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出版动态>>法律人的宿命与追求

 




法律人的宿命与追求

http://www.law-lib.com  2008-1-13 10:33:20


    王林敏1974年生,山东青岛人,山东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法哲学、法社会学

  2007年,最喜欢的书:

  ■《法律之门》[美]博西格诺等著邓子滨译华夏出版社出版

  ■《法哲学》[德]拉德布鲁赫著王朴译法律出版社出版

  ■《法律哲学》[德]考夫曼著刘幸义等译法律出版社出版

法律人的宿命与追求

  王林敏

  2007年的阅读,不仅是思辨之旅,更是接近司法过程的现实之旅。学术训练要求我关注法的内部问题,而“本体”与“方法”皆是法的内部问题。

  2007年仲夏,朋友送了一本我心仪已久的书:《法律之门》。虽然,我没有碰到卡夫卡的法律守门人,但是我知道,我碰到的法律守门人就是我自己,是我自己的无知。其实,所有的真理都是被无知遮蔽的。法律的守门人守护了法律一辈子,也不知道法律是什么样子,是因为他自己无知,还是法律本身就无法认知?

  我们也许永远无法知道法律是什么,但是,我们可以确定法律不是什么。这可能是“恶法非法”这个观念的最大意义所在。在这个意义上,拉德布鲁赫在《法哲学》中对法律理念的探讨对当下的中国人也有一定的警示作用,当然他对法的认识也是他自己的对法律的认识,并非关于法律是什么的标准答案。

  在拉德布鲁赫看来,实证主义的恶法亦法观念使得德国法律人完全无能力反抗以暴政和犯罪为内容的法律。在暴政的统治下,恶法亦法的观念有可能为纳粹在内的恶法提供正当性论证,至少,它束缚了人们的思维。但是到了1946年,正是拉氏论证了纳粹罪行的刑事当罚性,在经历了纳粹洗礼之后,他把正义放到了法的安定性之上。

  正是学术人格上的中立,使得拉氏的法哲学也散发出独特的魅力,他的学说也成为后人景仰的对象。薪火相传,其思想在考夫曼那里也有充分体现。

  司法裁判的正当性在有些人眼中也许根本就不是个问题,但在法律方法论视野中,司法权本身的中立性、终局性并不能保证每个司法裁判都具有充分的合法性,司法裁判的正当性要靠司法者本身的努力在个案中加以解决。而法律方法论研究的基点就是为司法裁判的正当性提供技术方面的支持,但是这种技术支持却是从“解构”法治观念开始的。

  当我们的视角进入到法律方法论从而进入到判例阅读的时候便可以发现,前述关于“法律是什么”这个问题的答案,至少是可以进一步修正的。法律方法论研究者认为,文本中的法律只是法官判案的一个可以考虑的渊源,但不是惟一的渊源。法律本身都不确定,“依法判案”如何可能?显然,这种观点对法官“依法判案”的神话是个巨大的冲击,而法官依法判案是法治理念的基石之一。法律是法官的惟一上级,但法律是什么都不确定,法官向何处去敬礼?法官如何表达对法律的忠诚?

  针对个案的法律并不是像想象中的那样跃然纸上,所谓的法律实际上是经过法官诠释的法律;甚至经过法官解释,法律也可能无法涵摄案件事实,此时就需要法官自己弥补法律的漏洞。只有当法官构建起法律大前提时,才能进行三段论的法律推理去沟通事实与规范。

  “法律”在这个过程中,就是一个很不确定的概念,所谓的“依法判决”事实上仅仅剩下了一个正当程序。这就是所谓的形式正义,司法裁判正当性的内在源泉正是遵循正当程序,只要按照正当程序原则进行的判决就是正当的。

  《法律之门》这本书,只是描绘了法律门内的地方(美国)景象而已。法律的门内景象万千,但是,你在任何地方停步看到的都不是法律本身,你只是捕捉到了风景的一个片段而已。这可能意味着,你在法律之门里的旅行,根本就没有终点,你心中构建的法律图像,仅仅是瞎子摸象时抓到的一根大象尾巴而已———当说出自己的答案时,已经注定了答案的以偏概全。刚刚步入法律之门,博西格诺就通过卡夫卡的隐喻告知了我这个真理。

  这是法律人的宿命么?



法治动态检索

请输入要搜索的内容: