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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滁州市司法局关于办理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审核授予等事项的公告

http://www.law-lib.com  2012-11-23 15:55:26  来源:


关于办理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审核授予等事项的公告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和司法厅公告精神,现就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合格分数线、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成绩公布与核查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已于11月22日公布。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市司法局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分数核查范围包括试卷四和参加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考试但无考试成绩的试卷。考试成绩经核查并已书面通知本人的,不再次核查。司法部不直接受理个人核查申请。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二、合格分数线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我省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分。

三、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及证书颁发应试人员达到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的,应于2012年11月24日9时至12月4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填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相关信息,自动生成《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完成网上申请程序后,应于2012年12月16日至30日(双休日不上班),到滁州市司法局(滁州市政务新区东楼406室,电话:0550-3023020)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并在异地报考的申请人完成网上申请程序后,应于12月16日至30日,到户籍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地点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取得毕业证书后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具体时间和办法另行公告。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应当如实填写《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现场领取)。

(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

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打印件,审验后退回)。

(三)准考证主证、副证。

(四)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审验后退回)及“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现场通过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如未通过学信网查询的,则须提交由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原件。

(五)近期同一底片2寸(须严格按照46mm×32mm的规格裁剪好)免冠彩色证件照片5张。

(六)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是否受过刑事处罚证明及单位出具的是否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是否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证明(单位要与报名表中填写的单位一致,报名时没有填写单位的,由村居委会出具证明),证明用A4纸,格式见附件。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经审核符合授予条件的,报请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行放弃,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滁州市司法局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格式一

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ⅹ公ⅹ字201ⅹ年第ⅹⅹ号:

经我派出所辖区居民ⅹⅹⅹ(性别,ⅹ,公民身份号码:ⅹⅹⅹ)申请,派出所核查相关档案资料,截止2012年12月ⅹⅹ日,我所未发现ⅹⅹⅹ有违法犯罪记录。

特此证明。

(盖章)

 

2012年12月ⅹⅹ日(注:本证明仅限一次使用,涂改无效)

格式二

工 作 证 明ⅹⅹⅹ于ⅹⅹⅹⅹ年ⅹⅹ月到我单位(所)工作,现任ⅹⅹ。

该同志到我单位(所)以来,遵守我单位一切规章制度,工作表现积极,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工作期间,没有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情况,没有被吊销律师执业证,没有违法、违纪问题。

特此证明(盖章)

 

2012年12月ⅹⅹ日(注:本证明仅为该同志司法考试一次使用,涂改无效)

格式三

村(居)委会证明ⅹⅹⅹ(身份证号为ⅹⅹⅹ)于ⅹⅹⅹ年ⅹⅹ月户口转到我辖区,现为我辖区常住居民。现住址:ⅹⅹⅹ。在我辖区居住期间无违法违纪现象及其他不良行为。

特此证明(盖章)

 

2012年12月ⅹⅹ日(注:本证明仅为该同志司法考试一次使用,涂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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