产品的销售、企业的发展壮大起着重要作用。笔者对近年来山东省日照市法院审理的因挪用公款而被判刑的23起案件进行了分析,发现最常见的是销售人员截留挪用企业货款现象。
企业销售人员挪用公款手段多、危害大。有的编造种种理由,违反本企业规定直接从购货单位以现金形式支取货款,长期不交回本单位入账;有的制造银行追逼本单位还贷的谎言,不让客户将货款汇入本单位的银行账户,而汇至私设的账户上;有的把货发往非指定地点销售,以支取货款;有的从购货单位一次次借支现金,让其以此抵货款;还有的把处理不合格产品的货款装入腰包长期使用等等。
销售人员大量截留挪用企业货款,其危害显而易见。
危 害
造成大量流动资金沉淀。他们挪用公款的数额都较大,从数万元到十几万元,甚至数十万元。这些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都有连续性,第一次得手后,便会频频作案。如某厂的宋某,自6月份做销售工作,7月份便开始截留挪用公款,到案发时共挪用公款34笔数额近20万元。他们把公款弄到手后,或用以从事个人营利活动,或进行家庭建设,或炒股、买彩票、赌博,肆意挥霍,有的在赌场一次就输掉数万元。
导致企业亏损。企业只见货卖出,少见钱进来,造成资金周转困难,严重影响企业的发展,成为企业亏损的一个重要原因,带来企业无力还贷、无钱给工人发工资、下岗和变相下岗人员增多等一系列问题。某企业生产红火,产品畅销,却亏损严重,长期拖欠工人工资,与该企业100多万元的货款长期被销售人员挪用有重要关系。
追赃困难。由于这些人所挪用的货款,有的从事个人营利活动赔本,有的尽情享乐无度挥霍,案发后往往追赃困难。如王某共挪用企业货款19.62万元,案发后只追回1万多元,尽管王某已被判刑十一年,但企业的损失却无法挽回。
原 因
企业监督制约不力。这是企业销售人员走上经济违法犯罪道路最关键的原因。有些企业根本就没有建立对企业销售人员的监督约束制度,有些企业虽有健全的监督制约机制,但不抓落实,根本约束不了销售人员的行为。某企业一名销售业务员自从开始从事销售工作便开始频繁地截留挪用单位货款,但因企业从未实施已制定的定期与购货方对账的制度,所以对其长期大量挪用货款的行为丝毫没有察觉。
企业对销售人员的政策不兑现。大部分企业都制定了对销售人员的经济激励政策,如销售提成、奖励等。但有些企业,尤其是经营困难的企业却不能及时兑现这些激励政策,有的甚至多年不予兑现。还有的企业不及时报销销售人员因公花销的费用,致使销售人员往往设法截留一部分货款用于生活,或支付业务工作费用。企业政策不兑现,也为某些销售人员大量截留挪用货款留下了口实。
企业销售人员思想滑坡。企业驻外经销机构遍布全国各地,经销人员活跃在社会各个层面,接触的人和事复杂,受社会阴暗面影响的机会多,而他们基本游离于企业管理之外,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对他们鞭长莫及。在此情况下,他们中的意志薄弱者往往抵挡不住多种腐朽思想的侵袭,膨胀起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个人主义的观念,从而走上挪用公款等违法犯罪道路,使企业驻外经销点成为企业资金“滞留地”、“阻隔带”和藏污纳垢的场所。
“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作怪。企业一般不愿将内部挪用资金的犯罪分子交司法机关处理,对挪用资金已交回的,便不再追究,对尚未交回的,也只是督促他们赶快交回了事。因此,销售人员挪用资金现象虽普遍存在,但受到法律惩处的此类犯罪分子只占少数。从一些销售人员中了解到,截留货款自用不是什么大事,即使事发也不过是吐出所吞货款而已,因此便肆无忌惮地截留、挪用货款。
建 议
针对以上情况,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首先,企业领导要高度重视。企业领导要把预防销售人员经济违法犯罪工作列入抓企业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认真研究制定出有力措施,层层贯彻落实。要抓好对销售工作和人员的跟踪管理,尤其重视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水平和法制观念,要大张旗鼓地褒扬先进,严肃处理有经济问题的销售人员,问题严重的依法交司法机关查处。
其次,加强对企业销售人员业务活动的审计监督。最关键的是企业要定期地、经常地、认真地与购货客户对账,这一点做到了,销售人员就不敢截留动用企业的货款,就是动用了也马上会被发现。有的单位专设清欠机构负责这项工作,效果就非常好。
第三,认真清理整顿企业销售机构。企业驻外销售公司、经销处(点)宁少勿滥。这些机构内应尽量不设财务机构,其货款回收、应收账款等业务由企业有关部门直接管理,严禁以现金形式回收货款。必须设立财务机构和银行账户的,企业应对其严格管理控制。
第四,严格选拔任用销售人员。企业任用销售业务员,要严格、全面把关,好中选优,严禁任人唯亲。对不称职的销售人员,要及时撤换,不能姑息迁就,搞“不下为例”。
第五,加大打击力度。检察机关可以在企业内设立举报箱,发现举报立刻处理,对确属挪用资金的,及时立案侦查,以震慑此类犯罪。法院可以到企业审理、宣判业务员挪用资金案,让业务员从反面吸取教训,从而防止挪用资金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