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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法考试经济法辅导之商经法复习指南

http://www.law-lib.com  2012-4-6 14:11:17  来源:考试吧


   一、司法考试商经法复习要点

  商经法复习难度很大,是司法考试中一块十分难啃的“硬骨头”。本部分复习的关键是要做到区别对待,即针对不同的法在历年考试中的所占分值大小和难易程度,制定不同的复习策略,做到有重点、有层次、有先后、有选择取舍,以防陷入到法条的汪洋大海之中而无法自拔。

  (一)司考商经法的大致分值比例

  商经法两部分加起来,一共有80到90分的分值。但是这些分值在各法之间的分配极不平衡。其中1/3的法集中了80%的分值。而另外2/3的法,只有20%左右的分值。因此,必须把这些数量少,分值多的法挑选出来,作为考生的重点关注对象,进行强化复习。这样做,可以大幅度地节约时间和精力,增强学习的针对性。从历年试题的经验来看,大约1/3分值在公司法,1/3分值集中在少数几个“核心法”,比如合伙企业法,保险法,劳动法,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法等。而对于其它分值少,数量多的“小法”,往年试题则呈现出很强的规律性,考点的集中度很高。很多“小法”,多年来仅集中在有限的几个制度的考查上。比如,环境法,连续三年都在考查环境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问题;税法一贯只考征管法和个人所得税法,而且,对于征管法中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对个人所得税中的税收减免问题一直青睐有加,反复考查。法条其实就征管法的38条到42条和个人所得税法的第4条,第5条。在有些小法中,甚至还有考题重复的现象,如2003年第90题和2002年第9题。题干和选项完全相同,都是考查拍卖瑕疵请求规则。这种现象在司法考试中是罕见的。但足以证明,“小法”的学习,必须关注历年试题所形成的热点。从往年试题经验中挑选最有价值,最有代表性的制度来进行有针对性的复习。在时间紧迫、任务艰巨的情况下,这种方法无疑具有极高的实战意义。

  (二)商经法各部分考查热点及2012考点预测

  1.公司法。公司法中的资本制度和股东制度为每年必考内容:包括资本充实原则相关制度、出资限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责任。2005年10月27日公司法进行大面积修改之后,公司资本制度出现了一些新变化。比如,第26条,81条,确立了新的最低法定注册金限额和分期缴纳出资的新规定。第27,28,31条,确定了出资方式、比例和出资责任。第143条,公司不得回购本公司股份的规定有了例外情形。第167条,取消了法定公益金的规定,只要求公司提取法定公积金等。司考名师提醒,这些变化都是今年司法考试值得重点关注的考点。另外,公司法修改后新增加的几项股东权利包括第34条关于股东的知情权,特别是可以查阅帐簿的权利;第75条股东回购请求权;第152条股东的代表诉讼权和第183条解散公司请求权,这些权利是为保护中小股东利益而专门设立的特别权利,意义不凡,所以也要引起高度关注。另外,一些反映公司法修改精神的制度,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第20条确立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第54、55条新增加的监事会权利等,也是关注对象。

  2.合伙企业法。本法中的考试热点集中在对合伙事务执行和合伙的无限连带责任及由合伙人共同决定事项的考查上。由合伙人共同决定的事项,除31条规定外,还有14条,修改合伙协议,21条,对外转让份额,24条,以合伙财产对外出质,44条,入伙。合伙人共同决定事项最能反映合伙企业财产是共有财产的属性和合伙企业的人合属性。

  3.保险法。保险法试题主要集中在保险合同法部分,比如对保险利益、最大诚信原则的考查,和对财产保险中的代位求偿权、人身保险中的受益人制度的考查,都是热点。 4.劳动法。劳动法中最常见的考点是对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考查,即24到32条。在劳动合同解除中,即时解除和预告解除这两种形态,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存在差异。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要求比较严格,而劳动者解除合同则比较宽松,反映了劳动法的立法意图。其他热点问题,比如劳动法的适用对象、工时制度、劳动争议问题等,仍然是复习的重点。

  5.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法。本部分历年试题考查内容也十分集中。一是侧重对农用地保护制度的考查。如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征收征用审批权限问题和对耕地的特殊保护制度等。二是侧重对特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即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考查。划拨土地使用权具有极强的行政干预特征,其规则更具经济法色彩,所以比出让土地使用权考查的多。后者主要是一种民法上的用益用物权。

  6.证券法。证券法要关注反映本次证券法修改精神的。如第2条关于证券法调整范围的变动和第6条,第42条关于分业经营原则、现货交易原则的松动;第11条新增的保荐人制度;第43条,45条,47条关于限制交易的规定;第180条关于证监会职权的规定等。

  7.其他“小法”。其它“小法”的复习,由于内容太多,分值不高,所以应首先掌握历年来形成的热点制度内容。然后再根据时间精力安排其他复习。这里根据统计,列举一些热点内容,再结合其他因素,提出预测性的考点:第一,破产法中的破产财产和破产债权、别除权、取回权、抵销权。第二,票据法中对票据无因性构成限制的规定,即第10条,12条,13条,21条,87条;票据行为附条件的后果;特殊的背书;追索权问题。第三,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特别要注意某些非经营者也可从事的行为,如侵犯商业秘密,诋毁商誉等,如果主体不是具有同行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第四,税收行政执法权的范围,特别是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个税的免税范围和特殊的税率。第五,环境法中的预防性制度和环境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第六,消费者法中的产品责任和产品质量责任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36条到39条规定的几个连带责任。第七,特殊物的拍卖和强制拍卖、拍卖规则和对中标人分包项目的限制。第八,银监会的职责权限,商业银行法第36条,40条,46条等确定的商业银行业务规则;商业银行的接管和破产规则等。

  司考商经法部分虽然考点较为散乱,且所涵盖的考察科目众多,容易让一部分考试放弃复习,但是大家一定要注意正是由于此原因所以,司考商经法部分的命题并不是很难,相对来说也较为容易得分。

  二、知识产权法复习指导

  从历年的司法考试来看,知识产权也是作为考试的重点,所占分值相对较多,平均每年都占12分以上。以往的考生在复习过程中,总是觉得这部分内容比较多,既涉及国际公约的规定,又涉及国内法的规定,还包括实施条例和司法解释。因此复习时难以区分主次,只好眉毛胡子一把抓,效果不是很好。针对考生的这一问题,结合历年司法考试的特点,提出如下学习方法,供考生参考。

  (一)复习时分两个部分进行

  第一部分,是有关知识产权的基本内容和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这部分内容重点掌握两个知识点:知识产权的范围;我国参加的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

  有关知识产权的范围,考生需要掌握TRIPS的规定,特别是TRIPS特有的规定,例如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公开的信息等。

  有关我国参加的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部分,考生要重点掌握各公约的保护对象,如《伯尔尼公约》是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另外,有关国际公约的基本原则要掌握。

  第二部分,是三个部门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

  这部分内容,考生在复习时总感觉内容多而杂,进行细致、全面的复习困难较大,有选择性的重点复习又怕挂一漏万。实际上,三个部门法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每个部门法主要由五个制度组成:主体制度、客体制度、权利内容制度、管理制度和法律保护制度。考生可围绕这五个部分进行复习,复习时可以采用横向比较的方法,区分部门法对相关问题的相同和不同规定,重点掌握不同点,因为法律对相关问题的不同规定往往也是考试的重点。

  (一)主体部分,要掌握哪些人可以成为权利人?如何才能够成为权利人?法 律 敎 育 网例如,著作权法中作者可以成为著作权主体,那么需要掌握相关的问题,诸如,如何认定作者、作者的范围、著作权的归属等问题。专利法中规定发明人、设计人及发明人、设计人所在单位可以成为专利权人。那么需要掌握相关问题,诸如,个人发明和职务发明创造;如何认定发明人、设计人;权利归属等问题。

  (二)客体部分,要掌握法律对客体的要求和内容。如著作权法对作品要求要具备独创性、可复制性;保护的作品和不予保护的作品。商标法对注册商标要求具备显著性,规定了注册商标不可使用的标志等。专利法对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要求;不予专利保护的智力成果的规定等。

  (三)权利内容部分,要掌握权利人享有的具体权利有哪些以及如何取得权利等问题。例如,著作权人享有的发表权、复制权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具体内容。专利权人享有的制造权、使用权、销售权、许诺销售权和进口权等具体内容。商标权人的专有使用权、禁止权等具体内容。各种权利产生的途径,诸如,专利权和商标权的申请、审查和批准程序;著作权的自动保护等。

  (四)管理制度部分,重点掌握法律对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诸如,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制度及保护期的规定;专利法中的强制许可制度、指定许可制度、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及保护期的规定;商标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和保护期的规定等。另外,对专利权、商标权权利的无效补救的规定要予以重视,诸如,专利权的无效宣告、商标权的争议等内容。

  (五)法律保护制度部分,重点掌握侵权行为的表现和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律责任两部分。法律责任部分重点复习民事责任的内容,诸如,归责原则问题、管辖权问题、诉讼时效问题、举证责任倒置问题、诉前临时措施问题和侵权损害赔偿问题。

  (二)复习时要紧密结合法条

  要做到充分理解法条的含义和内含的立法精神,千万不要只会死记硬背,不会正确运用。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实施条例》和《司法解释》以及有关的国际公约的掌握也不容忽视,当然,不需要掌握所有的内容,考生只需将指导用书中涉及的内容掌握了就可以了。

  特别注意对修改后的内容特别是新增加的内容的复习,这将作为一定时期考试的重点。

日期:2012-4-6 14:11:17 | 关闭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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