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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分权为手段 中国司法体制改革重监督保证公正

http://www.law-lib.com  2006-2-6


来源:中新网

《瞭望》周刊载文指出,权力受到监督和制约是保障权力运行公正的前提。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以分权为手段,避免了司法行政机关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保障了监督力度。同样,法院与检察院的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推行,也意在监督。

文章写到,在湖南女教师黄静离奇死亡案中,5个隶属于不同部门的司法鉴定机构竟然做出完全不同的结果,这一事件暴露了司法鉴定领域的混乱无序。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着鉴定机构多元化、自侦自鉴、自检自鉴、自审自鉴、多头鉴定等问题,导致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公正性、中立性受到质疑。

目前,《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已经正式施行。根据这一决定,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不再保留司法鉴定机构;公安、国家安全以及检察机关的司法鉴定机构,只为侦查工作提供服务,不对社会开放;其它从事司法鉴定的机构都应是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服务性组织。这保障了司法鉴定部门的独立性。

探索中的人民监督员制度也在稳步发展。2005年,各省级检察院、349个州、市级检察院和2408个县、区检察院开展了人民监督员试点,占全国检察院总数的86%。经人大、政协和有关部门推荐,共选任人民监督员18963名。

此外,人民陪审员制度也在逐步完善。截至2005年6月底,全国已有98%的基层人民法院完成了人民陪审员名额的确定工作,共确定人民陪审员53881名;92%的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完成选任工作,共选任人民陪审员45697名,他们将与法官同权审案。

一位刚刚担任了人民陪审员的公务员称,人民陪审员是由外部人直接深入到司法内部来监督。人民陪审员除了不能当审判长外,其他方面都和法官一样。我们是实实在在参与审案。这种监督虽是无形的,但是很有效。如果有个别法官想徇私枉法,他总会有所顾忌。

加强监督不仅在于加强对侦查活动、审判活动和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同时也在于加强司法行政机关自身的内外部监督。

据了解,改革和完善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制度已经取得重大进展。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诉工作强化法律监督的意见》、《关于协调案件特别备案审查的规定》,旨在纠正一些地方公诉环节诉讼监督弱化的倾向,避免冤错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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