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大纲法规>>2011年商法版块专题补充“公司法解释三”的重点、难点及考点提示(1)



2011年商法版块专题补充“公司法解释三”的重点、难点及考点提示(1)

http://www.law-lib.com  2011-6-17 11:03:56  来源:


2011年商法版块专题补充“公司法解释三”的重点、难点及考点提示(1)

一、怎样看待公司法的司法解释?

相比民诉、刑诉的司法解释而言,公司法的司法解释在数量上要少很多。2006年新公司法实施以后,第一个司法解释是2006年颁布的,只有区区6条,主要是对新法替代旧法后人民法院对新公司法的适用进行一些原则性规定,其中比较重要的是对股份公司股东提起股东派生诉讼的持股条件(180天和1%)进行了具体说明。第二个司法解释是2008年颁布的,有24条,核心内容是公司解散和清算中的法律问题,比较重要的是股东提起司法强制解散之诉的规定。第三个司法解释就是2010年12月6日颁布、2011年2月16日实施的公司法解释三,一共29条,核心内容是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任何法律都是如此,随着实践的检验陆续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于是司法机关通过解释的方式予以弥补。公司法的司法解释,以后将越来越多,并成为一种常态。

    但司法解释绝不会成为公司法的命题重点。商经知版块的命题,一个最突出的特点是重者恒重(这是一句接近于“废话”的真理,但所有认真复习过并成功通过的人必当有所感悟)。对于公司法这种体系性很强的法律而言,它的考点重复率是非常高的。商经知还有一个特点,就是考点相对较多、分值相对较少,所以每年的命题点几乎可以提前“扫货”。在这种情况下,司法解释注定只能是一个“配角”。从这几年的真题可以看出来,除了前文提到的派生诉讼的条件、司法强制解散之诉外,对前两个司法解释的其他内容并未有所涉足。

所以没有必要因为公司法解释三而慌了手脚。当然,前两个公司法解释中的内容均在之后的一两年内考到,由此可见司法解释也颇受命题人的关注,它是公司法命题的新鲜血液。所以,有必要对其重点、难点和考点做一番提示。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绝大部分内容我在2011版的《专题讲座》里已经有所融合和体现,所以大家在复习时以专题讲座为主、同时参考我这篇专题补充,那么拿下公司法,应当问题不大。

 

二、公司法解释三的重点、难点与考点:逐条详解与规律总结

(一)关于公司设立问题

【公司法解释三条文】

   第1条: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第2条: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3条 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第4条 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第5条 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重点、难点与考点】

这5条是关于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责任问题。理解它们很简单,首先把握一个最基本、最根本的道理:“倘若公司未能成立,所有债务和费用均由发起人承担,发起人之间是一种类似合伙的连带关系;倘若公司成立,则由公司承担”。在此基础上,公司法解释三中有两点特别重要,总结如下:

(1)尽管发起人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但只要是以公司设立为目的,公司成立后对合同予以确认,或实际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就可以向公司求偿。

(2)如果发起人以公司名义订立合同,但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是以公司名义为自己的利益签订合同,公司可以拒绝承担合同责任。但这一点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日期:2011-6-17 11:03:56 | 关闭 |  分享到:QQ空间分享QQ空间 开心分享开心人人分享人人QQ/MSN分享QQ/MS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