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司考笔记>>2012年司法考试考生掌握《刑法》复习的重点



2012年司法考试考生掌握《刑法》复习的重点

http://www.law-lib.com  2012-3-13 12:53:00  来源:


    一、认真研习

  历年司考刑法试题历年试题对应试的参考价值最大,是了解考试特点和掌握考点、应试方法的最有效途径。看一看、做一做司考历年试题,一方面了解司法考试的特点,有针对性地选择复习资料、确定方法;另一方面测一测自己还有什么不足,予以弥补。自2003年由律师考试转变为司法考试以来,已经积累有七年的试题,且有官方的标准答案。虽然每年试题的风格有所不同,但通过了解多年试题得出的总体印象,不会有太大的偏差。所以,全面、深入研习多年的试题包括以前的律师考试试题,是不可或缺的途径。

  研习历年试题应讲究方法。这个方法是:着重了解考查的知识点和考查的角度,不要太在意答案。因为时过境迁,立法、司法、理论会有较大变化,导致答案发生变化,这不奇怪。法律总是要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与时俱进的。只是不要被过时结论所误导、也不要因为结论过时而丧失研习的兴趣。

  最好选择一种对历年试题进行“分门别类、遵循体系”编排、配有简明解说的辅导书。所谓“分门别类”,指把试题按学科编排到一起;所谓“遵循体系”指按学科知识体系编排试题顺序。比如将刑法学试题编排到一起并按照刑法学知识体系编排顺序。这样使试题与学科的知识体系相联系,不仅可以使考点一目了然,而且通过试题考点与学科系统知识互动,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另外,考试吧司法考试题库上收录了2002年以来的司考真题,可以从该网站轻易获取。

  二、通过熟记法条和司法解释打好基础

  对于刑法这样应用性较强的学科,无非是考查对刑法规定的掌握和运用,因此,熟悉刑法条文和司法解释的内容(或规定)是应对司法考试最基本也是最简单有效的方法。

  司法考试就是考法律条文的理解和应用,自然是考试的核心知识点。司法解释,则是对法条适用中疑难而常见问题的解释。因为如果不难,不必解释;如果不普遍,则不必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来解决。而法律适用普遍而疑难的问题,从来都是考试的重点、要点。

  阅读法条、司法解释与阅读刑法学教材一类的资料具有互补作用。教材都是围绕着法条阐述的,说得直白一点,就是对法条的学理解释。因此,一本全面系统的的教材实际已经包含了法条和司法解释的基本内容,二者是一致的。通过教材,也能掌握法条、司法解释的内容。不过,二者的表达方式毕竟不同,法条司法、解释更为朴实、直接、精炼,直接阅读,等于是换一个与教材不同的角度进行掌握,效果更好。

  三、司考刑法备考

  要适当做一点练习这种练习仍然是以历年试题为主,就是说历年试题应反复做。此外,适当找点专门针对司法考试的练习题、模拟题,练练手,考试吧司法考试题库有大量司考练习题。大家想一想应对高考、托福考试的方法,“题海战术”不可或缺。司法考试也可沿用此战法。不过一定要注意法律考试的人文特色,不可斤斤计较个别有争议的结论、钻牛角尖。通过练习题熟悉知识点或和法律依据就已经达到目的。

  四、对重点和非重点作不同程度地掌握

  就考点而言,刑法学基本制度、常见罪永远是考试重点。总则基本内容是罪刑法定、不作为、因果关系、故意过失认定、认识错误、相对刑事责任年龄、正当防卫、预备未遂中止、共犯、罪数和数罪并罚、死刑、自首立功、缓刑假释、累犯,以及总则量刑情节和处罚原则。分则基本内容是侵犯财产罪、侵犯人身罪、贪污贿赂罪、金融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妨害司法的犯罪等。这些内容是历年反复考试的重点,如果搞不清具体如何测试,先简单将其记住,以不变应万变。

  在此基础上,适当注意扩大一点掌握的知识面。道理很简单,以刑法学为例,一般有40道选择题,每题4个选项,每个选项可能涉及一个知识点,这样计算下来,仅就卷面实际考查的知识点就可能达到160个之多。因此复习时保证一定的知识面是必要的。面对琐碎的选择题,押题是不可取的。

  重点与全面结合的要领是:善于“作不同程度”的掌握。对于重点问题,应当深入、细致、全面掌握;对于面上的问题,只需要浅浅地了解就足够了。对于一些法条和司法解释的特殊规定,则记住就可。即所谓“面面俱到、程度不同”。

  五、2点司考刑法应试技巧

  (一)掌握时间节奏。每小时目标是做完33题,这样3小时正好完成100题。

  (二)不要在难题上消耗过多时间。遇到难题保持平稳心态。既然司法考试题中总有一些不可能拿分的题,遇上了拿不到分,这很正常。这种题一般只占15%左右,你拿不到,别人也拿不到,无关大局。重要的是:考试时避免在这种题上花了功夫、坏了心情,还是一无所得。

  六、以下为司考刑法备考中的重点知识

  1.总则概论、犯罪论部分:刑法解释方法;不作为;因果关系;故意(明知)的认定;认识错误(法定符合说);相对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犯罪预备、未遂、中止;共犯的成立;共犯责任(一部行为全部责任);共犯人种类(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共犯的处罚原则;部分共犯人中止;想象竞合犯;牵连犯;事后不可罚行为;法条竞合犯。

  2.刑罚论:死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减轻处罚的适用;自首、立功的认定;累犯的认定;假释适用的条件;缓刑的适用和撤销;数罪并罚的原则。

  3.侵犯财产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侵占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4.贪污贿赂渎职犯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受贿罪;行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徇私枉法罪。

  5.经济犯罪:非法经营罪;信用卡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洗钱罪;窝藏毒品毒赃罪;生产销售假药罪;侵犯著作权罪;逃税罪。

  6.侵犯人身权利罪:绑架罪;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拐骗儿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

  7.扰乱社会秩序罪:伪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窝藏罪;包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妨害公务罪;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非法行医罪;医疗事故罪。

  8.其他罪名: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为境外组织、人员非法提供秘密、情报罪。

 

日期:2012-3-13 12:53:00 | 关闭 |  分享到: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