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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司考宪法:地方各级人大会议制度

http://www.law-lib.com  2012-8-28 13:27:39  来源:


  地方各级人大会议制度是宪法的一个重要知识点,也是司法考试的重要考点,但是这个知识点比较复杂,考生总结起来会比较占时间,因此,法律教育网小编特总结以下内容,为广大考生节省复习时间,仅供参考。

  地方各级人大会议制度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对此,我们通过法条对其进行深入的分析。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13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事项的决定。预备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的人选由主席团决定。”

  第15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第1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上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注意是“召集”,而非“主持”。

日期:2012-8-28 13:27:39 | 关闭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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