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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关于总论部分的必考笔记

http://www.law-lib.com  2009-3-31


民事诉讼法关于总论部分的必考笔记    

 

    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2.调解分诉讼中的调解和诉讼外的调解,诉讼外的调解主要是人民调解,其次是仲裁中的调解及其他行政性调解。

    除了离婚诉讼等少数案件外,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调解贯穿于审判程序的各个阶段,在一审、二审、再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中都可以进行调解。

    3.两审终审是一般原则,但下列案件是一审终审制:

    ①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特别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都是一审终审;

    ②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③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得上诉的裁定。

    4.辩论权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委托代理人行使。辩论的方式有书面与口头两种形式。

    辩论原则在民事诉讼中仅适用于审判程序中的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不适用于只有申请人而无被告的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

    5.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支持起诉时应注意以下五点:

    ①支持起诉的主体必须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个人不能成为支持起诉主体。

    ②支持起诉的前提是发生了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

    ③支持起诉必须是在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

    ④加害人的行为必须是侵权行为。

    ⑤在支持起诉的情况下,原告仍是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

    6.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但不能直接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一方不履行时,另一方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履行调解协议。但具有债权内容的调解协议,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案件,后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以对方当事人作为被告,而不能以调解委员会作为被告。

 
                                           文章来源:杨海龙''s B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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