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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考刑法新大纲解读(7)

http://www.law-lib.com  2011-6-17 10:54:12  来源:


2011年司考刑法新大纲解读(7)

一、核心考点剖析

(一)假释的条件

1、对象条件: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部分犯罪人。

2、根本性条件(实质条件):确有悔改,不致再危害社会。

3、限度条件:有期徒刑犯被假释,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无期徒刑犯被假释,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3年。但是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期限的限制(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

4、禁止性条件:

1)累犯不得假释;

2)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司考教材认为:此处犯罪必须是“暴力性犯罪”,还包括其他暴力犯罪,如伤害、武装叛乱、劫持航空器等。(P113

(二)假释的考验期

有期徒刑以剩余刑期为考验期限、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

(三)假释的法律后果

1、成功的假释: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执行完毕。

2、失败的假释——被撤销的假释。与缓刑的撤销一致,也分为三种情形:(1)在假释考验期限内,违反假释考验规定。(2)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漏罪。(3)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处理模式与缓刑的撤销也是一致的。

二、高仿真题

下列关于假释的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A.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的,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适用假释

B.对犯罪分子甲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其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C.在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乙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漏罪没有判决的,对乙不能撤销假释

D.丙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在实际执行13年以后,可以被假释

 

日期:2011-6-17 10:54:12 | 关闭 |  分享到:QQ空间分享QQ空间 开心分享开心人人分享人人QQ/MSN分享QQ/MS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