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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校名师2008年司考全真模拟试卷答案

http://www.law-lib.com  2008-7-30


三校名师2008年司考全真模拟试卷答案

 


三校名师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全真模拟试卷答案

试卷一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B
2.答案:D
3.答案:A
4.答案:C
5.答案:D
6.答案:D
7.答案:B
8.答案:D
9.答案:C
10.答案:C
11.答案:A
12.答案:D
13.答案:C
14.答案:C
15.答案:B
16.答案:A
17.答案:B
18.答案:C
19.答案:B
20.答案:A
21.答案:D
22.答案:C
23.答案:A
24.答案:A
25.答案:B
26.答案:C
27.答案:D
28.答案:D
29. 答案:A
30. 答案:A
31. 答案:C
32. 答案:C
33.答案:C
34. 答案:A
35. 答案:C
36. 答案:B
37. 答案:C
38. 答案:C
39. 答案:C
40.答案:C
41.答案:B
42.答案:D
43. 答案:B
44. 答案:D
45. 答案:A
46. 答案:D
47. 答案:C
48.答案: B
49.答案: C
50.答案:C

二、多项选择题
51.答案:CD
52.答案:BC
53.答案:AB
54.答案:ABCD
55.答案:BD
56.答案:ABCD
57.答案:ABCD
58.答案:ABC
59.答案:AD
60.答案:ABD
61.答案:ACD
62.答案: ABC
63.答案: ABC
64.答案:ABC
65.答案:BC
66.答案:ABCD
67.答案:AB
68.答案:CD
69.答案:ABD
70.答案:ABD
71.答案:ACD
72.答案:BD
73.答案:AD
75.答案:ABCD
76.答案:ABCD
77. 答案:ACD
78. 答案:BC
79. 答案:ABCD
80. 答案:ACD
81. 答案:ABD
82.答案:BCD
83.答案:BCD
84. 答案:BC
85. 答案:AC
86. 答案:ABD
87.答案:ABCD
88.答案:AB
89.答案: CD
90.答案: ABC

三、不定项选择题
91.答案:AB
92.答案:ABD
93.答案:CD
94. 答案:BD
95. 答案:B
96.答案:ABD
97.答案:ABC
98.答案:ABD
99.答案:BC

试卷二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B
2答案:A
3答案:C
4答案:B
5答案:D
6答案:C
7答案:C
8答案:D
9答案:C
10答案:A
11答案:C
12答案:C
13答案:B
14答案:C
15答案:D
16答案:A
17答案:A
18答案:C
19答案:A
20答案:D
21 答案:A
22 答案:D
23 答案:D
24 答案:D
25 答案:B
26 答案:C
27 答案:A
28 答案:C
29 答案:B
30 答案:C
31 答案:B
32 答案:A
33 答案:B
34 答案:B
35 答案:C
36 答案:B
37 答案:B
38 答案:B
39答案:B
40答案:B
41答案:C
42答案:A
43答案:B
44答案:D
45答案:B
46答案:A
47答案:B
48答案:C
49答案:A
50答案:B

二、多项选择题
51答案:BC
52答案:BCD
53答案:ABCD
54答案:BCD
55答案:BCD
56答案:ABCD
57答案:BC
58答案:ABCD
59答案:AC
60答案:ACD
61答案:ABD
62答案:BD
63答案:ABCD
64答案:ABCD
65 ABCD
66 答案:BCD
67 答案:AB
68 答案:BC
69 答案:CD
70答案:BD
71答案:AD
72答案:ABD
73答案:BCD
74答案:ABCD
75答案:ACD
76答案:BD
77答案:ABCD
78答案:ABD
79答案:AB
80答案:BD
81答案:AB
82答案:ABC
83答案:ACD
84答案:ABD
85答案:ABD
86答案:ACD
87答案:ACD
88答案:ABD
89答案:AC
90答案:AD

三、不定项选择题
91答案:BD
92答案:A
93答案:D
94答案:CD
95答案:C
96答案:AB
97答案:D
98答案:B
99答案:BD
100答案:C

试卷三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B
2答案:C
3答案:D
4答案:C
5答案:D
6答案:B
7答案:C
8答案:B
9答案:D
10答案:A
11答案:D
12答案:C
13答案:D
14答案:D
15答案:D
16答案:C
17答案:A
18答案:C
19答案:D
20答案:D
21答案:A
22答案:D
23.答案:D
24.答案:C
25.答案:D
26.答案:D
27.答案:B
28.答案:C
29.答案:C
30.答案:B
31.答案:A
32.答案:C
33.答案:A
34.答案:B
35.答案:B
36.答案:B
37.答案:D
38.答案:C
39.答案:C
40.答案:C
41.答案:A
42. 答案:C
43. 答案:D
44. 答案:A
45. 答案:B
46. 答案:D
47. 答案:D
48. 答案:C
49. 答案:D
50. 答案:B

二、多项选择题
51答案:ABCD
52答案:BC
53答案:ABCD
54答案:ABD
55答案:BD
56答案:BD
57答案:BCD
58答案:AC
59答案:ABC
60答案:AB
61答案:ABD
62答案:AD
63答案:BC
64.答案:ABD
65.答案:AD
66.答案:ABD
67.答案:ABD
68.答案:BCD
69.答案:ABCD
70.答案:ABD
71.答案:BD
72.答案:ACD
73.答案:ACD
74.答案:BCD
75.答案:BD
76.答案:BD
77.答案:BC
78.答案:ABC
79.答案:AD
80. 答案:ABC
81. 答案:ABC
82. 答案:ACD
83. 答案:BC
84. 答案:ABD
85. 答案:ABD
86. 答案:AD
87. 答案:ABCD
88.答案:AB
89. 答案:BD
90. 答案:AC

三、不定项选择题
91答案:ABCD
92答案:B
93答案:AC
94答案:AD
95答案:C
96答案:CD
97.答案:D
98.答案:C
99.答案:ABCD
100.答案:C

试卷四
一、(本题23分)
1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可以约定租赁合同的期限,但《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张某与甲公司约定租赁期限为30年,超过部分即满20年后的10年无效。所以,张某与甲公司之间的租赁期限实际上是20年。
2张某可以提出优先购买权的主张。《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同等条件,主要是指价格以及价格的给付时间、给付方式等。第三人的出价条件优于承租人时,承租人没有优先购买权。如果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而不通知承租人,或者在通知的有效期内不征求承租人的意见即出卖房屋,或者当承租人与第三人的出价同等时不把租赁房屋卖给承租人,都是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违法行为。
3张某可以主张原租赁合同仍然有效,即所谓“买卖不破租赁”,该合同对李某仍有约束力。张某与甲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甲公司作为房屋的所有人仍然可以出卖该楼房,但不能侵犯张某法定的优先购买权。甲公司在保障张某的优先权的前提下,出卖租赁物,该买卖合同有效。《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根据该条规定,李某受让楼房后还要受张某与甲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的约束,因而不能请求张某停止使用。不仅如此,该楼房已经设定的两个抵押权也仍然有效。
4对张某的的租赁权有影响。《担保法的解释》第66条规定,抵押权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根据该规定,对楼房的买受人己公司来说不具有约束力。
5对张某的租赁权没有影响。《担保法》第48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关于这种情形,《担保法的解释》第65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承有效。根据这两个规定,庚公司仍然受张某与甲公司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的约束。

二、(本题20分)
1.①K公司的董事长选任决定不符合《公司法》的要求。根据《公司法》第147条第(二)项规定,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案中,董某因刑罚执行完毕未满五年,所以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鲁某、张某都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董事的任职资格,没有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长的情形。根据《公司法》第148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②根据《公司法》第149条第(五)项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H公司利用控股股东的地位与K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损害了K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违反了公司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的利益的规定。③董某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受H公司董事长徐某的指使,向其持续输送水泥,损害了本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违反了《公司法》中的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④甲公司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对董事的诉讼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甲公司应当首先书面请求K公司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监事会拒绝或者30日内未起诉时,才可以为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①甲公司提起的诉讼:H公司利用对K公司的控股地位从事关联交易损害了K公司的利益,属于《公司法》第152条规定的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对其K公司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董某违反了作为董事长的忠诚义务,其非法所得应收归K公司所有,并对其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②乙公司提起的诉讼:H公司滥用股东权利给乙公司造成了损害,属于《公司法》第20条规定的应当赔偿的情形;董某收受馈赠协助H公司损害K公司的利益,属于《公司法》第153条规定的情形,H公司和董某都应当对其各自给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③债权人提起的诉讼:H公司滥用K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对其K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甲公司和乙公司履行了股东义务,没有滥用行为,不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本题22分)
1.谢军、赵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对谢军、赵强的行为是定盗窃罪还是定抢劫罪,关键在于如何看待其抢走钥匙的行为与盗窃财物的行为之间的关系。如果把这两种行为分开来看,抢走钥匙的行为是他们盗窃财物的预备行为,即抢走钥匙是为入室盗窃准备工具,创造条件。那么对两被告人的行为就应当定为盗窃罪,而把抢走钥匙的行为作为从重量刑的情节来考虑。但是这样看问题是不正确的。从本案的情况看,两被告人抢走钥匙的行为与入室盗窃的行为是连续进行的,不宜截然分开。他们从发现小周腰间带着钥匙之时起,即对小周进行跟踪、认门、用暴力抢走钥匙并随即用抢来的钥匙打开小周家房门拿走财物。他们的这一系列行为是密不可分的,也是不能孤立看待的。被害人的钥匙是被害人控制财物的能力。两被告人在光天化日之下用暴力抢走被害人的钥匙,随即入室取走财物,其行为已经不是一般的秘密窃取而带有公开性与暴力性,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因此,应认定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2.谢军、赵强抢走财物后哄骗被害人不追赶的行为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无论是诈骗罪还是抢夺罪,作为侵犯财产的犯罪,其目的均为非法获取、占有公私财物。但从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来看,诈骗罪是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而抢夺罪则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两罪的区别是明显的,一般情况下不容易发生混淆。但在本案中,谢军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手段具有复合性:一方面谢军与其同伙通过乘人不备骑走摩托车的方式将肖红的摩托车非法占有;另一方面谢军与其同伙在非法获取财物前隐瞒真相,在占有肖红的摩托车后又虚构事实,在犯罪过程中采用了欺骗手段。正是这种犯罪手段的复合性,导致了对本案定性问题的不同认识。赵强与谢军占有被害人的摩托车时不是被害人自愿交出,不符合诈骗罪中被害人因受骗上当“自愿地”交出财物这一典型特征,但是被害人肖红没有呼喊、追赶和报警,不是因为其不能或者不敢呼喊、追赶和报警,而是由于谢军虚构事实,并且仍与肖红在一起,没有逃跑,肖红完全有理由相信谢军所言的真实性。肖红实际上默认了赵强对摩托车的占有。也就是说,被害人肖红丧失摩托车,实际上是因其受骗上当而“自愿”交出,是诈骗的另一种表现形式。赵强与谢军在主观上具有诈骗财物的故意,在客观上实施隐瞒真相和虚构事实的手段非法占有了他人的财物,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诈骗罪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而不应仅根据赵强与谢军实施犯罪行为的手段之一即认为其行为构成抢夺罪。
3.谢军、赵强均应以抢劫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其中,赵强具有自首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本题20分)
1.此案由南京市玄武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是错误的。该案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应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
2.玄武区人民检察院向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是错误的。该案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至少应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是错误的,该案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至少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应当将此案退回人民检察院。
4.二审法院审理后改判李某死刑是错误的。在仅有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违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
5.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李某的死刑判决予以核准是错误的,该案应由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核准。从2007年1月1日起,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一律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五、(本题20分)
1.本案争议的法律关系是区家三兄弟与龙家两兄弟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一方为区家三兄弟,另一方为龙家两兄弟。本案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区家三兄弟为共同原告,龙家两兄弟为共同被告。
2.法院将三人的起诉合并审理的做法是正确的。因为区家三兄弟起诉的诉讼标的都是出自于同一法律关系,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所以本案属于当事人双方都为二人以上且标的是共同诉讼,即必要共同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是不可分之诉,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
3.有。人民法院应追加龙甲为共同被告,因为本案为不可分的必要共同诉讼,龙甲为必要的共同被告,必须参加诉讼,如果其不参加诉讼,应当由法院依法追加其为共同诉讼人。
另外该调解协议未经龙甲、区绍富同意而无效。法院不能据此签发调解书。

六、(本题20分)
1.县法院与县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9条之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二审法院改判无罪时,同时意味着对一审判决的否定,由一审错判引起的赔偿责任,应由一审法院直接履行赔偿义务,但由于一审过程中,如果被告人已被逮捕羁押,一审法院作出的有罪判决,意即对逮捕决定的肯定,而且被告人上诉期间,也因一审判决是有罪而继续被逮捕羁押。所以,一审的有罪判决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对被告人的逮捕均负有责任。当二审改判无罪时,同时否定了有罪判决和逮捕决定,由此引起的赔偿责任,理应由一审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共同承担,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对潘某的错误逮捕,县法院和县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潘某可向其中任一机关提出赔偿请求,被请求的机关应先予赔偿。
2.对县法院逾期不予赔偿不能申请复议;对县检察院逾期不予赔偿可申请复议,并应在2000年6月20日起2个月届满后30日内向市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1款规定,检察院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该法的规定予以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在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据此,该案赔偿请求人潘某向县检察院提出申请后,如对其处理不服,可在自两个月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复议,否则,上一级机关不予受理。本案中,潘某申请复议,应在2000年6月20日起两个月届满后30日内向市检察院提出。但依第21条第2款规定,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请求人对其赔偿数额不服或法院逾期不赔偿的,并不申请复议的程序,赔偿请求人只能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换方之,法院与检察院同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其适用的赔偿程序并不相同,前者比后者恰恰少了一个申请复议程序。
3.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依《国家赔偿法》第19条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4.不可以申请复议,省高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为市中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不得对此提出复议。《国家赔偿法》第103条第3款规定,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对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无论其是否合法和合理,根据目前《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都是生效的决定,必须执行,赔偿请求人不得向上级赔偿委员会申请复议。所以,对潘某的请求,省高级人民法院可不予受理。
5.不合法。《国家赔偿法》第25-29条规定了国家赔偿的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第30条规定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责任形式,但并没有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因此,潘某要求精神赔偿费的请求是不合法的。

七、(本题25分)
1.“任何一方的诉词都要被听取”的理论基础在于“自然公正”思想。它有两个基本内容:第一,如果某人的利益因为某项决定将会受到影响,那么这个人在该决定作出之前有申辩的权利;第二,如果某项决定影响到多方的利益,那么各方当事人都有平等的申辩权利。
“任何一方的诉词都要被听取”首先要求保障当事人有充分的申辩机会。在诉讼中,这意味着必须将诉讼程序和任何可能的指控事先告知当事人,以使当事人有机会准备答辩;同时还要允许当事人以适当的方式,将答辩提交给法官。
这一要求作为诉讼原则,最早出现在1723年英国的“国王诉剑桥大学案”中。在该案中,被告剑桥大学取消了神学博士本特利的博士学位。而在作出这项决定的过程中,本特利没有获得任何申辩的机会。英国王座法院因此以颁发强制令的形式,为本特利恢复了学位。担任该案首席法官的普拉特评论道:“(剑桥大学)在对(本特利)进行与之不利的指控、降低其资格的时候,拒绝听取他的申辩,这与自然公正是不相容的”——这也是“自然公正”一词最早出现在英国的司法程序中。
2.这样的制度有陈述理由制度、回避制度与听证制度。
陈述和申辩是与回避原则一起最早确立的两大自然正义原则之一。当事人在接受处罚之前并不是简单的法律客体,而是有主体性和主动性的法律主体,他可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也可以对自己的行为作出说明,因此陈述和申辩体现了对当事人人格尊严的充分尊重,同时也是防止错案的有力程序。
听证一般是指在国家机关做出决定之前,给有利害关系人提供发表意见的机会,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听证的内涵是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外延则涉及立法、执法和司法的三大领域。行政处罚中的“听证”,则是指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指派专人主持听取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处罚理由以及适用依据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法定程序。听证制度得以建立的法哲学基础可以说是源自于英国的“自然公正原理”。这一公理提出两项要求,其中一项为“任何人在承受于己不利的决定时都有权利做出申辩”,这被现代学者认为是作为行政公正程序体系中核心制度的“听证制度”产生的价值基础。由此可知,听证权本源于“两造兼听”的理念。另外,从立法的角度看,对听证程序的法律适用,有些国家和地区是分散地规定在行政程序法的各个章节之中,也有些国家和地区是集中地规定在某个章节之中。如我国台湾省的“行政程序法”规定:“依本法或者其他法规举行听证时,适用本节规定。”美国《行政程序法》规定“本法第3编第553条或第554条所规定的审讯,须按本条规定进行。”我国的《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43条与《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四节(第46条到第48条)都有关于行政法领域中的听证程序的相关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8条“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则在此基础上明确规定了关于治安案件的处罚过程中,听证程序的适用规定。在学理上,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将听政程序分为不同的类别。常见的有:依据内容的广狭不同而区分的广义的听证程序和狭义的听证程序;依据是否由法律直接规定必须举行而分为法定听证程序和任意听政程序。两种类型的划分各有其不同意义,从对后者的比较中能够明晰地洞见听证程序的权利结构,而前者的划分则一方面有助于揭示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另一方面则反映出听证制度在价值上的意义。
由于现代国家程序法律的高度发展与日趋细密,尤其在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场合,公诉方或行政机关往往会因为程序违法而得不到法律的支持,甚至有时出现纵容犯罪的情况。我们认为,不能因为程序正义可能在局部会牺牲实质正义,就取消它的价值。很多时候,程序正义是有力的保证了实质正义的实现的。人类永远不可能发现和实现终极的实质正义,这根源于我们自己的内在矛盾与理性的有限。法律作为弥补我们的内在局限的一种外在规则,其本身当然也是有代价的。法官裁判的客观性不是生活中的绝对客观性,而毋宁是一种相对的客观性。这样的客观性有两个根本特点:第一,它相对客观,但绝对有效。也就是说只要是法官认定的事实,就必然在法律上是正确的,是有法律效力的;第二,这样的客观性是通过运用有限的证据来证明的。因此客观性的大小取决于每一个证据的证明力和整个证据链条的证明力。但“两害相权取其轻”,我们更不能容忍的是对程序正义的漠视。

三校名师2008年司考全真模拟试卷(一)

三校名师2008年司考全真模拟试卷(二)

三校名师2008年司考全真模拟试卷(三)

三校名师2008年司考全真模拟试卷(四)

三校名师2008年司考全真模拟试卷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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