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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司法考试行诉法专题--不予受理的案件

http://www.law-lib.com  2009-5-26


不予受理的案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和《行诉法解释》第1条第2款,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

     一、国家行为
       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具体包括:(1)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行为;(2)国务院各部委制定部门规章的行为;(3)省级人民政府、省会市的人民政府、经济特区所在市的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规章的行为;(4)行政机关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各类决定的统称。除了奖惩、任免决定之外,行政机关的内部人事管理行为还包括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培训、考核、离退休、工资、休假等方面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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