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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aw-lib.com 2012-9-30 12:55:44 来源:卫生部网站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文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下列物品作为证据以 方式,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 进行登记保存。 登记保存的物品清单如下:
以上证据在保存的期限内应当妥为保管,未经本机关同意,不得销毁或转移。 当事人签收: 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
日期:2012-9-30 12:55:44 | 关闭 |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